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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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furnaces building
GB 50211-2014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4、3.2.65、4.1.6、4.3.10、4.4.13、6.3.11、7.1.9、7.1.39、7.1.53、8.1.2、8.2.11、9.2.7、10.8.10、12.3.7、13.3.9、20.0.4、2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在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21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不定形耐火材料,耐火陶瓷纤维,高炉及其附属设备,焦炉及干熄焦设备,炼钢炉及相关设备,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铝电解槽,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玻璃窑炉,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隧道窑和辊道窑,转化炉和裂解炉,工业锅炉,冬期施工,验收资料,烘炉,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名称由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改为“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2.本次修订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梳理,删除了其中部分条文。
    3.“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一章更名为“基本规定”,同时删除“换热器和换热室”的有关内容,并将“耐火泥浆”的内容调整至第4章。
    4.“不定形耐火材料”一章增加“湿法喷涂”的施工内容,并增加“耐火泥浆”和“耐火压浆料”两节。
    5.作为耐火陶瓷纤维的一种重要施工方法,“耐火陶瓷纤维”一章增加“折叠式模块”一节,同时删除原附录B。
    6.“高炉及其附属设备”一章增加“热风管道”一节。
    7.“炼钢转炉、炼钢电炉、混铁炉、混铁车和炉外精炼炉”一章更名为“炼钢炉及相关设备”,增加“钢水罐”一节,并调整各节顺序。
    8.“均热炉、加热炉和热处理炉”一章更名为“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增加“退火炉”一节,删除“均热炉”一节。
    9.“反射炉、矿热电炉、回转熔炼炉、闪速炉和卧式转炉”一章更名为“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根据工艺流程调整各炉种顺序。增加“艾萨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三节,删除“反射炉”一节。
    10.“玻璃熔窑”一章更名为“玻璃窑炉”,涵盖范围广。原“熔化部、澄清部和冷却部”修订为“熔化部、卡脖和冷却部”。
    11.“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一章更名为“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增加“石灰竖窑”一节。回转窑部分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原规范“预热器”和“冷却机及其他设备”两节删减合并为“预热器系统、箅式冷却机及其他设备”一小节。
    12.“隧道窑、倒焰窑”一章更名为“隧道窑和辊道窑”,增加“辊道窑”一节。倒焰窑因节能和环保原因被列为行业限建项目,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13.“转化炉和裂解炉”一章对原条文进行综合归并,将“一段转化炉”和“裂解炉”两节合并为“一段转化炉和裂解炉”一节,修订幅度较大。
    14.由于近年来以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作为主要能源,较少新建连续式直立炉,本次修订删除该章节。
    15.“工程验收与烘炉”一章分为“验收资料”和“烘炉”两章,“烘炉”一章变动较大。
    16.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增加“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6号,邮政编码:43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精鼎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陶瓷学院
              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武汉金威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五耐火材料总厂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
              淄博中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方昌荣 黄志球 黎耀南 周金虎 张嘉严 程水明 鹿自忠 孙怀平 叶俊 许嘉庆 钟英卓 程爱民 张传望 侯世英 刘成西 舒旭波 张松 金烈火 汪和平 崔永谦 蔡建光 张艳明 吴志敏 姜华 彭艳 周金旺
    主要审查人:王周福 于昕洋 王渝斌 冯少峰 邓棠 吕永劲 冷永波 李世耀 李国庆 何飞 何天均 张新玉 杨俊峰 周永旭 胡立琼 徐超 康建 盛军波 黄秋云 梁新闻 谢大勇 彭云涛 蒋福军 董霞 颜志刚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0.3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炉砌筑 industrial furnace building
    指工业炉窑及其附属设备砌体的施工,主要包括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的施工。

2.0.2 砌体 brickwork
    用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砌筑成的实体。

2.0.3 耐火泥浆 refractory mortar
    由粉状耐火材料和结合剂构成的用于粘接或填充缝隙的混合物。

2.0.4 湿砌 wet masonry,wet building
    使用耐火泥浆粘接和填充砖缝的砌筑方法。

2.0.5 干砌 dry masonry,dry building
    使用干耐火粉(或垫片)填充砖缝,或直接用耐火砖(或块)垒砌的砌筑方法。

2.0.6 预砌筑 pre-masonry,pre-building
    指正式砌筑前的试砌筑及组合砖的预组装。

2.0.7 砖缝 brick joint
    砌体中砖(或块)与砖(或块)之间的缝隙。

2.0.8 水平缝 horizontal joint
    水平砖层间的砖缝。

2.0.9 垂直缝 vertical joint
    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

2.0.10 放射缝 radial joint
    环状砌体中的径向砖缝。

2.0.11 环缝 ring joint
    环状砌体相邻砖环间的砖缝。

2.0.12 错缝砌筑 staggered-joint building
    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

2.0.13 膨胀缝 expansion joint
    施工过程中在砌体内或周围预留的缓冲热膨胀的间隙。

2.0.14 拱 arch
    炉窑砌体中的门或孔洞上方用于承载上部砌体,具有拱高、半径和跨距等拱形特征的砌体。

2.0.1 5 拱顶 arch roof
    炉窑空间顶部具有拱形特征的砌体。

2.0.16 养护 curing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时间条件下,获得预期性能的过程。

2.0.17 烘炉 furnace heating
    工业炉投产前按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体或砌体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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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3.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3.1.3 耐火材料的牌号、砖号、等级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资料检查,外观质量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3.1.4 有可能变质的材料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才可使用。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耐火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5 耐火材料仓库及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进场前建成。

3.1.6 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并应作出标识。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3.1.8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等应存放在仓库内。

3.1.9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

3.1.10 耐火材料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不得受湿。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2 施工


Ⅰ 一般规定


3.2.1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体基础、炉体钢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炉体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或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 钢结构和炉内设备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 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3.2.2 根据所要求的砌筑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可分为五类。各类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应大于0.5mm;
    2 Ⅰ类砌体不应大于1mm;
    3 Ⅱ类砌体不应大于2mm;
    4 Ⅲ类砌体不应大于3mm;
    5 Ⅳ类砌体可大于3mm。

3.2.3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

表3.2.3 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3.2.3.jpg



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4规定的数值。

表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
3.2.4.jpg



3.2.5 特类砌体应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当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选砖时,砖的尺寸偏差应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3.2.6 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预砌筑,并应做好记录。

3.2.7 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由仪器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3.2.8 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9 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10 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应预防受湿。

3.2.11 砌体应错缝砌筑。

3.2.12 湿砌砌体砖缝中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并填平压实。

3.2.13 砌耐火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耐火砖。耐火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14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应留槎时,应做成阶梯形的斜槎。

3.2.15 耐火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工作面。

3.2.16 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几何尺寸并清理杂物。

3.2.17 砌体膨胀缝的尺寸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规定留设。当设计对膨胀缝的尺寸没有规定时,每米砌体膨胀缝的平均尺寸可采用下列数据:
    1 黏土砖砌体为5mm~6mm;
    2 高铝砖砌体为7mm~8mm;
    3 刚玉砖砌体为9mm~10mm;
    4 镁铝砖砌体为10mm~11mm;
    5 硅砖砌体为12mm~13mm;
    6 镁砖砌体为10mm~14mm。

3.2.18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和砌体中的孔洞。

3.2.19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3.2.20 当耐火砌体工作层的膨胀缝与隔热层砌体贯通时,该处的隔热耐火砖应用耐火砖代替。拱顶贯穿膨胀缝应用耐火砖(或块)覆盖。

3.2.21 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应按规定填充材料。

3.2.22 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23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耐火砖。加工后耐火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3.2.24 当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根据膨胀后尺寸的变化,确定砌体的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3.2.25 当基础有沉降缝时,上部砌体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3.2.26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该砖缝即认为合格。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3.2.27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体或渣侵蚀的部位,其砖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工业炉砌体砖缝的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砌体应为4处;
    2 Ⅱ类砌体应为4处;
    3 Ⅲ类砌体应为5处;
    4 Ⅳ类砌体应为5处。

3.2.28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Ⅱ 底和墙


3.2.29 炉底应放线砌筑。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必要时可加工第一层耐火砖。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的基面。

3.2.30 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规定。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3.2.31 砌筑可动炉底时,可动炉底与相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32 砌筑斜坡炉底时,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下部所形成的空隙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填实并找平。

3.2.33 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3.2.34 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方向,应与炉料、熔体、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3.2.35 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3.2.36 圆形炉墙宜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7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8 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并应用样板检查墙的几何尺寸。加工后合门砖的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1/2。

3.2.39 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其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保留间隙。

3.2.40 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图3.2.4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 拉砖杆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 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4 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耐火砖内。


图3.2.40 炉墙拉砖杆和拉砖钩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4-拉砖杆;5-耐火砖
3.2.41 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或锚固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当拉砖钩(或锚固钩)遇到砖缝或膨胀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或锚固钩),其嵌入处与砖缝或膨胀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图3.2.41)。


图3.2.41 拉砖钩(或锚固钩)转动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或锚固钩);4-托砖板;
5-水平转动的拉砖钩(或锚固钩);6-砖缝或膨胀缝;7-隔热耐火砖
3.2.42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3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Ⅲ 拱和拱顶


