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HA 50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DHA 503-2021 供热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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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供热规划应采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代,并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5.2.3以清洁燃煤为主要能源的城镇地区JGJ/T 233-2011 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应采取集
式。当周边存在既有燃煤电厂时,应采用热电联产供热,并应 分回收电厂烟气、乏汽、冷却水等余热。
5.2.4当技术经济性合理时,可采用长输供热引进周边电厂 热进行供热。
5.2.5天然气应优先用于供热调峰。当周边存在燃气电厂时 应采用燃气热电联产供热
应采用燃气热电联产供热。
5.2.6工业生产稳定、余热丰富的地区,应采用工业余
城镇供热的基本热源。当工业余热不稳定时,应采用蓄热进行调 蓄或用其他热源形式予以补充。
5.2.8湖水、河(江)水、海水等地表水资源丰富,且可经 利用的地区,应选择水源热泵供热方式。 5.2.9污水主干线及再生水厂附近宜发展污水/再生水源热泵 供热供冷方式。
5.2.10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应采用生物质供热,并应符合
1优先选择电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供热方式 且宜分散布置; 2气候严寒,空气源热泵无法经济运行的地方,可采用 热式电直热供热方式。
5.2.12太阳能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太阳供热系统的 模,且宜采用分户供热,并应优先选择太阳能热水器满足生活 水需求。
5.2.13在确保安全和经济的前提下,可利用核电厂余热向周边 地区集中供热,或采用低温核供热方式。
地区集中供热,或采用低温核供热方式
5.2.14乡村供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附近有余热或县城附近或郊区的密集居住地,可以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2居住分散的乡村供热能源应优先采用本地可再生能源, 宜采用生物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分户式供暖方式。
6.1.1供热热源规划应结合国家及当地的能源形势和相关规划, 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6.1.2供热热源规划采用的能源应稳定可靠,并应考虑能源消 耗总量和强度指标。 6.1.3供热热源规划应对水资源、能源供应及运输等外部条件 进行分析,并应落实热源选址。
5.2.1热电联产的供热能耗应使用拥分摊法进行分摊计算, 热能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hwXQhw+AhsXQh +Ein Xce Qh +Qh
To Tws X ln Tbw To 入hs = 1
代中:CQ 热源能耗指标(燃料为燃煤或全部为电力: kgce/GJ,燃料为燃气:Nm/GJ),天然气参考热 值为35.6MJ/Nm3; Ch 热源燃料消耗量(燃料为燃煤:kgce,燃料为燃 气:Nm3); Eim一 热源耗电量(kWh);当热源为锅炉、水源热泵
表6.2.2建筑供暖热源能耗指标
3热电联产应采用热电协同方式。热电联产作为基本热源 承担的基本热负荷占供热区域最大热负荷的比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以供暖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比例宜取0.5~0.7; 2 既有工业热负荷又有供暖热负荷的系统,比例宜取0.6~ 0.8; 3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且热负荷的李节峰谷差 及日峰谷差不大时,比例宜取0.8~0.9。 6.2.4采用热电联产供热时,供暖期的热电比应符合表6.2.4 的规定。
表6.2.4热电联产供热期热电比
6.2.5燃煤、燃气及生物质热电联产厂区用地规模/指标可按表 6.2.5的规定执行。
燃气及生物质热电联产厂区用地规机
内生产企业的正常运行为基础确定供热能力,并应充分利用工业 余热。
性。工业生产与供热需求无法同步时,供热系统应根据工业生产 情况配备蓄热设备或备用补充热源
4.1调峰热源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经济性分析确 。调峰燃气热源宜采用分布式设置并靠近末端用户。 4.2供热锅炉房热源能耗指标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6.4.1调峰热源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经济
6.4.2供热锅炉房热源能耗指标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6.4.2供热锅炉房热源能耗指标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供热锅炉房热源能耗指标
6.4.3锅炉房用地指标宜按表6.4.3的规定执行。
4.3锅炉房用地指标宜按表6.4.3的规定执行。
表6.4.3锅炉房用地指标
6.4.4供热锅炉的烟气余热应进行回收利用。
6.5 其他清洁热源
5.1污水源热泵的规模应根据污水处理量和周边地区热负荷
需求确定,热泵机房的用地指标可按36m/MW执行。 6.5.2大型核能热电联产的供热规模应根据核电机组容量和周 边地区热负荷需求确定,同时应对核能利用安全进行审查评估, 电厂供热设施的用地指标可按表6.5.2的规定执行。
表6.5.2核能热电联产供热设施用地指标
6.5.3低温核供热应根据城市总体热负荷需求,进行模块化的 组合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温核供热堆选址应综合考虑人口、安全、环境和经济 等因素,并应与人口集中居住区保持安全距离; 2低温核供热应作为区域供热基本热源
7.1热网介质和参数选取
