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6-463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6-4637-2021 通信电缆用铝塑复合箔.pdf简介:
ZJM-006-4637-2021 通信电缆用铝塑复合箔.pdf部分内容预览: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具有相同材料、同一结构型式、同一生产者、同一 场地所生产的通信电缆用铝塑复合箔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CECS 112-2000 氧化沟设计规程.pdf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月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 方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认证证书(如有)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 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 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如有) g 产品试验报告(如有) h 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产品描述(见附件1) J 产品生产流程图 k 重要、关键生产、检测设备清单 1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产品描述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各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 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结构难度大、 参数最严酷等)的型号作为主检送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为1卷
4. 2. 2 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每一认证单元检验项目按T/22B2440一2021申8.5.1条款规定执行,也可根据 委托人提交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 认的项目(此时应考虑T/ZZB2440一2021中8.5.1要求),然后确定检验方案,采信情况需要在“浙 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抽样项目按T/ZZB 2440—2021中8.5.1要求进行检验。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T/ZZB2440一2021《通信电缆用铝塑复合箔》8.5.3的要求进行判定。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满足T/ZZB2440一2021浙江制 造团体标准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 支活动。 a)认证产品标识上所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 选择抽样和现场评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应核实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产品描述》及 现场抽检封样产品的一致性。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c)现场验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产地信息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人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 简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 暂停认证证书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符合T/ZZB2440一2021规定 的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并采取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推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CJ∕T 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 GB/T51094-2015》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