3.2.44 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支撑强度要求。

3.2.45 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胎面应平整。拱胎应支设正确和牢固,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

3.2.46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应靠紧,并应经检查合格。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应调整固定,并应经检查合格。

3.2.47 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拱脚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

3.2.48 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拱脚砖后面不得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应材质的耐火砖。

3.2.49 拱和拱顶宜错缝砌筑。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砖面应平直。

3.2.50 拱和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3.2.51 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面应平整,且应与纵向中心线垂直。

3.2.52 拱和拱顶应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拱砖的大小头不得倒置。

3.2.53 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

3.2.54 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跨度3m以下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3m~6m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3块锁砖,跨度6m以上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5块锁砖。

3.2.55 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同一拱和拱顶内锁砖砌入的深度应一致。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打入锁砖应使用木锤,使用铁锤时应垫以木块。

3.2.56 锁砖不得使用小于原砖厚度2/3的砖或加工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砖。

3.2.57 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应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准确性。

3.2.58 吊挂砖应预砌筑,并应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可加工。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当吊挂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砌筑吊挂平顶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斜坡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3.2.59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3.2.60 炉顶吊挂砖砌完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并应在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3.2.61 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砌完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拧紧螺母时,吊挂砖不得向上移动,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3.2.62 吊挂拱顶应环砌。环缝彼此应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砌一环,然后以此环为基准依次砌筑。

3.2.63 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锁砖锁紧后应立即将吊挂长销穿好。

3.2.64 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做好下沉记录。

3.2.65 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Ⅳ 管道


3.2.66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当管壳内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找圆,并应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3.2.67 管道内衬可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管道连接处应预留焊接空间,安装后应及时补砌或浇注。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每段长不应超过3m。

3.2.68 环形管道内衬应以管壳为导面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连接处应砌成直缝。

3.2.69 管道各岔口处宜采用耐火浇注料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Ⅴ 烟道


3.2.70 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形状复杂的拱顶可环砌。

3.2.71 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质量比为10%~20%,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2.72 没有混凝土墙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烟道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当烟道墙较高或较薄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3.2.73 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设间隙。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应高于烟道底上表面。

3.2.74 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与框架接触的耐火砖应加工,当设计未规定两者之间的间隙时,应使用相应材质的稠耐火泥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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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定形耐火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不定形耐火材料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不得使用。

4.1.2 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清除浮锈、油污、杂物。

4.1.3 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中不得再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物。

4.1.4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过程中,需要加入钢纤维、结合剂、外加剂时,添加物应搅拌均匀。

4.1.5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用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用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

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4.1.7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和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4.1.8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与炉壳或吊挂梁垂直。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应预先润湿。

4.1.9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应互相拉紧,锚固砖应能随炉墙的胀缩而起落。锚固钩四周不得填料。

4.1.10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烘炉前应拆除楔垫。

4.1.11 振动棒、捣固锤不宜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当需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时,应垫木板。

4.1.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4.2 耐火泥浆


4.2.1 耐火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与所砌筑的耐火制品相匹配。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2 砌筑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砌确定耐火泥浆的加液量,并应检验耐火泥浆的砌筑性能。

4.2.3 耐火泥浆的粘接时间应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0min~1.5min。

4.2.4 耐火泥浆的稠度应与砌体类别相匹配。耐火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耐火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耐火泥浆

320~380

Ⅰ、Ⅱ

280~320

260~280

注:耐火砌体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执行。


4.2.5 测定耐火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耐火泥浆 第1部分:稠度试验方法(锥入度法)》GB/T 22459.1的有关规定执行。测定耐火泥浆的粘接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耐火泥浆 第3部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GB/T 22459.3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 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耐火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规定砖缝厚度的30%。

4.2.7 耐火泥浆应按规定的配合比配制、计量准确,并应搅拌均匀。

4.2.8 不同牌号的耐火泥浆搅拌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具和泥浆槽。

4.2.9 掺有水泥、水玻璃的耐火泥浆及镁质耐火泥浆,搅拌后应及时使用。已初凝的耐火泥浆不得使用。

4.3 耐火浇注料


4.3.1 与耐火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3.2 耐火浇注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及加液量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变更用料牌号时,应清洗搅拌机具、料斗和称量容器。

4.3.3 搅拌好的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完,或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完。已初凝的耐火浇注料不得使用。

4.3.4 耐火浇注料中钢筋或金属埋设件应设在非受热面。钢筋或金属埋设件与耐火浇注料接触部分应根据设计规定设置膨胀缓冲层。

4.3.5 整体浇注耐火内衬膨胀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对膨胀缝没有规定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耐火材料 热膨胀试验方法》GB/T 7320的检验结果设置。对于黏土质或高铝质的耐火浇注料等,每米长的内衬膨胀缝的平均数值还可采用下列数据:
    1 黏土耐火浇注料为4mm~6mm;
    2 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为6mm~8mm;
    3 磷酸盐耐火浇注料为6mm~8mm;
    4 水玻璃耐火浇注料为4mm~6mm;
    5 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为5mm~8mm。

4.3.6 耐火浇注料应振捣密实。振捣机具宜采用振动棒或平板振动器。使用振动棒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动棒工作部分长度的1.25倍;使用平板振动器时,其厚度不应超过200mm。

4.3.7 隔热耐火浇注料宜采用人工捣固。当采用机械振捣时,应防止离析和体积密度增大。

4.3.8 耐火浇注料施工应连续进行。在前层耐火浇注料初凝前,应将次层耐火浇注料浇注完毕。间歇超过初凝时间应按施工缝的要求处理。施工缝应留在同一排锚固砖的中心线处。

4.3.9 耐火浇注料施工后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养护。当无设计规定时,可按表4.3.9的规定执行。耐火浇注料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及振动。

表4.3.9 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制度
4.3.9.jpg

注:1 潮湿养护应在硬化开始后覆盖并浇水,浇水次数以能保持潮湿状态为宜。
        2 蒸汽养护的升温速度宜为10℃/h~1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40℃/h。

4.3.10 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拆除。热硬性耐火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拆模。

4.3.11 耐火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对每一种牌号或同一配合比应每20m3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当采用同一种牌号或同一配合比多次施工时,每次施工均应留置试块。试块检验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3.12 耐火浇注料衬体表面可有轻微的网状裂纹,但不得有裂缝、孔洞、剥落等缺陷。

4.3.13 运到施工现场的耐火浇注料预制件的表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单位印记;
    2 质量检验合格印记;
    3 在不同的三个面上有与施工图相一致的部件编号;
    4 吊点标志;
    5 生产日期。

4.3.14 耐火浇注料预制件不宜露天码放。当需露天码放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4.3.15 码放耐火浇注料预制件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符合预制件的受力情况。炉顶预制件不宜码放,当需码放时,不得直接码放在炉顶预制件的吊挂砖上。

4.3.16 耐火浇注料预制件应设有吊装环,当需要制作临时吊具时,应按吊装要求执行。起吊耐火浇注料预制件时,预制件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耐火浇注料预制件吊运时应轻起轻放。

4.3.17 对于用吊挂砖作传力系统的炉顶预制件,在吊运、安装过程中,每块吊挂砖应均衡受力,不得受损。

4.3.18 耐火浇注料预制件砌体缝隙的宽度及处理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4.4 耐火可塑料


4.4.1 耐火可塑料应储存在阴凉处,密封良好。施工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可塑料可塑性指数试验方法》YB/T 5119检查耐火可塑料的可塑性指数。

4.4.2 采用支模法捣打耐火可塑料时,吊挂砖的端面与模板之间的间隙宜为4mm~6mm,捣打后不应超过10mm。

4.4.3 耐火可塑料料坯铺排应错缝靠紧。采用散状耐火可塑料时,每层的铺料厚度不应超过100mm。

4.4.4 捣打应从坯间接缝处开始,锤印宜重叠2/3,行与行宜重叠1/2,反复捣打3遍以上。捣固体应平整、密实、均一。捣固锤应采用橡胶锤头或金属锤头,捣锤风压不应小于0.5MPa。

4.4.5 耐火可塑料施工宜连续进行。施工间歇时应用塑料布将捣打面覆盖。施工中断较长时应按施工缝的要求处理。施工缝应留在同一排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中心线处。继续捣打时应将已捣实的接槎面刮去10mm~20mm,表面应刮毛。捣打面干燥太快时应喷雾状水润湿。

4.4.6 捣打炉墙和炉顶时,捣打方向应平行于受热面。捣打炉底时,捣打方向可垂直于受热面。

4.4.7 炉墙耐火可塑料应逐层铺排捣打,其施工面应保持同一高度。

4.4.8 烧嘴和孔洞下半圆应退台铺排耐火可塑料料坯,退台处应径向捣打。上半圆应在安设木模后按耐火砖砌拱方式铺排,并应沿切线方向捣打。合门处应留成楔形,填入耐火可塑料,并应按垂直方向分层捣实。

