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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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053-94是我国1994年颁布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针对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变电所设计的一份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原则:规范规定了变电所的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和节能的原则,同时考虑了变电所的使用寿命、维护方便和扩建的可能性。

2. 变电所选址:规范对变电所的选址提出了要求,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良好、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地方,以确保运行安全。

3. 变电所结构:规范详细规定了变电所的平面布置、高程布置、电气设备的选择、布置和安装等,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缆等设备的设计要求。

4.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规范对电气设备的型号、参数、安装位置、通风条件等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5. 电气接线和保护:规范详细阐述了变电所的电气接线方式、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等,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6. 照明和通风:规范对变电所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有明确要求,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作业环境。

7. 防火和防爆:规范对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防爆措施等有详细规定,确保变电所的消防安全。

总之,GB50053-94是指导我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的重要规范,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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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994]201号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 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一94为强制性国家标 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J53一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 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会同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GBJ53一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 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SY/T 6900-2020标准下载,出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及以下新建、折 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 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工程特 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 ,合理确定设计方 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 ,应符合国家或 行业的产品技未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先进 、经济适用和节能的 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 :除应执行本规范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且不 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坏境的止上方或止下方 ,且不宜设在 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 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 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 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具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 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设在底层靠

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 正下方、贴邻和疏 散出口的两旁 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 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 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 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硬导体应 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 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 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 ,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 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 法》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 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 其影响。 第3.1.4条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DZ/T 0215-2020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煤.pdf,必须与接地装置有 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3.2.1条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 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 分段单母线带芳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 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 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 ,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3条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 ,该分

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有要求时 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条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 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3.2.5条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当 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 ,可装设隔离开 关或隔离触头 第3.2.6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 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升关或负荷升关 ,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 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3.2.7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 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8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 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 第3.2.9条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 ,在架 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 ,应装设线路隔离升 关。 第3.2.10条采用10kV或V熔断器负荷升关固定式配 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宜合用一 组隔离开关。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 口,可不 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 ,宜装设 共计费用的专用电压 、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于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 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

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4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 6kV或3kV的总开关 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 器: 一、出线回路较多; 二、有并列运行要求 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 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 低压侧总升关和母线分段升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 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 ,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 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力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 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 ,当其中任一 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 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 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3.3.4条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 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

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寸,可设冲击负荷专 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 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 ,宜选用不燃或 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 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1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直就近的配电变压器 220/380V侧。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 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 100kg。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动投入装置 第3.4.2条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 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 ,宜设两回 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 压器。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 ,当装有电 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YD/T 2796.3-2018 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 第3部分:4 X 25Gb/s AOC.pdf,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 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诸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宜采用 小容量镐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7 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 ,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镐镍电池装直或

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镐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诸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 也装置或电容诸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 、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匣电源时 ,应校核该整流合 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匣 第3.5.3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 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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