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33200-20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pdf简介:
GB/T 33200-20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是由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中的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该标准的简介:
1. 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标准。该标准旨在指导各地在建设综治中心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综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 内容范围:该标准涵盖了综治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考核和评估等方面,对综治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3. 主要内容:标准规定了综治中心的选址、设施配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综治中心在预防和解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社区安全等问题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定期评估和改进的要求。
4. 应用与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旨在推动各地综治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总的*说,GB/T 33200-20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是一个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的规范,对于提升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GB/T 33200-20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GB/T 3320020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GB∕T 3810.6-2016 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6部分:无釉砖耐磨深度的测定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 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00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GB/T 33200—2016
基本功能包括: a) 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 究,向上级综治组织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提出政策建议。 b) 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 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c) 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辖区内跨地区的矛盾纠纷;指定牵头单位调解涉 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对相关部门依照首问责任制受理、但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 纷,确定相应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 d) 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 评价。 ) 掌握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 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 g)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间题依靠法律*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 好氛围。 h)省、市两级综治中心协助驻军部队参与平安创建,协助做好涉军维权、军地互涉案件查办等 工作。 i)上级综治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1.2县(市、区、旗)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 方面的求助、投诉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 6)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 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5.1.3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 的求助、投诉和有关矛盾纠纷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 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b)1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 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C 组织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d)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 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5.2村(社区)综治中心功能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如下功能: a)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收集、了解社情民意,采集、录人、上报各类基础 信息。 b)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 理、护路护线联防等工作任务。 C)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d) 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并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现衔接,受理、处 理辖区内群众的求助、投诉等。 f)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 创建活动。 g)1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充分发动群众,逐步实现对本地区 社会面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排除公共安全隐惠。 h)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 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i)上级综治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6.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综治中心
按照“综治办十综治信息系统十N”的模式,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互 、共享共用,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6.2县(市、区、旗)综治中心
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建设相关服务管理职能。同时,依托综治信息系统,整合信息资源,提升服 务管理效能。
6.3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6.4村(社区)综治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
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可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平安建设等方面可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入驻,共同 开展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等单位,以及综治委各专项组组长单位,应依托综治信息系 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人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 支持社会组织或志愿者从事有关工作。
7.2.2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人驻,共同开展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信访、法院应派员人驻综治中心办公。承担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的机构 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 视化办公,或者派员人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 支持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
7.2.3村(社区)综治中
8.2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施建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建有以下专门设施: a)群众接待厅:由综治办和进驻的相关单位派员设置窗口,提供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 解、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接待、受理群众*信***访,现场解答或**,协调解决 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b)矛盾纠纷调处室:为综治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与综治中心进 行工作衔接,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 发的矛盾纠纷,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部门调解劳动关系纠纷,妇联参与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以 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提供场所。 C 监控研判室: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状况实时监控等提供场所。监控研判室应接 人综治视联网,并逐步将本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接人。 d)为社会组织入驻从事有关工作提供专门场所。
8.3村(社区)综治中心设施建设特殊要求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建有以下设施(可一室多用): a)群众接待室:设置工作窗口,提供人民调解、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接待、受理群 信***访或解答联众**求助,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八大桥工程招标文件GB/T 33200—2016
b)矛盾纠纷调处室:为调处本地区群众矛盾纠纷提供必要场所,并与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 作实现衔接。 c) 视频监控室:与本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进行联网,可接人综治视联网。 d) 心理**室: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心理辅导人员,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 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e)应为社会组织人驻从事有关工作提供专门场所
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GB/T31000。
综治信息系统配备要求如下: a)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考核评价系统、 数据分析研判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具备 1080P高清传输能力。省级综治中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500英寸;市级综治 中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300英寸。 b)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大屏显示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 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150英寸。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 具备1080P高清传输能力。 c)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显示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显示 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55英寸。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具备1080P高 清传输能力。 d) 村(社区)综治中心至少配备一台*脑终端,以及信息采集录入系统、信息处理系统、通信系统。 逐步为每名网格管理员配备手持信息采集终端或提供相应的手机APPJJG(交通)148-2020标准下载,实现对有关信息的采 集,并与综治中心互联互通。
综治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要求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中心网络上联采用1000M网络与中央平台对接,下联采用1000M 网络与市级平台对接整合。 b)市(地、州、盟)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0M网络与县级平台对接。 c)县(市、区、旗)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0M网络与乡镇级平台对接。 d)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M网络与村级平台对接。 e)村(社区)综治中心至少配备10M网络。
9.4省级“综治云”和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