4.4.9 炉顶耐火可塑料可分段捣打。斜坡炉顶应由其下部转折处开始,达到约600mm后,才可拆下挡板捣打另一侧。

4.4.10 炉顶合门应选在水平炉顶段障碍物较少的位置。合门处应捣打成窄条倒梯形空档,宽度不应超过600mm。合门口应捣打成漏斗状,并应尽量留小,分层铺料捣实。

4.4.11 安装锚固砖或吊挂砖前,应用与此砖同齿形的木模砖打入耐火可塑料,形成齿形后,再将锚固砖或吊挂砖嵌入固定。

4.4.12 耐火可塑料内衬的膨胀缝应按设计规定留设。炉墙膨胀缝、炉顶纵向膨胀缝的两侧应均匀捣打,膨胀缝应平直。炉墙与炉顶的交接处应留设水平膨胀缝与垂直膨胀缝。膨胀缝内应按规定填入材料。

4.4.13 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经自然养护24h之后拆除。用热硬性耐火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应在烘炉前拆除。

4.4.14 耐火可塑料内衬受热面应开设φ4mm~φ6mm的通气孔。孔的间距宜为150mm~230mm,位置宜在两块锚固砖中间,深度宜为捣固体厚度的1/2~2/3。

4.4.15 耐火可塑料内衬受热面的膨胀缝应按设计位置切割,宽度宜为5mm,深度宜为50mm~80mm。

4.4.16 耐火可塑料内衬的修整应在脱模后及时进行。修整前,锚固砖或吊挂砖端面周围的耐火可塑料应用木锤轻轻敲打。锚固砖或吊挂砖与耐火可塑料应咬合紧密。修整时,应以锚固砖或吊挂砖端面为基准削除多余部分,未削除的表面应刮毛。

4.4.17 耐火可塑料内衬修整后不能及时烘炉时,应用塑料布覆盖。

4.4.18 烘炉前耐火可塑料裂缝宽度在烧嘴、各孔洞处1mm~3mm,高温或重要部位1mm~5mm,其他部位3mm~12mm时,可在裂缝处喷洒雾状水润湿,用木锤轻敲使裂缝闭合,或填耐火泥浆、耐火可塑料、耐火陶瓷纤维。

4.4.19 耐火可塑料内衬裂缝宽度大于下列尺寸时应进行挖补:烧嘴、各孔洞处3mm,高温或重要部位5mm,其他部位12mm。裂缝处应挖成里大外小的楔形口,表面应喷洒雾状水润湿后用耐火可塑料填实。

4.5 耐火捣打料


4.5.1 耐火捣打料捣打施工时应均匀铺料。用风动锤捣打时,应一锤压半锤,连续均匀逐层捣实。再次铺料前应将已捣实的耐火捣打料表面刮毛。风动锤的工作风压不应小于0.5MPa。

4.5.2 炭素捣打料可采用冷捣法或热捣法施工。捣打前,应对与炭素捣打料相接触的表面进行干燥处理并清理干净。采用风动锤捣打时,每层铺料厚度不应超过100mm。

4.5.3 每层炭素捣打料的捣实密度应按规定的体积密度或压缩比进行检查。压缩比宜为40%~45%。

4.5.4 压缩比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i——压缩比;
          b——松铺厚度(mm);
          △b——压下量(mm)。

4.5.5 炭素料捣打中断后继续捣打时,捣固体表面应清扫、刮毛,并应涂刷相应的结合剂。

4.5.6 热捣炭素料捣打前应将炭素料破碎,并应均匀加热。加热温度应依结合剂的软化点、自然环境温度和加热方法而定。加热后的炭素捣打料中不应有硬块,料温不应低于70℃。

4.5.7 捣打时宜用热锤,与炭素捣打料接触表面的温度应低于结合剂的软化温度。

4.5.8 用煤焦油、煤沥青作结合剂的镁砂或白云石质捣打料,应用热锤捣打。

4.6 耐火喷涂料


4.6.1 耐火喷涂料施工前,应按耐火喷涂料牌号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喷,确定合适的工艺参数。

4.6.2 喷涂前应检查金属支承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并应清理干净。支承架上有龟甲网时,网与网之间应搭接1个格。重叠不应超过3层,绑扣应朝向非工作面。

4.6.3 半干法喷涂时,耐火喷涂料进入喷涂机之前,应加水润湿,搅拌均匀。

4.6.4 半干法喷涂时,耐火喷涂料和水或结合剂应均匀混合、连续喷涂。喷涂方向应垂直于受喷面,喷嘴离受喷面的距离宜为1m~1.5m。喷嘴应不断地螺旋式移动。喷涂面上不得出现干料或流淌。

4.6.5 湿法喷涂时,应按耐火喷涂料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加入水或结合剂搅拌均匀,不得有干粉或结块。

4.6.6 湿法喷涂时,泵送至枪头处的耐火喷涂料和促凝剂应均匀混合、连续喷涂。喷涂方向应垂直于受喷面,喷嘴离受喷面的距离宜为300mm~500mm。喷嘴应连续均匀地直线移动。喷涂面上不得出现流淌或塌落。

4.6.7 大面积喷涂应分单元连续进行,且在本单元内应一次达到设计厚度。喷涂内衬厚度超过300mm需分层喷涂时,应在前层耐火喷涂料凝结前喷完次层。

4.6.8 施工中断时,宜将接槎处做成直槎。继续喷涂前应将喷涂层表面刮毛,并应用高压风将表面吹扫干净后加水润湿。

4.6.9 附着在支承件上或管道底的回弹料、散落料应及时清除,并不得回收作耐火喷涂料使用。

4.6.10 喷涂层厚度应及时检查,过厚部分应削平,表面应平整。喷涂层表面不得抹光。检查喷涂层密实度可用小锤轻轻敲打,发现空洞或夹层应及时处理。

4.6.11 喷涂完毕后应及时开设膨胀缝,可用1mm~3mm厚的楔形板压入30mm~50mm而成。

4.6.12 喷涂法施工较厚的内衬时,应先将锚固砖固定。喷涂时应避免因锚固砖的遮挡而形成死角。耐火喷涂料凝结之后,宜按本规范第4.4.14条和第4.4.16条的规定开设通气孔和修整。

4.6.13 耐火喷涂料的养护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

4.7 耐火压浆料


4.7.1 搅拌机能力应与压浆机能力配套,压浆机上应安装金属过滤网。

4.7.2 耐火压浆料搅拌前,搅拌机具、料斗、称量容器应清洗干净,并应用少量结合剂对压浆机和管道进行循环清洗。

4.7.3 压浆短管应焊接牢固,位置准确。

4.7.4 耐火压浆料施工前,应按耐火压浆料牌号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压,确定合适的工艺参数。

4.7.5 耐火压浆料施工应连续进行。搅拌好的耐火压浆料应在初凝前施工完毕。已初凝的耐火压浆料不得使用。

4.7.6 压浆施工应按区域由下至上逐孔进行,不得漏压。

4.7.7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停止该压浆孔的施工:
    1 相邻压浆孔出浆;
    2 压浆孔周围的底板隆起2mm以上;
    3 压力软管的出口压力表读数超过0.6MPa。

4.7.8 一个压浆孔施工停止后,应关闭截止阀。并应确定机侧压力回零后才能卸下喷嘴,进行下一个压浆孔的施工。

4.7.9 压浆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按区域检查。空隙部位应进行补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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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耐火陶瓷纤维


5.1 一般规定


5.1.1 耐火陶瓷纤维内衬所采用材料的技术指标与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5.1.2 耐火陶瓷纤维制品、锚固件及粘接剂应按现行标准及技术条件验收。

5.1.3 耐火陶瓷纤维制品不得受湿和挤压。

5.1.4 当切割耐火陶瓷纤维制品时,其切口应整齐。

5.1.5 粘接剂应密封保管,使用时应搅拌均匀。

5.1.6 粘贴施工时,粘贴面应清洁、干燥、平整。粘贴面均应涂刷粘接剂。不易浸润的耐火炉衬可先用稀释后的粘接剂涂刷表面。

5.1.7 耐火陶瓷纤维制品表面涂刷耐火涂料时,涂料应均匀、满布。多层涂刷时,前后层应交错。

5.1.8 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上施工不定形耐火材料时,耐火陶瓷纤维制品表面应做防水处理。

5.2 层铺式内衬


5.2.1 设于炉顶的锚固钉中心距宜为200mm~250mm,设于炉墙的锚固钉中心距宜为250mm~300mm。锚固钉与受热面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75mm,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00mm。

5.2.2 锚固钉应在钢板上垂直焊牢,并应逐根锤击检查。当采用陶瓷杯或转卡垫圈固定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时,锚固钉的断面排列方向应一致。

5.2.3 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应铺设严密、紧贴炉壳。紧固锚固件时应松紧适度。

5.2.4 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的铺设应减少接缝,各层间错缝不应小于100mm。隔热层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可对缝连接。受热面层为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时,接缝应搭接,搭接长度宜为100mm(图5.2.4)。搭接方向应顺气流方向,不得逆向。


图5.2.4 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搭接
1-炉壳;2-隔热层;3-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4-锚固钉
5.2.5 耐火陶瓷纤维毯、毡在对接缝处应留有压缩余量(图5.2.5)。


