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7-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167-2014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167-2014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针对工程摄影测量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规定。该标准的全称是《工程摄影测量技术规程》。2014年修订版,旨在指导和控制工程摄影测量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摄影设备、摄影方法、数据采集、处理以及成果应用等。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工程摄影测量的作业流程、技术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成果制作和验收等方面,确保摄影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适用于各类土木工程、建筑、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的摄影测量工作。它对于提高工程摄影测量的专业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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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像片刺点的整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像片控制点的测量应在测区控制网下进行,作业要求宜按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有关图根控制测量的规 定执行; 2像片平面控制点可采用GNSS、导线测量和极坐标测量等 方法测量; 3像片高程控制点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 量、GNSS配合精化似大地水准面等方法测量
1山地、高山地和1:5000比例尺丘陵地的测图,可采用先 外业调绘、后内业测图; 2平坦地和1:500~1:2000比例尺丘陵地的测图,可采用
先内业测图、后外业对照、补漏改错; 3城镇建筑区测图、工业厂区测图,可先采用外业重点调绘 再内业测图,最后外业补调、补漏改错; 4调绘应反映调绘时的现状,对航摄后发生变化的地物、影 像模糊的地物、被阴影遮盖的地物应实地补测。 4.4.3像片调绘宜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调绘宜采用放大像片进行,放大后的影像应能清晰判读 注记和符号绘示。 2调绘范围应调绘出测图范围外10mm,并不应存在漏洞, 调绘界线右、下应为直线,左、上应为曲线,但不应分割重要地物和 街区。 3调绘内容应按现行地形图图式在调绘片上表示,常用的 重复次数频紧的符号可简化,大面积的植被可用文字注记。 4调绘建筑物时应以建筑物影像为准,当用户有要求时,可 改正屋檐《火炸药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及安装 GB/T35686-2017》,并应在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5调绘工业厂区时,还应对拟提供建(构)筑物细部坐标的点 及有关要素进行调绘。对无法辨识的细部坐标点,应以其他可辨 认的点为依据,实地文量其位置关系数据,并应绘制草图。 4.4.4调绘完成后应进行调绘片之间的接边检查。
表4.5.1加密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m)
注:11:5000比例尺丘陵地的激 其高程中误差应为0.6 差可放宽至1.5倍。
4.5.2空中一角测量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中三角测量一个摄区宜组成一个区域网,也可组成若干 子区域网,儿个摄区也可组成一个区域网。 2可按成图比例尺及区域类型分别组成各个区域网。 3 各个区域网之间应有一个航带或一个模型重叠。 4一个区域网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航带相邻像片的连接点不应少于6个点。连接点 宜按标准配置点位配置,其中2个点应在左右主点位置, 其余点应分别在主点上下且位于旁向重叠中线附近的位
置。连接点应在航向3片重登范围内,个别连接点不在 航带3片重叠范围内时,应分别布点。 2)航带间的莲接点首尾像对应位于4片重叠范围内,其余 像对应在6片范围内选点,当航带间重叠不够时,可在5 片或4片范围内选点,但两相邻航带间的连接点不应少 于n十1个点。 3)交叉航线,在两个航线的公共区域,应至少选择3个航线 连接点,且不应分布在一条直线上。 5主点落水或主点附近无法选出明显自标或航向重叠范围 无法选出连接点时,落水像对应采用全野外布设像片控制点。 于湖滨和岛屿地区的布点,应按全野外方法布点。 5.3对于数字化影像采用自动识别定位或人工交互方式进行 定向时,框标坐标量测误差应小于0.01mm。 5.4影像的相对定向精度不应大于表4.5.4的规定
表4.5.4影像相对定向精度
,5.5数字影像模型连接较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数学摄影时,模型连接较差的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 :
b一一像片基线长度(mm)。 2采用胶片数字化影像时,模型连接较差的限值可按下列公 式计算:
4.5.6自动航线连接时,应正确便用外方位元素等辅助参数。 4.5.7 区域网平差时宜加入POS等辅助数据进行联合平差。 4.5.8绝对定向后的各项精度指标不应天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绝对定向后的精度指标
全:mp为加密控制点的平 加密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按本规范 1条第2款取值
4.6数字线划图测绘
4.6.1采用全野外方法布设像片控制点成图时,内定向
4.6.1采用全野外方法布设像片控制点成图时,内定向、相对定 向和绝对定向应符合本规范第4.5.3条、第4.5.4条和第4.5.8 条的规定。
中三角测量成果直接将定向模型导入测图系统,并应自动完成内 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4.6.4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同一工程的分层方法和图层命
mm。胶片数字化影像每个像对的测图范围不应超出图上定向 点连线外40mm,并距离影像边缘不应小于10mm。超出定向点 连线10mm以外的陆地部分应采用工程测量方法补测,
测点连线。测绘不依比例尺表示地物时,测标中心应切准其相应 的定位点或定位线。测绘独立地物依比例尺表示时,应实测外廓, 填绘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时,应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4.6.8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地貌测绘时宜先测注高程点,对地
4.6.8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地貌测绘时宜先测注高程点,对地 形特征点应测注高程,其数量在图上0.01m范围内不应少于10 个点。
