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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pdf简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5年发布并实施的。该规范主要针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是指导和控制民用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重要技术文件。
该规范规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防护设备配置、通风、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卫生、防洪、抗震、疏散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旨在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战争或其他灾害情况下,能够提供安全的避难空间,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轻战争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中的人防地下室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学校、医院等各类建筑。其内容严谨,技术性强,是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pdf部分内容预览:
Pem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最大压力; 6o 一一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 力;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 载最大压力; 4e一营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 静荷载; K一一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 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一一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 系数; 效作用时间; t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 效作用时间; Pm 一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 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Pem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最大压力; 6o 一一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 力;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 载最大压力; 4一营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 静荷载; K,一一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 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一一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 系数; 效作用时间;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 效作用时间; Pm 一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 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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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 一 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 等效静荷载; q:一 钢筋混凝土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oh 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压作用时间; 正压作用时间; 一一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土的应变恢复比; Y 土的波速比; K一村 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 射系数; 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一 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一纟 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系指结构构件允许出现 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 Y一 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 饱和土的含气量。
GB∕T 28889-2012 复合材料面内剪切性能试验方法file://E:aa.ht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 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 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 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 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 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 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 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 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 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 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 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 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 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 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 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 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 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 物力条件。
3.1.10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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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 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 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10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以
注: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
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
的模标 应符合表3.2.1一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 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 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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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 计。
3.2.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 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一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3.2.2一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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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 网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 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不应小于表3.2.2一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
3.2.5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项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 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6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 爆单元: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 单元和抗爆单元:
表3.2.6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
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11-2014》,可不划分抗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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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 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 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2.7抗爆墙示意 1一抗爆隔墙;2一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一门洞净宽
图3.2.7抗爆墙示意 1一抗爆隔墙;2一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一门洞净宽
1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3.2.8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3.2.9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 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一
3.2.10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