图5.2.5 对接缝处压缩
注:当采用耐火陶瓷纤维毡时,压缩量不小于5mm;当采用耐火陶瓷纤维毯时,压缩量不小于10mm。

5.2.6 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应按炉壳上孔洞及锚固钉的实际位置和尺寸下料,切口应略小于实际尺寸。

5.2.7 当锚固钉端部用陶瓷杯固定时,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上的开孔应略小于陶瓷杯外形尺寸。每个陶瓷杯的拧进深度应相等,并应逐个检查。杯内应用与热面同材质的耐火填料塞紧。

5.2.8 当铺设炉顶的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时,应用快速夹进行层间固定。

5.2.9 在炉墙转角或炉墙与炉顶、炉底相连处,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应交错相接,不得内外通缝。耐火陶瓷纤维毯、毡或板与其他耐火炉衬的连接处不应出现直通缝。

5.2.10 金属锚固钉、垫圈等应采取保护措施。用耐火涂料覆盖时,应涂抹严密;用耐火陶瓷纤维块覆盖时,应粘贴牢固。

5.3 叠砌式内衬


5.3.1 每扎耐火陶瓷纤维毯、毡均应预压缩成制品,其压缩程度应相同,压缩率不应小于15%。

5.3.2 支撑板、固定销钉应焊接牢固,并应逐根检查。墙上的支撑板应水平,销钉应垂直。

5.3.3 用销钉固定时,活动销钉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垂直插入耐火陶瓷纤维制品中,不得偏斜和遗漏(图5.3.3)。


图5.3.3 穿串固定
1-支撑板;2-活动销钉;3-固定销钉;4-接缝;5-耐火陶瓷纤维制品
5.3.4 用销钉固定后,耐火陶瓷纤维制品应与里层贴紧。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的接缝处均应挤紧。

5.3.5 粘贴法施工的耐火陶瓷纤维制品,可采用图5.3.5的方法排列。


图5.3.5 叠砌式粘贴法
1-炉壳;2-隔热层;3-耐火陶瓷纤维制品
5.3.6 粘贴法施工前,应在被粘贴的表面,按每扎的大小分格划线。耐火陶瓷纤维制品应粘贴平直、紧密。

5.3.7 粘贴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粘接剂应涂抹均匀、饱满。耐火陶瓷纤维制品涂好粘接剂之后,应立即贴在预定的位置上,并应用木板压紧。粘贴及压紧时,不得推动已贴好的相邻耐火陶瓷纤维制品。

5.3.8 粘贴法施工时,粘接剂不得沾污炉管和其他金属件。当自下而上进行粘贴施工时,粘接剂不得沾污已贴好的耐火陶瓷纤维制品。

5.3.9 烧嘴、排烟口、孔洞等部位周边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条加粘接剂填实,不得松散和有间隙。填充用耐火陶瓷纤维条应与其周边垂直。

5.3.10 当设计规定耐火陶瓷纤维炉衬需用钢板网时,钢板网应焊接牢固。钢板网应平整,钢板网的钢板厚度宜为1mm~1.5mm。

5.4 折叠式模块


5.4.1 折叠式模块应与焊在炉壳上的金属锚固件连接,固定在炉壳上。

5.4.2 折叠式模块的体积密度宜为190kg/m³~220kg/m³。

5.4.3 折叠式模块常用的结构应为中心孔吊挂式结构(图5.4.3)。


图5.4.3 中心孔吊挂式
1-耐火陶瓷纤维毯;2-预埋销钉;3-预埋锚固件;4-安装导管;5-捆扎带;6-捆扎板
5.4.4 锚固件的材质及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

5.4.5 折叠式模块本身无预埋锚固件时,应用穿钉固定(图5.4.5)。穿钉应垂直插入相邻的支撑板孔内。


图5.4.5 穿钉固定
1-穿钉;2-支撑板;3-折叠式模块;4-接缝耐火陶瓷纤维毯
5.4.6 折叠式模块沿折叠方向应顺次同向排列;非折叠方向或与其他耐火炉衬的连接处,均应铺设相同等级的耐火陶瓷纤维毯,耐火陶瓷纤维毯的压缩率不应小于15%。顺次排列结构用于炉顶时,应用耐热合金U形钉将耐火陶瓷纤维毯与折叠式模块固定,U形钉的间距宜为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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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6.1.1规定的数值。

表6.1.1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6.1.1.jpg

注:1 用磷酸盐泥浆砌筑时,高炉和热风炉的圆形砌体的环缝厚度可增大,但不应超过5mm;
        2 用非磷酸盐泥浆砌筑时,所有部位的环缝厚度可增大,但增大值不应超过规定砖缝厚度的50%;
        3 当炭砖外形尺寸允许偏差为±0.5mm时,高炉炉底和炉缸砌体砖缝的厚度不应超过1mm;
        4 用铝碳质或碳化硅质制品砌筑高炉炉腹、炉身时,砌体砖缝的厚度不应超过2mm。

6.1.2 砌筑高炉及其附属设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2规定的数值。

表6.1.2 砌筑高炉及其附属设备的允许偏差
6.1.2.jpg

注:1 满铺炭砖炉底砌体(含其底基)的表面平整偏差,应用3m钢靠尺检查;
        2 高炉、热风炉圆形砌体的径向倾斜度不应超过5‰。

6.1.3 高炉、热风炉及其热风管各孔洞砌体宜用组合砖砌筑。组合砖砌体下的炉墙上表面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mm~0。

6.1.4 组合砖应在制造厂或组合砖加工厂内加工、组装。加工、组装后的组合砖应按顺序编号,并应记入组装图中。组合砖应采用集装箱方式包装、运输。

6.1.5 组合砖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5规定的数值。

表6.1.5 组合砖组装的允许偏差
6.1.5.jpg

注:高炉铁口组合砖组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与炉缸炭砖砌体组装的尺寸允许偏差一致。

6.2 高炉


6.2.1 砌筑前应校核炉喉钢圈中心对炉底底基中心的位移。厚壁炉腰和炉身砌体的中心线应以炉喉钢圈中心为准。炉缸砌体的中心线应由测量确定,对炉身中心线的位移不应超过30mm。炉底、炉缸砌体的标高应以出铁口中心或风口中心平均标高为基准。

6.2.2 冷却壁之间和冷却壁与出铁口框、风口和渣口大套之间的缝隙,应在砌砖前用填料填塞,其牌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6.2.3 高炉各部位炭素捣打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执行。当采用压缩比检查捣打料的捣实密度时,其压缩比为:炉底垫层不应小于45%,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之间的缝隙不应小于40%。高炉热捣炭素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120℃。

6.2.4 设有冷却装置的炉底密封钢板表面,砌砖前应用炭素捣打料捣固或碳化硅质浇注料浇注并找平。其施工质量及表面平整偏差应记入验收记录中,并应附测量图。

6.2.5 炉底炭素捣打料或碳化硅质浇注料找平层宜采用扁钢隔板控制标高。炉底炭砖湿砌时,扁钢上表面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mm~0;炉底炭砖干砌时,扁钢上表面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mm~0。

Ⅰ 炭砖砌体


6.2.6 炭砖应在制造厂内预组装。预组装后的炭砖应按顺序编号,并应记入预组装图中。

6.2.7 满铺炭砖炉底上、下两层炭砖列的纵向中心线应交错成30°~60°,并均应与出铁口中心线交错成30°~60°。

6.2.8 砌筑满铺炭砖炉底时,炭砖列应保持平直,并应随时检查。炭砖湿砌时,炭砖列之间的垂直缝用千斤顶顶紧后,砖列端部应固定;炭砖干砌时,炭砖列之间的垂直缝用人工和木锤敲打顶紧后,砖列端部也应固定。

6.2.9 砌筑炭砖时,炭砖应用真空吸盘吊或吊装孔专用吊具吊装就位。

6.2.10 炉底环状炭砖与其他耐火砖砌体之间的厚缝尺寸宜为40mm~120mm。

6.2.11 环状炭砖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一致。砌体内上、下层的砖缝应交错。

6.2.12 炭素泥浆需加热时,应隔水加热。

6.2.13 炭砖砌体砖缝内的炭素泥浆均应饱满。砌筑时应用千斤顶使炭砖彼此靠紧。

6.2.14 捣打炭素料前,炭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其他耐火砖之间的缝隙均应用木楔固定。环状炭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之间的炭素料,应在该环炭砖砌完后捣打。

6.2.15 炭砖砌体的上表面均应平整,并应按要求逐层检查,必要时应磨平。

6.2.16 炉缸的炭砖应从出铁口开始砌筑,并应保证出铁口通道的宽度尺寸。渣口区的炭砖可从渣口开始砌筑。

6.2.17 炭砖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30mm,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其端部为直角形。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100mm时,该砖缝可认为合格。

Ⅱ 其他耐火砖砌体


6.2.18 炉底、炉缸、炉腹、炉腰和炉身区域的砌体,当使用黏土质、高铝质和刚玉质耐火制品时,应采用相应的磷酸盐耐火泥浆砌筑。当使用铝碳质、碳化硅质或其他材质耐火制品时,应按设计规定采用相应的耐火泥浆砌筑。

