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25-3632-2021 电力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环保管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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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25-3632-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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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25-363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25-3632-2021 电力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环保管材.pdf简介:

ZJM-025-3632-2021 是一个具体的编号或者标准代码,它可能代表一份关于电力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环保管材的技术标准或者规格说明。PVC-O,即定向聚氯乙烯,是一种特殊的聚氯乙烯材料,通过特殊的生产工艺,使其具有更高的耐热性、抗蠕变性、抗老化性和良好的绝缘性能,广泛应用于电力行业的电力管、电缆保护管等领域。

电力用环保管材,顾名思义,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环保,可能包含使用环保原料、节能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等环保因素。这种管材可能具有轻质、强度高、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能够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不过,具体到ZJM-025-3632-2021,没有提供详细内容,需要查阅相关标准或联系提供标准的机构以获取详细的信息,如产品性能、尺寸规格、测试方法、环保指标等。

ZJM-025-3632-2021 电力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环保管材.pdf部分内容预览: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GB 50307-2012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 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 g)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或标准创新奖); 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工厂评价时抽样,如出现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工厂评价结论应予以撤销,认证终止。提前抽 样或工厂提前送样,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抽样 或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 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3)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4)认证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5)认证产品的包装与第三方送检产品的产品信息、型号规格相一致。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 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 1 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曦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4.5. 2 监督内容

4.5.2.1现场监督审

表2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不能连 卖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前,企业至少提交下列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化); b)卓越绩效自评报告(近一年); c)质量诚信报告(近一年); d)社会责任报告(近一年); e)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f)书面监督自我承诺书: g)12个月内认证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 h)贴标情况:获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处的贴标照片,如均未贴标,请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蓝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3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产品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产品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替督审核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 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推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 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 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中高层教学楼施工组织设计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下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JT∕T 776.1-2010 公路工程 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 第1部分:玄武岩短切纤维,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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