4.6.9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建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或用图需要,对测绘内容和 取舍范围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物可不测绘。 2建筑物测绘应在立体模型下测绘并以影像为准,当用户要 求以墙脚为准时,可在地形图编辑时进行屋檐改正。 3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 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4房屋、街巷的测量,对于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 图,应分别测绘;对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宽度小于1m的小
巷可合并测绘;对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连片的小巷和院落可 合并测绘。 5街区凸凹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 定。 6地下建(构)筑物,可只测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风口的位置 和高程。
4.6.10交通与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
1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建筑物的边线重合时, 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道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 隔0.2mm。 2铁路与道路水平相交时,铁路符号应连续绘制,道路符号 应在相交处间隔0.2mm绘制;不在同一水平面相交时,道路的交 叉处应绘制桥涵符号。 3道路路堤(堑)应分别绘出路边线与堤(堑)边线,路边线与 堤(堑)边线重合时,可将堤(堑)边线移动0.2mm绘制。 4当测绘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可舍去密集区 域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表示。
6.11管线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管线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
1 城镇建筑区内的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线,但应绘出连线 方向; 2 同一杆架上有多种线路时,应表示其中的主要线路; 3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线应测绘,当架空管线支架 密集时,可取舍。
4.6.12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流遇桥梁、水坝、水闸等应断开表示; 2水涯线与陡坎重合时,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线 与斜坡脚重合时,应在坡脚绘制水涯线; 3水渠应测注渠顶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 4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宜用单线
4.6.13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界线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 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的有关规定; 2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4.6.14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植被覆盖区宜切准地面测绘等高线,当只能沿植被表面 切准时,应进行植被高度改正; 2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 3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 露岩、独立石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4土堆、堤、坎、坑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4.6.15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取舍,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农业用地的测绘应按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 区分,并应配置相应符号; 2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 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 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或坎高小于 等高距的1/2时,可取舍。 4.6.16工业厂区细部坐标点的坐标值应按本规范第4.7.4条的 规定进行量测。
数据中心工程设计与安装(2018版).pdf4.6.17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依据其数值和图式符号绘示在数争
4.6.18数字线划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直的2倍。接边处地物的属性应根据外业调绘内容注明,同名地 物属性应一致。
工业厂区细部坐标点的坐标量汉
1细部坐标点的平面坐标可在立体模型中量测; 2细部坐标点的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 程测量方法施测。 4.7.3工业广区细部坐标点的立体模型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规范第3.3.4条中规定的地物,在立体模型影像下能清 晰辨认时,可直接量测; 2无法直接清晰辨认的地物点,可按本规范第4.4.3条的调 绘成果以明显地物点量取的数据进行间接计算。 4.7.4在立体模型上量测细部坐标点或直接清晰辨认的地物点 坐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定向应符合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相对定向应符合 本规范第4.5.4条有关数字影像的规定,绝对定向后的平面位置 误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5.8条的规定; 2细部坐标点或地物点坐标应采用人工方式量测,测标中心 应切准地物轮廓线或拐角点,并应独立量测2次,坐标较差不应天 于细部点平面位置中误差的V2倍,并应取坐标平均值作为该点的 成果; 3内定向、相对定向、绝对定向、2次量测等数据,均应保存 记录; 4细部坐标点的综合信息,宜在点或地物的属性中表述,当 不采用属性表述时,应对细部坐标点进行分类编号,并应编制细部 坐标点成果表。
4.7.5立体模型上量测或间接计算的细部坐标点坐标,应进行外 业实地检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实地测量细部坐标点间距离的方法检查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两被检查点宜分布于不同模型中,检查比例不应小于各 类细部坐标点总数的5%; 2)两相邻细部坐标点之间的计算距离与实测距离的较差, 不应大于表4.7.5的规定
表4.7.5计算距离与实测距离较差(mm
注T/CEC 5008-2018标准下载,S为两相细部点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