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599-2021 建筑装饰用弹性地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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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599-2021 建筑装饰用弹性地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试验方法.pdf简介:

JC/T 2599-2021 是中国建筑工业协会发布的一项标准,全称为《建筑装饰用弹性地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试验方法》。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建筑装饰领域中使用的弹性地板,如PVC地板、木质复合地板、弹性木地板等,规定了这类地板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VOC 是指建筑材料中可能释放出的有机化合物,这些化合物在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VOC 的释放量是衡量地板环保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因为它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

该试验方法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 采样:从地板样品的特定部位采集一定量的气体,通常使用专业的采样设备。

2. 检测:将采集到的气体样品通过气相色谱等分析设备进行分析,测定其中VOC的浓度。

3. 数据处理:根据测定结果计算VOC的释放量,通常以每平方米每小时毫克(mg/m³·h)或每升每小时毫克(mg/L·h)为单位。

4. 结果评价:根据测定值判断地板的VOC释放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环保标准。

通过这个标准,可以对弹性地板的VOC释放进行科学的、规范的评估,帮助消费者和企业在选择和使用地板时,更加关注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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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5992021

JC/T2599—2021

释放量massconcentration 环境舱出口处空气中测得的VOC;的量与采样体积的比值。 注:释放量的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ug/m)。 3.16 检出限detectionlimit 本方法所能检出的最小量。 注:本文件规定的检出限为2μg/m。 3.17 测定限determinationlimit 被测物质能够进行准确定量的最小含量。 注:由于设备等技术条件的限制和测试方法精确性的影响,本文件规

GB∕T 14296-2008 空气冷却器与空气加热器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环境舱中VOC;的释放量; L:承载率; n:空气交换率; q:单位面积空气流速; SERa:单位面积释放量; t:测试时间。

环境舱体、洁净的空气源和调湿系统、空气混

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析,其解析温度及载气流速应可调,

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和/或质谱检测器。

6.1.1卷材样品的取样

卷材样品的取样见图1。

拆除卷材外包装,除去卷材外层边缘部分至少500mm。 选取宽度与原产品的宽度一致,沿产品的生产方向,取至少500mm卷材作为样品。 取样后,应立即将所取样品垂直于卷材生产方向卷起并用订书钉或不挥发的紧固件固定,用铝箔包 裹好后装入未经印刷的聚乙烯袋中密封。每个样品应单独封装。 密封好的样品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送至实验室。

6.1.2块状样品的取样

JC/T2599—2021

样品从未经打开、包装无破损的原包装产品中选取。舍去外围产品,从产品中间位置选取至少, 4 块作为样品。将至少4块样品叠放在一起,用两层铝箱纸包装好后按6.1.1的规定进行处理。

样品在测试前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避免受任何化学因素(如有机蒸气)或物理因素(如热、光) 及潮湿条件的影响。 为达到上述目的,可以使用包裹密封样品,或用锡箔纸包装样品并将其放入聚乙烯袋中密封保存, 或使用带有聚乙烯或聚氟乙烯的铝箔袋包装密封。每组样品应单独封装。 注: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其挥发性物质的释放特性宜受温度和湿度环境条件的影响

样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上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型号、生产日期(如有)和/或其他可辩识 如产品的批号等。

6.4试验前样品的贮存

一般情况下,样品在开始试验前需存放在实验室。在贮存期间,样品应密封包装并存放在实验室标 准试验条件下。由于样品的老化会对释放性能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在试件准备好之前应尽量缩短贮存 时间。

从样品包装打开到完成试件制备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对该时间差进行记录。制备好的试件应 入环境舱中,此时间即为释放试验的起始时间to。

打开样品包装,从样品的中间部位选取合适的区域,若可能,离短边的距离应至少500mm的地方 选择测试试件区域。若可能,再从选定的方形样品上离各边缘至少为50mm的地方裁取试件。 为了单独测定试件上表面的释放量,应将试件的下表面放置在固定的不锈钢板上,用无挥发、无吸 收的铝箔(使用前应验证检查)或不锈钢框密封试件的边缘

块状样品应取自包装的中间部位,并拼接组装(如图2所示)。 如样品由多块地板拼接而成,各块样品的结合处应按照一定比例分布于受检试样表面之上,即拼块 弹性地板受检试样区域上拼接部分的拼接比例与受检试件在成品铺设中的拼接比例一致。试件的接缝的 分布应与实际安装情况接近,如接缝的长度与面积的比例应与实际安装使用的地板相同。接缝部分不得 使用胶粘剂。如果接受检测的样品是锁扣型弹性地板,应从该产品包装的中间部分选择至少2块该弹性 地板产品,在不使用粘合剂的情况下将舌样拼接组装好。 为了单独测定试件上表面的释放量,应将试件的下表面放置在固定的不锈钢板上,用无挥发、无吸 收的铝箔(使用前对其进行检查)或不锈钢框密封试件的边缘。 注:由于产品具有非匀质特性,有必要从同一块样品上选取多块待测试件进行释放量试验

标引序号和符号说明: 一块状地板产品包装; 一从包装内抽取的样品: 一用于拼装的单块样品; 一测试试件。

图2块状试件的拼接组装示意图

试验前将符合附录A.1.2.1要求的环境舱清洗干净。可采用碱性清洗剂(pH值≥7.5)清洗舱内壁, 再用去离子水或蒸馅水擦洗舱内壁,散开舱门,开启风扇至舱体风干。