7.1.1承担民用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的 供热管网,供热介质应采用水;管网供、回水设计温度宜按下列 原则确定: 1以热电厂或大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 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60℃; 2长输供热管网设计回水温度不应高于40℃; 3以小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可采用 用户室内供暖系统的设计温度; 4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系统,各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 度应一致。当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宜按热电厂的 供、回水温度确定。 7.1.2同时承担生产工艺热负荷和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 水热负荷的供热管网,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且技术经济 合理时,供热介质应采用水; 2当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 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水 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3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 供热介质应采用蒸汽。
7.1.3蒸汽管网的设计参数应满足热用户生产工艺的用蒸汽
求,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7.2.1供热管网的布置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热负 荷分布、热源位置、其他管线及构筑物、水文、地质条件等因 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城镇道路上的供热管道应沿道路敷设,并宜敷设在车行 道以外,同一条管道宜沿道路的一侧敷设; 2供热管道应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供热管网选线时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 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4供热管道宜避开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和农田基本设施; 5供热管道应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 重点文物保护区等。 7.2.3管道敷设方式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5供热管道应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 重点文物保护区等。 7.2.3管道敷设方式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城镇道路上和居住区内的供热管道应采用地下敷设。当 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2工业区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3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理敷设。 4当城镇规划有地下综合管廊时,供执管道宜入廊敷设
7.2.3管道敷设方式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7.2.3管道敷设方式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应
1城镇道路上和居住区内的供热管道应采用地下敷设。 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2工业区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3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理敷设。 4当城镇规划有地下综合管廊时,供热管道宜人廊敷设
7.3.1供热管网应进行稳态水力分析,确定供热主十管的管径 和热力站、中继泵站等设施的规模及位置。 7.3.2长输供热热水管网应进行动态水力分析,确定管网承压 和运行方式。
7.4.1中继泵站及隔压站的选址及规模除应依据水
中继泵站及隔压站的选址及规模除应依据水力计算及水
压图的分析外,还应结合周边道路、供电、供水等外部市政配套 条件确定。
源情况、热网布局和系统水容量确定。集中补水站可与隔压站、 中继泵站、热力站等合并设置
GB 50854-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表7.4.3中继泵站、隔压站用地规模
文,力日 先企: 1居住建筑区的热力站宜独立设置,公共建筑的热力站可 与建筑结合设置; 2热力站的供热范围不应超过本街区,单座热力站供热规 模不宜大于15万m; 3宜采用楼宇式热力站
7.4.6热力站用地规模可按表7.4.6的规定执行
表7.4.6热力站用地规模
8投资估算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8.1.1规划建设项目工程量统计和建设投资估算应按国土空间 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规划年限分阶段进行。 8.1.2投资估算范围应与规划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相一致,并 应包含热源、供热管网、中继泵站、热力站(隔压换热站)等。 8.1.3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可采 用估算指标、概算(综合)定额或类似工程的实际投资指标进行 编制。 8.1.4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应根据规划区域同期的设备、材料 的市场价格及费用进行测算,其他费用按国家及当地费用文件 计取。
8.1.4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应根据规划区域同期的设备、材 的市场价格及费用进行测算,其他费用按国家及当地费用文 计取。
8.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8.2.1规划方案应进行社会、经济、节能、环境效益分析与 对比。 8.2.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应按国土空间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规划 年限,分阶段进行JC∕T 2375-2016 玻璃纤维增强树脂中空采光板,分析对比应以规划基准年的数据为基准。 8.2.3社会效益分析应阐述供热规划对实现国家和地方的社会 发展目标所产生的贡献和影响,包括对所在地居民收入、生活水 平、生活质量、居民就业等因素的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前后的节 能、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