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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消防法.pdf简介: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消防法的简介可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修订解读:应急管理部会详细介绍新修改的消防法中涉及的内容变动,如消防责任的重新定义、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公众安全教育的强化、应急救援机制的完善等,以确保公众和企业对新法有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
2. 贯彻执行策略:应急管理部会明确如何将新消防法的要求细化到具体的工作中,包括加强消防监管、提升消防技术服务、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科技创新等。
3. 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部会组织对各级消防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消防法规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能了解并遵守新的消防法规。
4. 监督检查: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5. 合作与协调: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消防法规的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局面。
总的来说,应急管理部在贯彻实施新修改消防法时,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为目标,通过强化法制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执法力度等方式,推动消防工作的全面进步。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消防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区消安许撤字【]】第号
我于二 月 日派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 仍未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文号: )指出的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 (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X消安 许字【 ]第号)。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使用、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公路工程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pdf,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X消安检字【]第号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T∕CREA 005-2021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适老居住建筑部品体系标准区消安检不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 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 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 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 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 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 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 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
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 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 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 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 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 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 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 第二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 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 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 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 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升启方向,以及顺序器、 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着常升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 团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 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 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 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 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 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 检查。 (十四)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 梯设置、运行情况。 (十五)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 行情况。 (十六)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 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 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
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 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 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DB32∕T 3965-2020 装配化装修技术标准,最多抽查不超 过10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 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在不影响 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充许误差不超过5%。 第五条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 否完整。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 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 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 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六)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 防安全培训。 (七)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八)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 (九)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50人以上的,抽查 不少于10人;员工不足50人的,抽查不少于5人;员工不足5人 的,全数检查。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 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时,逐项记录情况, 有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 形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场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 依法予以处罚,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送达《不同意投入使 用、营业决定书》。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的场所,但存在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 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 查记录表》中注明。 第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