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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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pdf

*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pdf简介:

*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是指将中*政府为推动*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进行整理、汇总和编纂的参考资料。这份汇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投资者和税*机关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家的税收政策,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内容可能包括:

1. *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税收政策:如关于股权变更、合并重组、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税收处理规定。 2. 资本运作税收政策: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3. 企业所得税政策:可能包括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4. 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政策。 5. 关于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 6. 减税降费措施: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特殊环节,可能会有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纳的政策。

这份汇编通常由*家税*部门、政策研究机构或者专业的法律咨询公司编制,对于推动*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参与者来说,是重要的参考工具。

*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pdf部分内容预览:

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 *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 主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 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 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 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 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处理的 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机关提交 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 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进行税*处理。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 *财政、税*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

财税【2009]60号2 2009年4月30日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 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 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家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

*家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年7月26日

现将《企业重组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的,如适用《财政部*家税*总局关于 企业重组业*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处 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机关 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尚未进行税* 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企业重组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 政部*家税*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 形式改变、债*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 业: (一)债*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人及债权人

《*家税*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家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48 号)规定,本公告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废止,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处理原则深圳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的运输委员会2017年8月).pdf,即统一按一般 性或特殊性税*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 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重组,以债*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 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 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重组业*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 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 重组业*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 乍为重组业*完成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资产评估机构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重组,应准备以 下相关资料,以备税*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的协议或 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重组业*,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 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 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 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 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 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 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处理的, 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机关确认,可 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 方省税*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机关 省税*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 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重组为债*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 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 寸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 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 益或潜在义*;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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