6.2.19 炉底和炉缸的耐火砖(不包括保护层),施工前应认真选分与配层。

6.2.20 每层炉底均应从中心十字形开始砌筑,中心十字形炉底砖的纵向和横向砖列应相互垂直。

6.2.21 炉底采用沾浆法砌筑时,应做到稳沾、低靠、短拉、重揉。

6.2.22 上、下两层炉底的砌筑中心线应交错成30°,并均应与出铁口中心线交错成30°~60°。通过上、下层中心点的垂直缝不应重合。

6.2.23 在炉底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砖缝厚度、耐火泥浆饱满程度、各砖层上表面的平整偏差和表面各点相对标高差。

6.2.24 炉底砖层(除最上层外)上表面的错牙应磨平。磨平时不得将砖碰撞松动。

6.2.25 炉缸砌砖应从出铁口开始。砌出铁口时,出铁口框内的砌体应先砌。

6.2.26 在出铁口框和渣口大套外环宽500mm范围内的砌体以及风口带的砌体,均应紧靠冷却壁(或炉壳)砌筑。其间不严密处应用相应材质的稠耐火泥浆填充。

6.2.27 风口和渣口宜在水套安装完毕后砌筑。非组合砖砌体周围的砌体除顶部可侧砌外,其余部分应平砌,靠近水套的砖应加工。砌体与风口、渣口水套之间的缝隙不应小于15mm。

6.2.28 炉底、炉缸采用陶瓷杯和环状炭砖混合结构时,对于大型预制块陶瓷杯,应先砌筑陶瓷杯,环状炭砖经现场预砌后再砌筑;对于小块砖陶瓷杯,应先砌筑炭砖,后砌筑陶瓷杯。

6.2.29 环形底垫砌筑前应先放好控制线。环形底垫由外向中心砌筑时,各环砖合门处应留成外大内小的喇叭口,待中心座砖砌完后,应再由内向外逐环合门。

6.2.30 陶瓷杯壁大型砌块宜采用专用器具吊装就位,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用相应的耐火浇注料填充吊装孔。

6.2.31 砌筑陶瓷杯壁时,应严格控制砌块的水平度和垂直度,经常检查杯壁的砌筑半径,可利用干摆和微调砌筑半径的方法砌筑合门砖。

6.2.32 高炉圆形砌体不应同时有三层以上的退台。在同一层内,每环合门不应超过4处,并应均匀分布。

6.2.33 砌筑厚壁炉腰和炉身时,应通过炉喉钢圈中心挂设中心线,并应随时检查砌体的半径尺寸。当厚壁炉腰和炉身的炉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以炉壳为导面喷涂。喷涂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6.2.34 冷却板应在砌砖前安装。每层冷却板之间的砌体宜预加工。冷却板周围一块砖应紧靠炉壳砌筑,不应留填料缝。

6.2.35 高炉冷却壁与炉壳之间应压浆,其成分与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6.2.36 炉身砌体与钢砖底部之间的缝隙应为50mm~120mm。当设计没有规定时,缝内应填以黏土质耐火填料。

6.3 热风炉


Ⅰ 底和墙


6.3.1 安排热风炉组的砌筑顺序时,应防止基础的不均匀下沉。

6.3.2 砌筑热风炉的内衬前,应校核炉壳中心线的垂直偏差。炉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根据各段炉壳的检查记录选定喷涂层中心线。喷涂层半径的允许偏差应为0~10mm。

6.3.3 有喷涂层的热风炉蓄热室、燃烧室和混合室的炉墙,均应挂中心线控制半径砌筑。无喷涂层的内燃式热风炉围墙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并应随时用样板检查砌体的厚度,其允许偏差应为±15mm。燃烧室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6.3.4 热风炉上部各段炉墙间的垂直滑动缝均应按设计规定留设。每层托砖板上的炉墙第一层砖应找平。

6.3.5 炉墙隔热层的填料应及时填充。填料顶面低于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超过500mm。隔热层应每隔2m~2.5m平砌两层隔热砖。

6.3.6 热风口及其以上各口与水平管的内衬连接处均应砌成上下直缝,并应仔细加工砖。

6.3.7 热风口、燃烧口和炉顶连接管口等周围环宽1m范围内,高铝砖(或黏土耐火砖、硅砖)均应紧靠炉壳(或喷涂层)砌筑。其间不严密处应用相应材质的稠耐火泥浆填充。

6.3.8 内燃式热风炉圆形燃烧室墙与围墙之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缝内应充填瓦楞纸或发泡苯乙烯等易燃物质。

6.3.9 热风炉炉墙高温区采用硅砖砌筑时,应按设计规定在砌体的放射缝和环缝处留设膨胀缝。缝内应充填发泡苯乙烯等易燃物质。

6.3.10 陶瓷燃烧器可用组合砖或预制块砌筑。使用预制块时,应进行预砌筑。砌筑时,组合砖或预制块和各孔的位置应准确。砌体砖缝内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严密。

Ⅱ 砖格子


6.3.11 砌筑砖格子以前,必须检查炉箅子和支柱。用拉线法检查时,炉箅子上表面的表面平整偏差应为0~5mm。炉箅子格孔中心线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0~3mm。

6.3.12 格子砖的外形尺寸偏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热风炉用高铝砖》YB/T 5016的有关规定验收。施工前应根据格子砖尺寸的抽查记录确定使用方案。上、下带沟舌的多孔格子砖应按高度选分配层。

6.3.13 蓄热室中心点上的格孔应作为确定各层砖格子水平十字中心线控制线的基准,每层格子砖均应按此水平十字中心线砌筑,并应保持格孔垂直。砖格子施工中,可同时用木比尺控制砖格子。施工中应在四周炉墙内面做好中心控制线。上、下两层砖格子间的错位不应超过5mm。

6.3.14 第一层砖格子表面应平整。砖格孔对炉箅子格孔的位移不应超过10mm,并应清点完整格孔数和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6.3.15 四周砖格子与炉墙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并应用木楔固定。

6.3.16 施工中应采取防垢措施,不得堵塞格孔。砖格子砌筑完毕后,应进行最后清扫,并应检查格孔。如果电灯的亮光能透过格孔,或者用绳子从上面放下的检查钢钎能通过格孔的全高,应认为该格孔合格。堵塞格孔的数量不应超过第一层砖格子完整格孔数量的3%。采用上、下带沟舌的多孔格子砖砌筑时,砖格子的堵孔率可不作为检查项目。

6.3.17 砖格子采用上、下带沟舌的多孔格子砖时,上、下层应错缝砌筑,砖与砖之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四周格子砖宜预加工,并应按顺序编号绘制排列图。

Ⅲ 炉顶


6.3.18 砌砖前,应按炉顶孔的中心和标高确定球形拱顶砌砖(或喷涂层)的中心线。在外燃式热风炉中,宜按两个球体的中心及连接管钢壳中心确定连接管砌砖(或喷涂层)的中心线。

6.3.19 砌砖前应检查固定圈的安装质量,拱脚砖应紧靠固定圈砌筑。

6.3.20 炉顶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本规范表6.1.2的规定找平。

6.3.21 顶燃式热风炉炉顶燃烧器及其环道砌筑时,应以炉顶中心线为基准,逐环控制半径和环道宽度尺寸。砌筑时应先砌外环工作层耐火砖,后砌内环砖,内外环应交替砌筑。炉顶燃烧器各处不锈钢板应铺设准确。

6.3.22 热风炉炉顶应预砌筑。

6.3.23 外燃式热风炉球形拱顶与连接管的交接部位宜采用组合砖。不采用组合砖时,应预砌筑。砌筑时,该交接部位应先砌。

6.3.24 炉顶高铝质(或黏土质)塞头砖及其外围1环~2环炉顶部位(含四周盖砖),宜用高温性能良好的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

6.4 热风管道


6.4.1 热风管道应以管道底部纵向中心线为基准撂底砌筑。

6.4.2 热风管道内有喷涂层时,宜支设中心支架,用半径轮杆找圆。下半圆耐火砖应以喷涂层为导面砌筑。无喷涂层时,下半圆耐火砖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热风管道上半圆耐火砖支设拱胎拖胎砌筑时,拱胎长度宜为500mm~700mm;上半圆耐火砖不支设拱胎砌筑时,可用竹篾片等作支撑砌筑。

6.4.3 热风管道三叉口采用组合砖(或吊挂平拱)结构时,应先砌筑组合砖(或吊挂平拱),后砌筑其他管道砖。

6.4.4 热风围管耐火砖砌成多边形时,接头处对嘴砖应加工砌筑;砌成圆环形时,同层砖与砖之间的梯形垂直缝应均匀,梯形砖缝厚度应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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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焦炉及干熄焦设备


7.1 焦炉


7.1.1 砌筑焦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1规定的数值。

表7.1.1 砌筑焦炉的允许偏差
7.1.1.jpg


7.1.1..jpg 注:当设计规定砖缝为5mm时,最小的砖缝厚度不应小于3mm。

7.1.2 焦炉砌筑应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尺寸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设备的要求。

7.1.3 同一座焦炉应采用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相接近的、同一个耐火材料厂的硅砖及半硅砖。

7.1.4 焦炉炉体异形砖的外形和尺寸应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外形和尺寸虽符合国家标准,但达不到砌筑质量要求的各型砖,应进行配砖或另行加工处理。

