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简介:
DB11/T 1951-2021 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其全称为《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的建筑物命名进行规范。这是一种为了提高建筑物命名的科学性、规范性,方便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文化遗产,以及促进城市形象和文化氛围建设而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名称的命名原则,包括应反映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历史、地理位置、文化内涵等特点,同时对名称的长度、构成、书写格式等都给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还对建筑物名称的申报、审批、变更、使用和管理等环节进行了指导。
通过执行DB11/T 1951-2021,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形象,方便公众识别和使用建筑物,也有利于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DB11/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术语,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一般规定 3.2建筑物专名规划 3.3建筑物通名规划,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6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9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lassification Planningfor Building Name... 3.1 Basic Regulations. 3.2 Specif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 3.3 Gener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 4 Renaming and Cancellation of Building Name.. .6 5SignSetupofBuildingName Explanations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
1.0.1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结合北京市实 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物的命名和既有建筑的更名。 1.0.3建筑物名称规划应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1.0.4建筑物名称规划应以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 据,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 1.0.5建筑物名称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0.1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结合北京市实 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物的命名和既有建筑的更名。 1.0.3建筑物名称规划应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GB/T 36498-2018标准下载,符合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1.0.4建筑物名称规划应以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 据,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 1.0.5建筑物名称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0.1地名geographicalnames
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0.2 建筑物 building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0.3建筑物名称buildingnames 对建筑物赋予的专有名称。 2.0.4建筑物专名specifictermofbuilding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的词。 2.0.5建筑物通名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类别的词, 2.0.6建筑物重名duplicationofbuildingnames 不同建筑物专名使用相同的词或音。 2.0.7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names 土地用途不同的建筑物使用不同的通名。 2.0.8建筑物名称标志signofbuildingnames 标识建筑物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2.0.2建筑物 building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0.3建筑物名称buildingnames 对建筑物赋予的专有名称。 2.0.4建筑物专名specifictermofbuilding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的词。 2.0.5建筑物通名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类别的词, 2.0.6建筑物重名duplicationofbuildingnames 不同建筑物专名使用相同的词或音。 2.0.7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names 土地用途不同的建筑物使用不同的通名。 2.0.8建筑物名称标志signofbuildingnames 标识建筑物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2.0.2建筑物 building
3.3.1建筑物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建筑物具备的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用途以及占地面积、总建筑 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2不得使用省、市、县、区、镇等行政区划通名以及容易引起歧义和导致公 众混淆的森林、公园、街、公馆、官邸、宫等词语 3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应使用含有封建迷信、等级色彩、浮 等内容的修饰词; 4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3.3.2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 里、坊、寓、公寓、别墅、花园、家园等; 2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楼、厦、大厦、园、苑、坊、广场、中心、 基地、园区等,
3.3.2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 里、坊、寓、公寓、别墅、花园、家园等; 2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楼、厦、大厦、园、苑、坊、广场、中心, 基地、园区等。
3.3.3下列特定通名应用于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物:
1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途建 筑物; 2村: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低层建筑物群; 3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屋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 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 4山庄:环境幽雅、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或具有休闲度假用途的建筑 物; 5别墅:占地面积1方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 途建筑物; 6厦、大厦: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包括具有商业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或 办公的大型建筑。指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的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7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包括停车场在内的整块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 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方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 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 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10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
4.0.1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确 需更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可更名; 2因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可更名; 3因建筑物产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可更名; 4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名称,不得更名。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 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或者注销,应制定名称保护措施。 4.0.2建筑物名称注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建筑物名称, 立注销; 2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
5.0.1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 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危险; 2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应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街区人文特色相结合 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制作、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因地制宜地确 定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密度。 5.0.2建筑物名称标志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标明本建筑物名称,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 性宣传内容; 2建筑物名称标志宜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字 符大小、高度应与建筑物及建筑构件的外立面比例协调;字符的高度应符合相关 规范和标准要求; 3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DBJ41∕T 176-2017 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间隔均匀,字序应遵 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5.0.3下列场所或情形不得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
1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厂楼牌、 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的使用; 2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3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5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6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 7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外观。 5.0.4建筑物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其名称标志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支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地名标志》GB17733
DB11/T 1651—2021
总则 术语.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一般规定GB/T 19520.18-2018标准下载, .15 3.2建筑物专名规划. ..16 3.3建筑物通名规划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