8.2环境舱系统的测试条件

8.2.1温度和相对空气湿度

试验环境条件为温度(23土2)℃、相对空气湿度(50土5)%。 打开舱门放入一块待测试件后,可以观测到环境舱内的温湿度发生的初始变化,应记录下初始变

8.2.2温度和相对空气湿度控制系统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环境舱温度进行控制。将环境舱放置在温度可控的实验室环境中或在环境舱内 部安装温控装置以保持环境舱的温度,后者应确保环境舱舱壁具备隔热效果,不应出现水汽凝结。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相对空气湿度进行控制,包括控制外部供应洁净空气或环境舱内部空气的相对 湿度,后者应采取措施避免环境舱内部出现凝结、蒸汽喷雾的现象。 应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连续监控温度和相对湿度,控制系统需满足下列精度:温度土1.0℃,相对 湿度+3%。

8.2.3供给空气的清洁度和本底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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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舱中被测试件表面附近空气流速在0.1m/s~0.3m/s。 虽然空气流速会对许多释放源的释放量产生影响,但弹性地板中的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主 要取决于分子扩散运动,空气流速不是主要因素。因此,使空气充分混合更为重要(见附录A.1.2.2和 8.2.8)。

8.2.5承载率和空气交换率

产品承载率应为0.4m²/m,该系数是在现实的室内环境条件下弹性地板面积与房间容积之间具有代 表性的比值。 采用SERa来表示样品的释放量时,环境舱空气交换率在0.5次/h和1.0次/h之间不会影响测试 的结果。 如果相关测试规程要求使用环境舱空气浓度(即从环境舱中排出的空气)来测定VOC释放量时,此 时检测结果会受到空气交换率的影响。如果给定恒定产品承载率为0.4m²/m,空气交换率为1.0次/h 时,测得的气体浓度是空气交换率为0.5次/h条件下同一受检产品气体浓度的一半。因此,只要在不 同空气交换率条件下使用气体浓度来表示环境舱释放量结果时,都应对实际的空气交换率条件进行详细 说明。在不同交换率条件下对气体浓度的计算见第13章。

8.2.6环境舱空气交换率

环境舱空气交换率应定期检查,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可采用校准好的气体流量计或示踪气体 测量装置。空气交换率的允差范围应在设定值的土3%。 当使用非固定安装的气体容积计或气体流量计在环境舱出口处测量空气交换率时,使用仪器的压阻 会降低环境舱出口处的空气流速。

8.2.7环境舱的气密性

压力进行测定或同时对进口处和出口处的空气 查气密性的目的。也可以检测示路 检查环境舱的气密性。

8.2.8环境舱中空气混合效率

进行环境舱中空气混合效率试验时,环境舱中应放置受检试样或受检试样惰性衬垫材料。 检测环境舱中气体是否充分混合的一种方法是:将适量的恒定浓度、流量的示踪气体均匀混入环境 舱进口空气气流中,连续测量环境舱出口空气中气体浓度。把环境舱气体浓度与时间的函数图表与完全 混合时的理论曲线图表进行对比。按最小二乘法来调整理论曲线,使之适合于以舱容积作为可变量所测 得的实测值。将环境舱的实际容积和基于曲线拟合的“模拟”舱容积相比较。环境舱中气体充分混合, 且应遵循充分混合理论模型或其在理论模型10%范围之内

在新的释放量检测试验开始前,应采集环境舱的本底空气(典型的采样体积为5L),分析从空的 口其他试验设备中释放出的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本底浓度。 本底浓度应符合8.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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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测试要求来确定采样时间,根据不同的测试目的,可适当增加采样次数以进行舱浓度的 测量。采样持续的时间取决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并需记录下该时间。 重复采样应按测试要求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 释放量检测试验完成后,应及时清洗环境舱。 释放量测试的试验周期取决于测试的目的。通常,试件放置在环境舱中的最长试验周期应符合测试 要求的规定。如果在整个试验周期时间间隔期间,试件没有放在环境舱中,需要把试件放置在平均温度 23℃、相对空气湿度为50%的环境中。在此条件下,试件的老化过程和在舱中的老化过程相似。应避 免其他存储试件所产生污染物的污染。在进行重新采样之前,应把试件重新放置在环境舱中至少72h。 每次移动测试试件都应记录说明。 注1:如进行释放衰减研究,可在试验开始后第1d、3d、7d、14d、28d和56d或者更长时间时进行采样。为避 免测试试件受到污染,应严格控制环境舱VOC的本底浓度。 注2:为了把试件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可使用通风良好的储藏架或者储物柜。

8.6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气体采样

8.6.1吸附管的老化和储存

8.6.3试验前吸附管的保存

DB34∕T 4292-2022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8.7甲醛和羰基化合物的采样

9.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分析

.2甲醛和羰基化合物分析

10气体浓度和单位面积释放量的计算

SERa一一单位面积释放量,单位为微克每平方米每小时[ug/(m·h)]; C一环境舱中VOC;的释放量,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n一一空气交换率,单位为次每小时(次/h); L一一承载率,单位为平方米每立方米(m/m); qvIA一一单位面积空气流速,单位为立方米每平方米每小时【m/(m/h)]。 如果相关的测试规程要求用环境舱气体浓度来表示释放量时,此时试验过程的空气交换率会对释放 量的结果产生影响(见8.2.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把同一或相似的受检产品在不同的空气交换率条 件下所测得的释放量结果进行比较DB22∕T 2235-2015 水泥稳定沥青路面就地冷再生技术规范,应对测试过程中实际的空气交换率进行记录并纳入结果计算中。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应仅仅被作为是所研究产品的一项特定参数,仅用于与具有相 同或相似的目标VOC特征的产品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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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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