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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是我国在2009年发布的一项关于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的国家标准。该规范详细规定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设计、工艺设计、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猪只的屠宰、分割过程的卫生、安全和效率。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筑设计:规定了车间的选址、平面布局、空间尺寸、通风、采光、防火、防潮、防虫等基本要求。
2. 工艺设计:明确了猪只的接收、宰杀、分割、清洗、冷冻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以及设备的选型和使用。
3. 卫生要求:强调了车间的卫生管理,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卫生等,以防止交叉污染和疾病传播。
4. 安全防护:规定了电气、机械、噪声、振动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设施的设置。
5. 环保要求:明确了废水、废气、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以符合环保法规。
总的来说,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对于规范我国猪屠宰行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提升行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5.1.5经检验合格的二分体(片猪肉)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
5.1.6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 围环境造成污染
.1.6副产品中血、毛,皮、避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
5.1.7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 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材 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 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生要求 的材料制作。
YB/T 4456-2015 建筑用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 的材料制作。
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5.1.9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
2.11、Ⅱ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生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追溯控 点。生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I、Ⅱ级屠 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Ⅲ、IV级屠宰 间可设单通道驱赶。
5.2.2使用自动电致昏法和手工电致昏法致昏时,致!
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236的规定。采用CO2致替时的操作时简,可根据产量及CO 度确定。
5.2.3采用CO2致昏,车间内致昏机位置设与致昏机相四
坑。手工电致昏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漫 电击器。
5.2,41、Ⅱ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致 CO2致昏。生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Ⅲ、IV级屠宰车间 致昏应采用手工电致昏在致餐栏内进行。 猪在致替后应提升到放现轨道上悬挂刺杀放血或采用放 送机或平躺机械输送式刺杀放血。
5.2.5从致奢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
1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 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宜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 0.80mo 2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3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 不少于5min。 Ⅱ、立级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
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符合本条I、耳级屠宰车间 的规定。
5.2.7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间不 少于3min计算。
5.2.7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
5.2.8I、I级屠室车间猪屠体进人浸烫池(或预剥皮工序)前应
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山级屠宰车间宜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级 暑宰车间可设猪屠体水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冬季不宜 低于40℃,
5.3.1工、Ⅱ级唇宰车间猪屠体烫毛宜采用隧道式蒸汽烫
河烫池,Ⅲ、IV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运河烫池或普通浸烫池。
5.3.2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
1猪屠体浸烫应由悬挂输送机的牵引链拖动进行。 2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覆烫池除出入口外,池体上部均应 设有密封盖。 3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有不锈蚀的内衬。池壁 应采取保温措施。 4隧道式蒸汽烫毛机体宽度宜取(0.901.20)m,净高度宜 取(4.20~~4.35)m。池体长度依拖动链条速度和浸烫时间来确 定,运河烫池入口、出口段宜各取2.00m,入口、出口段应有导向装 置。池体宽度宜取(0.60~0.75)m:不包括密封盖的池体净高度 宜取(0.80~1.00)m。 5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浸烫池应装设温度指示装置,温度调 节范围宜取(58~63)℃。 6运河烫池人口段应设溢流管,出口段应有补充新水装置。 7 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运河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 水口。 5.3.3使用普通浸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级屠辜车间浸烫池内宜使用摇烫设备:采用摇烫设 备时,应留有大猪通道,除池体出入口外宜加密封罩。 2烫池侧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3使用摇烫设备的浸烫池尺寸应按实际需要确定。不使用摇 烫设备的浸烫池净宽不应小于1.50m,深度宜取(0.80~~0.90)m, 其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5.3.6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机在远离脱毛机的一端应
升装置,其附近应设有存放滑轮和叉挡的设施或有集送滑轮和义 挡的轨道。
起始段,应布置为猪体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
1采用的加工设备为预十燥机、燎毛炉、抛光机时,轨道面距 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30m。 2猪屠体采用悬挂输送机或手推轨道输送,使用人工毛 刮毛、清洗装置时,其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5.3.91,直级屠辜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传送猪屠体至躺体加 L区。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6~8)头,挂猪间 距宜取1.00m。血级屠宰车间宜采用瓶体加工悬挂输送机。V级 居车间为毛推勤道