7.1.5 焦炉各部位有代表性的砖层和炉顶的复杂部位应进行预砌筑。

7.1.6 砌筑炉体以前,应取得基础平台和抵抗墙的质量合格证书。

7.1.7 炉体应在正面线,纵、横中心线和标高测量放线完毕,水平标板和标高控制设施设置完毕,并应经检查合格后开始砌筑。蓄热室墙和炭化室墙的正面线和标高可采用逐墙分段测量放线的方法控制。

7.1.8 砌筑焦炉应采用两面打灰挤浆法。对少量由于砖型结构限制,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耐火砖,应加强勾缝工作。

7.1.9 所有砖缝均应耐火泥浆饱满和严密。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砖,其垂直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5%。砌筑过程中必须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蓄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后进行复查,对不饱满的砖缝应予以补勾。

7.1.10 对于异形硅砖和施工中断一昼夜再砌筑的砌体,表面可用水稍加润湿,但不得大量洒水。

7.1.11 耐火泥浆干涸后,不得敲打砌体。

7.1.12 膨胀缝应保持均匀、平直和清洁。炉体正面的膨胀缝应用耐火陶瓷纤维等材料塞紧密封。膨胀缝之间的滑动缝应仔细留设。

7.1.13 砌筑宽度6mm以上的膨胀缝应使用样板,6mm以下的膨胀缝应在砌筑时夹入厚度相当的填充材料,6mm以上膨胀缝的填充材料可采用发泡苯乙烯板。膨胀缝内不得有杂物。

7.1.14 砌筑小烟道第一层、箅子砖、斜烟道各层、燃烧室第一层、立火道封顶和炭化室顶盖砖以前,应干排验缝。炭化室第一层砖的砌筑应在炭化室底正确划线,并应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7.1.15 焦炉砌筑采用逐层划排砖线的方法砌筑时,施工顺序应为:划排砖线、配砖、砌筑、勾缝、清扫和检查验收。

7.1.16 砌筑箅子砖、燃烧室顶盖砖以及其他砌完后无法清扫的部位时,应随即清除其下部挤出的耐火泥浆。

7.1.17 砌筑蓄热室、斜烟道和炭化室墙时,应经常清扫焦炉煤气道,并应采取防止堵塞的有效措施。砌筑蓄热室、斜烟道的焦炉煤气管砖时,应逐层检查,控制管砖的标高。

7.1.18 砌筑焦炉煤气道、斜烟道口、看火孔、上升管孔和装煤孔(或除尘孔)时,应用刻有孔道中心线和尺寸的标板检查各孔道中心线之间及各孔道中心线与焦炉纵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7.1.19 砌筑焦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箅子砖、分格式蓄热室格子砖、立火道和炭化室底等处的砌体。

7.1.20 焦炉砌体应均衡向上砌筑。

Ⅰ 蓄 热 室


7.1.21 砌筑滑动层上的小烟道墙时,应防止小烟道墙发生位移。

7.1.22 箅子砖应按箅孔的实际尺寸确定其排列顺序。

7.1.23 砌筑箅子砖或格子砖的底座砖时,放置格子砖的砖台顶面应保持平整。当格子砖底为喷嘴板时,喷嘴板底座砖的上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逆向错台。

7.1.24 蓄热室底部两层石墨板应错缝铺设。

7.1.25 蓄热室半硅砖与硅砖之间的滑动层应随砌筑随铺设。第一层铝箔铺设完后应刷石墨,再铺第二层铝箔,上部砌筑应在裁出煤气管孔后进行。

7.1.26 砌筑蓄热室墙及蓄热室顶盖以下砌体时,应按规定经常检查相邻墙的标高差。

7.1.27 当分格式蓄热室焦炉炉墙与格子砖交替砌筑时,应采用吸尘器逐层清扫,并应采取保证砌体清洁和所有孔道畅通的措施。

7.1.28 蓄热室格子砖应在炉体内部彻底清扫和蓄热室顶盖二次勾缝后砌筑。格子砖应码放整齐。

Ⅱ 斜 烟 道


7.1.29 砌筑斜烟道时应逐层勾缝清扫,并应进行检查。下层砖未经检查合格,不得砌筑上一层砖。砌筑过程中应随时用靠尺检查砌体上表面的平整度。

7.1.30 砌筑斜烟道时应随时检查斜烟道孔的横向尺寸。斜烟道孔的内表面应保持平整。

7.1.31 砌筑蓄热室顶盖以下各层斜烟道砖时应防止砌体松动。在砌筑分格式蓄热室顶盖砖时,应清除格子砖上的保护设施。

7.1.32 保护板砖座的顶面应保持平直。斜烟道正面形成炭化室墙炉头的砌体应符合炭化室墙的质量标准。

7.1.33 砌筑炭化室墙以前,应在斜烟道保护板砖座上安设横列标板,并应采取控制炭化室墙标高的措施。

Ⅲ 炭化室、燃烧室


7.1.34 焦炉煤气道的出口应在炭化室墙砌至出口高度、煤气道经清扫并检查合格后方可密封。

7.1.35 立火道、水平烟道、斜烟道口和看火孔内侧的砖缝应随砌随勾缝。

7.1.36 砌筑炭化室墙时,应保持脚手板处和燃烧室隔墙砖换号处墙面的平整。

7.1.37 砌筑炭化室墙直缝炉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炉头砌体向外倾倒。

7.1.38 砌筑立火道气道出口过顶砖前,应清扫立火道,并应经检查合格。

Ⅳ 炉 顶


7.1.39 炭化室跨顶砖除长度方向的端面外,其他面均不得加工。跨顶砖的工作面不得有横向裂纹。

7.1.40 在烘炉前、炉顶清扫完毕后,应捅穿看火孔处的滑动层。

7.1.41 烘炉通道的宽度尺寸不宜砌成负偏差,其底面应平整。

7.1.42 砌筑看火孔墙的顶层砖之前,应先镶砌看火孔铁件。

7.1.43 砌筑炉顶普通黏土砖和隔热砖时,不得采用灌浆的方法。

7.1.44 分格式蓄热室炉墙和格子砖同步砌筑的炉顶砌完后,应取出立火道内的保护设施,进行最后的吸尘清扫,并应经检查合格后盖好看火孔盖。

Ⅴ 烘炉前后的工作


7.1.45 炉体砌完后应顺次彻底清扫其内部,并应对漏勾和松动的砖缝进行补勾。清扫工具宜采用工业吸尘器。

7.1.46 干燥床底部的垫层材料应采用干燥、洁净的石英砂或硅砖颗粒。

7.1.47 烘炉温度达到180℃和炉顶看火孔压力转为正压时,可拆除工作棚。雨季炉温达到250℃~300℃才可拆棚。拆棚前应在保护板顶部做好防水覆盖层。

7.1.48 烘炉前和烘炉过程中,应做好所有密封工作,并应检查合格。

7.1.49 小烟道承插口与单叉部之间、废气阀与座砖之间的缝隙在烘炉前应临时密封,不得固定。

7.1.50 对烘炉过程中形成的炉顶裂缝,应在烘炉温度达到600℃以后灌浆。

7.1.51 当烘炉温度达到600℃后,应进行炉顶横拉条沟的热态工作。填充隔热材料应与拆木垫、调弹簧的工作相协调。

7.1.52 保护板与炉头间缝隙的灌浆应在横拉条沟隔热材料填充完毕,烘炉温度达到750℃后进行。保护板的灌浆应分段进行。当炉头正面镶砌硅砖以外的其他砖种时,灌浆工作可在650℃以后进行。

7.1.53 同一炭化室的机、焦侧干燥床和封墙不得同时拆除。

7.2 干熄焦设备


Ⅰ 熄 焦 室


7.2.1 砌筑熄焦室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规定的数值。

表7.2.1 砌筑熄焦室的允许偏差


7.2.2 熄焦室砌体的异形耐火砖的外形和尺寸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7.2.3 斜风道和环形风道开口部位的砌体应预砌筑。

7.2.4 砌筑熄焦室前,应校核炉体中心、各主要部位的标高控制点和半径尺寸。

7.2.5 砖层高度应根据炉壳校核所得各主要部位标高偏差的平均值,结合耐火砖的尺寸偏差确定。

7.2.6 托砖板上的第一层耐火砖表面应找平。

7.2.7 冷却段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墙顶应和上部砌体相吻合。

7.2.8 熄焦室开口部位和以炉体中心为基准砌筑的部位,当炉壳局部变形较大,隔热砖和耐火砖之间的间隙小于10mm时,应填充耐火泥浆;间隙大于10mm时,应填充耐火浇注料。

7.2.9 砌筑有耐火陶瓷纤维制品隔热层的部位时,应先将耐火陶瓷纤维毡粘贴在炉壳表面,再砌隔热砖。隔热砖不得紧压耐火陶瓷纤维毡。隔热砖与耐火陶瓷纤维毡之间不得填充耐火泥浆。

