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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7】《中华**共和*安*生产法》.pdf【法律法规7】《中华**共和*安*生产法》.pdf简介: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是中*为了加强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社*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09年、2014年和2021年的三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强化了安*生产的法律规定。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安*生产的保障措施、生产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它明确了企业、政府、从业*员等各方在安*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预防为主、安*第一的原则,以及对重*安*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
总的来说,《中华**共和*安*生产法》是规范和保障安*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公共安*,促进经济社*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7】《中华**共和*安*生产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其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
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员缴纳保险费,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员的安*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业*员劳动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员办理工伤保险的 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验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员发现直接危及*身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 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衣照有关*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员应当接受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员发现事故隐惠或者其他不安*因素,应当立即同现场 安*生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接到报告的*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有权对建设项自的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员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 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 员生命安*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员撤离危险场所,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道究有关*
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 定的从业*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生产 *况,组织有关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生产安*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生产年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 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 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生产的事项进行 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 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1依法开展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员了解 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惠,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
WW/T 0089-2018 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施工规范第五章生产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员,有下列行为之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道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私舞彝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充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
勾买其指定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不 衣照本法规定保证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生 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亭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合予撤职处分,对个*经营的投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给 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对重*、特别重*生产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由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管理*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 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