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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138-2014 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J41/138-2014 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是河南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发布于2014年。这个规范主要针对的是河南省地区的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勘察工作,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DBJ"是地方标准的标识,"41"代表河南省的代号,"138"是该标准的顺序号,"2014"表示发布年份。"附条文说明"通常是对规范中各项技术要求、计算方法、设计原则等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以便于设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这个规范涵盖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地质条件分析、地基承载力计算、地基处理技术、建筑物的稳定性评估、抗震设计等方面,对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DBJ41/138-2014 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4.1.10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划分为坚硬:硬塑、 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4.1.10的规定。
表4.1.10黏性士的状态
应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和岩体基本 质量等级的划分。
注:1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 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1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 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GB 5086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着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 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4.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和 表A.0.4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 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应京为软化当石 当
4.2.4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
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4.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名称、地质年代、颜色、风化程 度、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易溶岩应 对溶蚀程度进行描述。岩石质量分类可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 按表4. 2.5执行
表4.2.5岩石质量分类
注:RQD指钻孔中用N型(75mm)二重管金刚石钻头获取的大于10cm的岩芯段 长度与该回次钻进深度之比。
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 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 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组成的均 匀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4.2.6执行。
表4.2.6岩层厚度分类
4.2.7对地下洞穴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 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6执行。 4.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和V级的岩体,评价和描述
除按本规范第4.2.5条~第4.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 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 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5.1.1岩土工程勘察应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明研
技术标准。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 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 纲要。
调查结果为基础,吸取当地建筑经验,考虑岩土的非均一性和测 试试验数据的局限性,综合做出分析评价
试试验数据的局限性,综合做出分析评价 5.1.3建筑边坡的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坑(井)探和槽 探等方法,必要时可辅以碱探和物探方法。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宜在勘察期间进行变形监测,并宜设置一定数 量的水文长期观测孔。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岩土条件和工 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稳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相配套。 5.1.4软弱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加强原位测试工作。原位测
探等方法,必要时可辅以碱探和物探方法。地质环境条件复 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宜在勘察期间进行变形监测,并宜设置一定 量的水文长期观测孔。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岩土条件禾 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稳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相配
5.1.4软弱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加强原位测试工作。
试手段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的适月 等因素选用,主要包括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 切试验、载荷试验、波速测试、旁压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
特殊性岩土与山区地基的特点,采用工程地质调查、勘探与物探 测试等多种方法进行勘察。当需探测岩溶、土洞、破碎带、岩石 风化带等分布及埋藏情况时,可采用工程物探手段。对填土、湿 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的场地,应按相关规范布设 适量的探井。
5.1.6岩土工程勘察时应详细查明地下水条件,提供入
参数,针对地基基础、工程地质环境分析评价地下水作用,预测
其影响,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5.1.7当有经验或充分资料能认定工程场地的水(地下水或地
表水)或土对建筑材料有微腐蚀性,且场地及周围不存在污染源 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试验,但应有场地水、土腐蚀性评价结 论:否则,应取水试样或土试样进行试验
5.2岩土工程勘察要求
5.2.1勘察工作量布置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结合场地 地质条件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综合确定。 5.2.2可行性研究勘察主要以搜集、调查区域地质、地形地貌、 地震、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为主, 必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探工作,
5.2.3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斯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 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当地经验确定 5.2.4,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50m,地基 复杂程度等级较高时取小值。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建筑物工程
5.2.4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50m
复杂程度等级较高时取小值。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建筑物工 特性及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异常地段勘探点间距和勘 深度应予加密、加深。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 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5.2.5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 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一 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 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王均应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
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厂
1调查含水层的理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 各层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 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时,应根据地下水的理埋藏条件 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 评价
求及场地岩土工程特点确定,宜采取工程地质测绘、钻探取村 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评价、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在高层建筑凸出 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宜布设勘探点:对高度超过30层、宽 度超过30m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 探点;在建筑物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型变异较大处应布设勘 探点; 2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3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且不少于2个 控制性探点:对密集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相邻的 高层建筑勘探点可相互共用,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 勘探点; 4高重心的独立构筑物,如烟、水塔等,以及重大设备 基础、动力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QC/T 1105-2019 接地螺栓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df,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3个; 5基坑勘察与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时,勘察区范围宜达 到开挖边界外基坑开挖深度的2~3倍,勘探孔宜布置在基坑开 挖边线处或基坑围护墙附近,开挖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 主。基坑主要转角处宜有勘探孔。
5.2.9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间距可依据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表5.2.9确定;
5.2.9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2.9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2对压入或打人式预制桩、端承型桩和嵌岩桩,勘探点间 距应根据桩端持力层顶面坡度确定,宜为12m~24m;对摩擦型 桩,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桩端持力 层层面坡度大于10%时DBJ41∕T 098-2009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应加密勘探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 下单桩基础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并宜每桩设置一勘探点; 3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其下卧层起伏较大 且可能影响到基础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 其变化。
5.2.10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
1对浅基础,天然地基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主要 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 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 且不应小于5m;对于箱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0倍, 并应进人稳定分布地层;大型设备基础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2倍; 2对桩基或复合地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 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应小于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 5m;对于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均应达到预计嵌岩面以下(3~5) d,如遇基岩破碎带或溶洞等应进人稳定地层; 3对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 基变形计算深度以下1m~2m; 4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 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