7.2.10 斜风道、预存段的砌体应以炉体中心为基准砌筑。

7.2.11 斜风道部位的隔热砖与炉壳之间的耐火浇注料应逐层填充捣实。

7.2.12 斜风道的分格墙应以刻划在炉壳表面上的分格墙中心线和炉体中心的连线为基准砌筑。分格墙砖不得向下倾斜。斜风道顶盖砖应采用支承架砌筑。

7.2.13 开口部位的拱及拱顶槎子砖砌筑时,应按预砌筑编号砌筑,并应严格控制槎子砖的顶面平整度及墙面半径。

7.2.14 砌筑上部调节孔时,孔洞中心应和下部调节孔中心一致。调节孔顶部的钢盖板应按孔的实际位置焊接。

7.2.15 砌筑预存段上部砌体表面的水平膨胀缝时应垫木楔,砌体不得下沉。

7.2.16 预存段上部锥体的轻质隔热耐火浇注料应逐层填充密实。

7.2.17 上、下相邻水平膨胀缝之间的环缝不得填充耐火泥浆。

Ⅱ 一次除尘器


7.2.18 砌筑一次除尘器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8规定的数值。

表7.2.18 砌筑一次除尘器的允许偏差
7.2.18.jpg


7.2.19 砌筑内衬前,应校核炉壳中心线及各层托砖板标高,并应检查托砖板之间的间距及水平度。

7.2.20 内衬墙体应在伸缩节安装就位、经校核合格后,以纵、横中心线为基准定位放线。

7.2.21 砌筑隔热砖前,应在炉壳上划出炉底标高线、膨胀缝位置线及上、下隔墙位置线,并应经检查无误后才可砌筑。

7.2.22 排灰口分隔墙砌体应插入前、后斜墙砌体内。

7.2.23 当设计有隔墙时,上、下隔墙在找平隔墙拱顶后,其插入炉体直墙部分的砌体应留槎,并应与直墙同时砌筑到设计标高。

7.2.24 在托砖板位置,托砖板与下部砌体以及上、下部砌体之间的水平膨胀缝,应在该层耐火砖砌完、清扫、检查合格后填入耐火陶瓷纤维毡。表面水平膨胀缝应在炉墙全部砌完,并应经检查合格后填入耐火陶瓷纤维等材料。

7.2.25 拱脚砖应紧靠炉壳砌筑。当拱脚砖与炉壳之间的间隙小于6mm时,可采用黏土质耐火泥浆填充;间隙大于6mm时,应采用黏土质耐火浇注料填充。

7.2.26 拱顶宜从熄焦室侧及锅炉侧向蒸汽放散孔部位砌筑。蒸汽放散孔宜采用组合砖砌筑。

Ⅲ 二次除尘器


7.2.27 砌筑二次除尘器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7规定的数值。

表7.2.27 砌筑二次除尘器的允许偏差

项次

偏差名称

允许偏差(mm)

1

砖缝厚度的偏差

—1~4

2

内径偏差

±10

3

表面平整偏差(用2m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5


7.2.28 砌筑二次除尘器之前,应校核炉壳半径尺寸及各段托圈之间的间距和水平度。

7.2.29 二次除尘器炉壳内托圈及金属网应在铸石板砌筑前全部焊接完毕,并应将炉壳内表面的铁锈及金属网焊渣等杂质清除干净。

7.2.30 二次除尘器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

7.2.31 托圈上第一层铸石板砌筑前应干排验缝。

7.2.32 铸石板砌筑时应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得使用铁锤。

7.2.33 铸石板的砌筑应采用嵌挂法或埋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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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炼钢炉及相关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应在炉壳安装和试运转合格后砌筑。砌筑应在炉子的正常位置进行。

8.1.2 砌筑前应固定转动装置,其电源必须切断。

8.1.3 转炉、电炉、RH精炼炉、混铁炉、混铁车和钢水罐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8.1.3规定的数值。

表8.1.3 转炉、电炉、RH精炼炉、混铁炉、混铁车和钢水罐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8.1.3.jpg


8.2 转炉


8.2.1 炉体永久层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炉壳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

8.2.2 炉底应从炉子中心按十字形对称砌筑,上、下层砖的纵向长缝应交错30°~60°。最上层炉底砖的纵向长缝应与出钢口中心线成一交角,通过上、下层中心点的垂直缝不应重合。炉底的最上层砖应竖砌。

8.2.3 当炉底采用同心圆环砌筑时,上、下层砖缝应错开。

8.2.4 当炉底采用耐火捣打料施工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执行。

8.2.5 反拱底与炉身的接触面应保持水平,并应符合设计标高。

8.2.6 内衬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填满相应的耐火粉。退台应均匀,退台宽度不宜超过40mm。每层砖应按规定留设膨胀缝。

8.2.7 合门砖宜砌筑在易补炉侧,应在出钢口中心线垂线左右15°以外。合门砖不得有裂纹,加工后的合门砖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2/3。上、下层合门砖应错开1块~2块砖。永久层和工作层间的填料应及时填实。

8.2.8 砌筑带托砖板的炉身时,应检查托砖板的安装质量和平整度。大型转炉炉壳中部和上部的托砖板,应按永久层的实际砖层高度焊接。砌筑托砖板上第一层砖时,砖层表面应保持水平,不得向炉内倾斜。

8.2.9 砌筑炉帽锥体部位时,未合门的砖层不应超过3层。

8.2.10 出钢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角度。出钢口砌体与出钢口钢壳间、出钢口工作层套筒砖和永久层砖间应按设计规定填入耐火捣打料并捣实。

8.2.11 活炉底与炉身的接缝处的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活炉底水平接缝处,里(靠工作面)、外(靠炉壳)应用稠的镁质耐火泥浆,中间应用与炉衬材质相应的材料铺填平整均匀。
    2 炉身必须放正,炉底必须放平,必须试装加压,经检查合格后,才可正式上炉底。
    3 安装活炉底时,应将炉底和炉身顶紧。接缝时必须将所有的销钉敲紧,并应将销钉焊接牢固。
    4 活炉底垂直接缝时,在炉底对接完后,必须将接缝内的填料捣实。
    5 接缝料未硬化前,炉体不得倾动。


8.2.12 砌完后的内衬不得受潮。

8.3 电炉


8.3.1 炉底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填满相应的耐火粉。上、下层砖的纵向长缝应交错30°~60°。炉底的最上层砖应竖砌。

8.3.2 直流电弧炉的炉底不应留设水平、垂直方向的膨胀缝。其他部位应按规定留设膨胀缝。

8.3.3 炉底条形电极安装应垂直,其全高的垂直允许偏差应为0~1mm。

8.3.4 条形电极外层屏蔽砖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0.5mm。两层屏蔽砖之间的粘接剂应涂抹均匀,上、下层屏蔽砖应紧密结合。

8.3.5 屏蔽砖与条形电极之间应紧密结合。

8.3.6 炉底阴极捣打应支模。与条形电极屏蔽砖接触部位应精细施工,屏蔽砖凹槽部位耐火捣打料应密实,接合应紧密。耐火捣打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执行。

8.3.7 出渣孔砖应与渣孔套环同步砌筑。出渣孔砖与套环砖之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间隙。待炉底工作层捣打完毕后,应用耐火捣打料将间隙填满并捣实。

8.3.8 出渣孔内壁应保持平整,环缝厚度不应超过1mm。

8.3.9 炉底工作层干式料应分层捣打,每次铺料厚度不应超过200mm。捣打过程中应用样板控制炉形。

8.3.10 出钢口应仔细砌筑和捣打,并应符合设计角度。

8.3.11 砌筑炉盖时,炉盖圈应放平。炉盖砖应错缝砌筑,四周的耐火砖应靠紧炉盖圈。

8.3.12 炉顶使用耐火浇注料预制件时,预制件的码放、起吊、吊运和砌筑应按本规范第4.3.14条~第4.3.18条的规定执行。

8.3.13 电极口及其周围的砌体应仔细加工砌筑,电极口砖圈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电极口中心之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8.3.14 炉墙合门砖应砌筑在渣口两侧1m~2m范围内,上、下层合门砖应错开4块~5块砖。加工后的合门砖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2/3。

8.3.15 使用干式料作炉底工作层时,捣打完后应用1mm~2mm厚的钢板遮盖保护。

8.4 RH精炼炉


8.4.1 RH精炼炉的内衬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

8.4.2 RH精炼炉的工作层砌体宜干砌,内表面上、下层之间的错牙不应超过2mm。

8.4.3 环流管及浸渍管宜用组合砖砌筑,组合砖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3mm,每组砖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1mm。

8.4.4 浸渍管组合砖立缝应错开,砖环中心线与法兰盘中心线的允许偏差应为0~3mm。氩气管应均匀分布。组合砖环之间宜用耐火泥浆砌筑。

8.4.5 浸渍管外胆使用耐火浇注料浇注时,应振捣密实,并应按规定养护、烘烤。

8.4.6 底部槽环流管组装时,与浸渍管的偏心度不应超过3mm。底部槽砖与环流管周围的砖槎应仔细加工。该部位如采用耐火捣打料或耐火浇注料时,应留设50mm~70mm的空隙并用木楔临时固定,待槽底砖砌筑完再捣打或浇注。

