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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14-058-2021 山东省钢结构学校建筑技术导则.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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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
7.3.8 宿舍用房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有良 好朝向。 7.3.9食堂的用餐区域、厨房的加工间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侧面采光窗洞口面 积不宜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1/6。 7.3.10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 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7.3.11主要功能用房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等技术指 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要求。 7.3.12主要功能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表7.3.12主要功能用房照明标准值
7.3.13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7.3.13的规定及现行
DB5101/T 27-2018标准下载表7.3.13教学及教辅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
7.3.14展示用房、专用陈列室等应进行光坏境的专业设计, 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外窗宜设置遮光设施。 7.3.15图书馆的阅览室(区)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陈列厅宜采光均匀,并应 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7.4.1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7.4.2 主要功能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7.4.3主要功能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4教学及教辅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4 的规定,
表7.4.4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5 主要功能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5的规 定。
5主要功能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
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主要功能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普通教室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
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参
7.4.7 主要功能用房宜采用弹性面层、隔声吊、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 声隔声性能。 7.4.8 各类教学及教辅用房混响时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 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 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7.4.9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
空气污染的房间应选离有安静要求、员 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4.10机电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技术措施。
7.5室内通风与空气品质
7.5.1教学及教辅用房、办公用房与生活服务用房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进行室内污 染物浓度控制和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 7.5.2 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季防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7.5.33 主要功能用房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7. 5. 3 的规定。
表7.5.3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标准
7.5.4主要功能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37/T5120的相关规定,且房间内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 符合表7.5.4的规定,
5.4校舍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
7.5.5主要功能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37/T5120的相关规定,且房间内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 符合表的规定。 7.5.6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及教辅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CO 的浓度不超过0.15%;
3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4在冬季,条件充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不应低 于表7.5.4的规定。 7.5.7办公室或会议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或可自然通风的通风 器;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7.5.8食堂的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除应采取防鼠、防蝇和防其他 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外,还需满足下列规定 1用餐区域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 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2食品库房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3设有空调系统的食堂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 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4食堂的厨房区域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5食堂厨房区域的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出屋面的排风竖 并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7.5.9 公共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5.10为了预防和控制校舍中主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产生的室内环境 污染,保障师生健康,应有效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7.5.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 甲苯、二甲苯和TVOC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
表7.5.11校舍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7.5.12实验用房楼地面面层宜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宜密实 光洁、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宜光洁、不起尘、不积尘。
8.1.1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DB37/T5115的规定。
8.1.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和明确的计算简图,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 特性应接近: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 整体性;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 措施。 8.1.3 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结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 3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 当设置变形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8.1.4 中小学建筑根据《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属于重点设防类,其抗震设防要 求应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 8.1.5 建筑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 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8.1.6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若 采用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8.1.7 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1应其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和明确的计算简图《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EJ 380-89》,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 特性应接近;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 整体性;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 措施。
8.1.3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 在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因安装误差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受 力偏心、应力集中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应考虑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 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 8.1.9按国家地震小区划图,设防烈度8度(0.2g)及以上地区的钢结构学校 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相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范》JGJ297执行。
8.2结构体系和计算分析
8.2.2建筑内力计算应采用弹性分析。分析时可根据楼板平面内的
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否则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8.2.3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 的比值,不得超过1/400;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 高的比值,不得超过1/350;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楼层层间最 大水平位移与层高的比值不得超过1/50
8.2.6多高层钢结构学校建筑应选用技术成熟的结构体系CJ∕T 303-2008 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当采用新型结构体
8.2.8 中小学建筑当采用框架结构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其他学校建筑不宜采 用单跨框架。 8.2.9 建筑的框架柱可选用H型钢柱、方(矩)形、圆形钢管(钢管混凝土) 柱、异形钢管(钢管混凝土)柱等形式;框架梁一般选用H形钢梁,剪力墙宜优 先选用延性墙板或带有屈曲约束功能的墙板;支撑可选用普通支撑或屈曲约束支 撑。 8.2.10大跨度校舍建筑和风雨操场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 结构技术规程》JGJ7的相关规定。 8.2.11建筑中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对于柔性楼(屋)盖建筑,抗侧力构件 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对于刚性楼 (屋)盖建筑,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8.2.12楼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