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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106-20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简介:
CJJT106-2010《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是中国城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制定的一项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城市市政管理领域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规定。这项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监管时的技术实施和建设,包括系统架构、数据管理、功能模块、用户界面、信息安全等方面。
具体来说,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架构:规定了系统的整体设计原则,包括模块划分、数据流设计、系统集成等,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2. 数据管理:强调了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安全,以及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功能模块:明确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事件上报、事件处理、绩效评估、数据分析等,以满足市政管理的多元化需求。
4. 用户界面:提出了用户界面设计的要求,包括易用性、可访问性、信息清晰度等,以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5. 信息安全:强调了系统的安全防护,包括数据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以防止数据泄露和系统被攻击。
总的来说,CJJT106-2010《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是指导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重要技术依据。
CJJT106-20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5.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图5.1.1
5.1.1城币币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图5.1.1)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 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地理编码、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等子系统; 2当需与包括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 系统等在内的外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包括数据交换子 系统; 3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
图5.1.1系统基本结构框架
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过5S;
北京邮电大学风雨操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
2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市政监管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 时间不宜超过30s; 3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和传输时间不宜 超过10s。
5.1.3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1应包含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监督员核实和核查、案 件、流转、督办、业务表单、机构人员角色、绩效评价结果等 数据:
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1应包含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工 乍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数据字典定义、统计报表定义、物理图 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要素编码定义、地 图使用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3运行支撑数据应由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子系统配置生成。
5.1.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
5.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 备端,并应实现信息交互。 5.2.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接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报送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 2 下发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 3 管理和发布当日提示信息; 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功能 5.2.3 监督员应配备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数据。该
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1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 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
宜实现地图量算、分析和统计等功能。
5.3.4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
3.4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在岗情 询与统计等功能。
5.3.5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
5. 4 协同工作子系统
.4.1 协同工作子系统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 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 授权操作功能
5.4.3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合本 规范第5.3.3~5.3.5条的规定,
5.4.3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
5.5.1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
5.1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1 、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等功能,并应能对发生市政监管门 的位置、处置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处置结果、综合绩效
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5.5.2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 分为地图显示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
5.5.2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
5.6.1综合评价子系统应基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工作过程、责任 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具有对区域、部门、岗位等进行综 合统计、计算评估和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 5.6.2综合评价子系统的绩效评价模型及评价结果表达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2的规定,
5. 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1地理编码子系统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和地址匹配 等功能,应能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 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5.7.2地理编码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宜小于1s。
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 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 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 5.8.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 5.8.3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 和权限等配置功能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CJ /T 315 的规定。
5.9.1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管理 护功能。
5.9.2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地理空间数据的
5.10.1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具有与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 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交换的数据可包括案 件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
1 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 2 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 3 应具备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 4 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到损失。
6.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具有基本的运行环境和安 全保障功能,
5.1.2系统基本运行环境宜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显示 设备、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呼叫中心、操作系统、数据 车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等,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2节至 第 6. 9 节的规定。
6.1.3系统应具有下列安
用户身份统一认证; 2 用户访问授权控制和行为审计; 3 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 4 数据包过滤和病毒防范; 5 数据加密; 6 系统监控等。 6. 1. 4 同一城市的市、区(县)宜使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
6.2.1机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 房设计规范》GB50174、《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的规定。 6.2.2机房的消防系统应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消 防检测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6.2.3机房应安装雷电防护系统,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测
时间不应低于 4h。
6.3.1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6.3.1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6.3.2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 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 6.3.3监督中心应实现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网络带宽不宜 低于 2Mbps。
6.3.5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
6.4.1根据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服务器 的配置性能宜满足运行和数量要求。 6.4.2服务器应至少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地图应用服务、业 务应用服务、数据无线采集服务、统一认证服务和备份服务。 6.4.3应建立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服务器的可靠运行。
6.4.1根据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服务器
6.5.1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宜配置供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 体配置应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选择。
屏幕分辨率不应低于1024×768像素; 屏幕对比率不应低于600:1; 屏幕亮度不应低于1000cd/m²; 水平视角不应低于150°,垂直视角不应低于60°
6.6.1存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高传输速率;
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高传
2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 3 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通道直接连接方式。 6.6.2备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主机服务器应能进行无人值守备份; 2应具有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策略,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 管理及备份任务监督功能;部件和地理编码等数据应进行异地 备份; 3当系统出现意外损害时,应能快速及时地进行系统和数 据的恢复。
6.8.1计算机操作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性能。 5.8.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操作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的规定。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293的规定。
6.9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7.1.2系统建设应包括下列工
1.2系凯建 1建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2根据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选定建设与运行模式,制 定项目总体方案,确定工作分工、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 3编写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4组建独立的监督中心和监督员队伍,组建指挥中心,落 实处置体系,编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5确定系统各项工作的建设单位; 6获取或制作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划分单元网格,开展部 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建立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库; 组织开发应用系统软件; 8 采购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组织开发城管通软件; 设计、采购、安装、集成和调试系统运行环境; 10 测试系统运行环境、功能和性能: 11 系统岗位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12 系统试运行、验收和正式运行。 7.1.3 系统建设宜采取第三方监理方式对设备安装调试、地理
GB/T 39937-2021 塑料制品 聚丙烯(PP)挤塑板材 要求和试验方法.pdf7.1.3系统建设宜采取第三方监理方式对设备安装调试
间数据建设、应用软件系统开发与系统集成的全过程进行 里。所有工作应形成相应的文档资料。
7.2.3建设与运行模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了代表政的、独立的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和综合切 调部门,实现了市政监管问题的处置和监督考核的职责分离; 2组建了与城市监管范围、问题发生密度相适应的信息采 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的专职队伍: 3建立了符合本规范第3.3节规定的城市管理业务流程: 各环节做到了分工明确、衔接紧密; 4建立并执行了有效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绩效评价制 度,形成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DB36/T 1232-2020 地名地址数据处理技术规范7.2.4地理空间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应用系统验收应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