5.3.10猪屠体浸烫脱毛后,可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等
或塑料条组成的干燥器具至少应有2组,其长度应满足干燥猪屠 体的需要。
5.3.12燎毛炉设置在预干燥机后,距干燥机的距离宜取2.00
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图,悬挂输送机在爆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设
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图,悬挂输送机在爆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 有冷却装置
燎毛炉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
燎毛炉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 存间中。
5.3.13抛光机设置在燎毛炉后,两机间距宜取2.00m。抛光
顶部应设有喷淋水装置,机架底部应装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 沟。为防止冲洗水外溢,排水沟四周应设有挡水槛。
残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并应在轨道两侧地面上留有足够地 方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
线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开应在挑道两侧地面上笛有定够地 方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 5.3.15人工燎毛、刮毛后应设置猪屠体洗刷装置,洗刷处应安装 挡水板,下部应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沟和挡水槛。 5.3.16在猪屠体脱掉挂脚链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处,应设有挂 脚链返回装置。
5.4.1猪屠体应采用落猪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方法将其放 入剥皮台或预剥输送机上,也可设置猪屠体的接收台,再转入预剥 输送机上,
并与剥皮机速度相协调,但线速度不宜超过8.00m/min。根 皮机的生产能力,卧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不宜 16.00m,立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宜取13.00m。
5.4.3采用卧式剥皮机剥皮,应配备转挂台,转挂台应紧靠 机出躺体侧布置。转挂台宜采用不锈钢制作,其长度应与剥 和转挂台末端提升猪屠体位置相匹配。在转挂台的未端应有 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
5.4.4转挂台的末端应设有提升机,将剥皮后的猪屠体提升
5.4.5立式剥皮机的预剥皮机末端应设有将猪屠体转挂到轨道
上的操作位置,其附近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 叉挡的轨道。
5.4.6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约2.00m的悬挂猪屠体轨道应为
5.4.7I、I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Ⅲ、IV 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手工剥皮台。
5.4.7I、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L
5.4.9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5.4.91 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 5.4.10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以及相 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5.5.1 体加工与兽医卫生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一→猪屠体挑胸、剖腹→割 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寄生虫检验采样一→取心肝肺一→冲洗 *体初验一→合格体去头、尾→劈半一→去肾、板油、蹄→修整→ 二分躺体(片猪肉)复验一→过磅计量一→二段冷却→成品鲜销、分割 或人冷却间。
5.5.2从取肠胃开始至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躺体和内
步运行方法或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I、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Ⅱ、IV级屠宰车 可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Ⅲ级屠宰车间采用 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内脏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子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装 置。
1、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I、V级屠望 间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Ⅱ级屠宰车间习 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一建【项目管理】文档班-百题讲坛.pdf5.5.3内脏同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 置。
5.5.4同步检验输送线的长度应与取内脏、寄生虫检验、躺
距操作人员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0.80m。挂钩距踏脚台面的高 宜取 1. 40m,
5.5.6劈半工具附近应设有方便使用的82℃热水消毒设施
5.5.8I、Ⅱ级体劈半后应布置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电缆防火涂料 GB 28374-2012》,并 应在悬挂输送线上或手推轨道上安排修整工序的操作位置。 5.5.9I、Ⅱ级屠宰车间过磅间外应设置电子轨道秤及读码装 置。山、IV级屠睾车间可使用普通轨道秤。 5.5.10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应有专门的运 输装置运送。 5.5.11二分躺体(片猪肉)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 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5.5.12二分躺体(片猪肉)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躺体至鲜销发货间 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嗣体至快速冷却间或冷却间的轨道。鲜销 发货间二分体(片猪肉)悬挂间距每米不宜超过(3~4)头,轨道 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
5.6.1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避、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 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I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躺体加工 间内与胸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
5.6.3I、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 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Ⅲ、IV级屠 间的肠胃加工间内应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 5.6.4副产品加二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 并坡向排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