8.4.7 底部槽和中部槽最上一环砖应低于法兰面15mm~20mm,并应铺设耐火陶瓷纤维毡,厚度应以充分压实后不低于法兰面为准。

8.4.8 底部槽和中部槽、中部槽和上部槽对接时,密封槽应密封严实,法兰螺栓应连接牢固。

8.5 混铁炉


8.5.1 混铁炉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定位放线。

8.5.2 镁砖、与镁砖咬砌的黏土耐火砖均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填满相应的耐火粉。砌镁砖前,炉底湿砌的黏土耐火砖和隔热耐火砖宜烘干。

8.5.3 炉底和炉墙交接处应仔细加工砌筑。

8.5.4 端墙、后墙宜按炉壳错台平砌。平砌的前、后墙和端墙应交错砌成整体。当后墙用楔形砖砌成弧形不与端墙错缝砌筑时,其与端墙交接处的直缝应仔细加工砌筑。

8.5.5 出铁口两侧墙应与前墙交错砌成整体。出铁口两侧的墙角1m范围以内不应留设膨胀缝。

8.5.6 端墙烧嘴和看火孔周围约一块砖范围内,耐火砖应紧靠炉壳砌筑。

8.5.7 拱脚板应安装正确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顶。

8.5.8 拱顶应从两端向受铁口方向环砌,上、下层应交替砌筑,受铁口拱圈范围内的拱顶应错缝砌筑。拱顶填料应与砌砖同步进行。

8.5.9 受铁口拱圈砌体及其周围的槎子砖应仔细加工湿砌。

8.5.10 混铁炉工作层整体浇注时,其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和第4.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壳四周应根据设计规定设置排气孔并临时密封。
    2 浇注施工应分炉底、炉墙、炉顶三个部位进行,交接处应留设成凸凹形或阶梯形槎口。施工中断再施工时,其槎口应按施工缝处理。
    3 砌筑炉底永久层时,应用弧形样板控制工作层的厚度。
    4 炉底浇注宜采用压模施工。
    5 炉墙孔、洞周围200mm范围内不得砌筑隔热材料。

8.6 混铁车


8.6.1 混铁车应按受铁口中心和炉壳两端部倾动中心点进行定位放线,并应以此定位线为依据砌筑永久层。

8.6.2 永久层黏土耐火砖应紧靠炉壳砌筑。

8.6.3 下半圆砌体应由受铁口底部中心处向两端砌筑,上半圆砌体应由两端向受铁口砌筑。砌筑工作层的同时,工作层和永久层之间的耐火浇注料应填实。

8.6.4 锥体部位应环砌,受铁口处直筒段应错缝砌筑。

8.6.5 下半圆工作层和永久层之间的耐火浇注料层应找圆、抹光和压实。其纵向用2m靠尺检查,表面平整偏差不应超过3mm。圆周方向用弦长1m的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应超过2mm。

8.6.6 端部与锥体部位的接触处应仔细加工砌筑。端部工作层的圆心应与炉壳的倾动中心相吻合。端部工作层的垂直允许偏差应为0~2mm。

8.6.7 受铁口处拱脚板应安装平直、准确。

8.6.8 受铁口处的耐火浇注料应四周同时浇注、对称振捣。并应随时检查模板中心,不得偏移。

8.6.9 混铁车的砌筑宜连续进行。施工中断时,不得拖动混铁车。

8.7 钢水罐


8.7.1 砌体应错缝砌筑,砖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5%。

8.7.2 罐底永久层的标高应以水口座砖的基准板为基准,标高允许偏差应为0~10mm。

8.7.3 水口座砖应与水口基准板的孔同心,上水口座砖应与下水口座砖同心,偏心度不应超过2mm。

8.7.4 钢水罐水口砖和透气砖部位应预砌筑。

8.7.5 水口座砖、透气砖座砖周边间隙的耐火捣打料应分层、均匀捣打密实。

8.7.6 罐底工作层砌体应以水口座砖为基准错缝砌筑。罐底工作层的表面平整偏差应为0~5mm,用2m靠尺检查。

8.7.7 罐底工作层砖砌至罐壳处应留设30mm~50mm间隙,并应用木楔临时楔紧。待整层砖砌筑完毕后,应将间隙填实。

8.7.8 罐壁永久层砌体应以罐壳为导面砌筑。罐壁工作层砖应紧靠永久层砌筑,背缝应填实。

8.7.9 罐壁工作层采用螺旋砌筑时,起坡过渡应平缓。退坡砖收尾时,砌体与罐沿板之间应留设30mm~65mm间隙,并应用填料捣实。

8.7.10 罐壁工作层采用环形砌筑时,壁砖应从耳轴区开始,在对面耳轴区合门。上、下层合门应错开3块~5块砖。当工作层与永久层之间有填充层时,应在对应砖环合门后逐层捣实。

8.7.11 钢水罐中用耐火浇注料浇注的部位,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和第4.3节的规定。

8.7.12 罐底永久层浇注前,应安装好水口座砖和透气砖座砖的胎模。罐底浇注应以水口基准板为准,耐火浇注料上表面的标高允许偏差应为0~10mm。罐壁模具应安装准确,耐火浇注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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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


9.1 一般规定


9.1.1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9.1.1规定的数值。

表9.1.1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砌体砖缝的厚度
9.1.1.jpg


9.1.2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9.2 加热炉和热处理炉


9.2.1 步进式、推钢式连续加热炉的水冷梁纵向中心线与炉膛的纵向中心线应一致。台车式加热炉炉膛的纵向中心线与台车轨道的纵向中心线应一致。

9.2.2 步进式、推钢式连续加热炉应以固定水冷梁的水冷滑轨或垫块表面标高为炉膛各部位的砌筑基准标高。台车式加热炉应以台车轨道表面标高为炉膛各部位的砌筑基准标高。

9.2.3 连续式加热炉水管托墙最上层砖与水管托座间应紧密接触。

9.2.4 砂封结构的砌体表面应平整,其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砂封槽的位置和宽度应满足台车炉盖或炉门的砂封刀的使用。

9.2.5 烧嘴砖应紧靠烧嘴铁件(或烧嘴安装板)砌筑,其间隙应用耐火泥浆填塞密实。烧嘴砖与烧嘴铁件(或烧嘴安装板)之间不应垫轻质隔热材料。

9.2.6 砌筑低压涡流式煤气烧嘴的烧嘴砖时,烧嘴铁件喷出口的端面不应凹于烧嘴砖颈缩的起始部位。

9.2.7 步进式、推钢式连续加热炉砌筑之前,其水冷梁系统必须做水压试验和试通水。步进式加热炉的步进梁系统应做试运转。

9.2.8 步进式加热炉其水冷梁系统采用耐火浇注料包扎时,模板宜采用装配式异形钢模板,耐火浇注料衬体应密实、厚度均匀。

9.2.9 加热炉内的水冷管在外部包扎隔热层之前,应检查锚固件的焊接质量。当采用预制件包扎水冷管时,预制件应与水管紧贴。预制件之间接缝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密实。

9.2.10 环形加热炉炉底边缘砖、炉墙凸缘砖及其以下的炉墙应按设计尺寸砌筑。炉墙凸缘砖与炉底边缘砖之间的环形间隙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尺寸。砌筑环形加热炉内环炉墙时,墙面应垂直,不应向炉内倾斜。

9.2.11 吊挂炉顶砌筑前,应检查吊挂铁件的中心距和相对标高差:相邻铁件中心距的允许偏差应为±2mm,铁件下表面相对标高差的允许偏差应为0~4mm。

9.2.12 砌筑有电热元件的电阻炉时,其电热元件引出孔应砌筑端正,尺寸应准确;电热元件挂钩的位置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砌筑时不应损坏电热元件挂钩。

9.2.13 辊底式炉砌筑采用金属模具预留炉辊孔洞时,模具安装应牢固、准确。砌筑时,砌体与模具之间的间隙应正确留设。

9.2.14 炉衬为耐火陶瓷纤维的加热炉或热处理炉,应以炉壳为导面铺设各层炉衬。炉墙较高时,炉衬宜从上往下逐段施工。

9.3 退火炉


9.3.1 炉墙采用莫来石聚轻隔热砖砌筑,膨胀缝宜留设成上下直通、内外相错的Z字形锁口结构,耐火陶瓷纤维毯应及时填塞。炉底膨胀缝宜留设成同层直通、上下层错缝的结构。膨胀缝之间的滑动缝应准确留设。

9.3.2 锚固螺栓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内衬表面镶装不锈钢保护板时,相邻锚固螺栓中心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3mm。焊接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或折叠式模块)的固定螺栓时,应采取保护螺纹的措施。

9.3.3 炉衬采用层铺式耐火陶瓷纤维毯时,铺设前应做好分类标识,铺设时层数应准确。立式退火炉宜从上往下逐段施工。

9.3.4 炉衬采用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或折叠式模块)时,炉墙应从下往上逐层施工。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或折叠式模块)安装完后,经检查不密实处宜借助导板加塞同材质的补偿耐火陶瓷纤维毯,塞进深度不应小于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或折叠式模块)厚度的2/3(图9.3.4)。


图9.3.4 耐火陶瓷纤维毯补偿
1-炉壳;2-隔热层;3-导板;4-耐火陶瓷纤维插板;
5-补偿耐火陶瓷纤维毯;6-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或折叠式模块);7-螺钉
9.3.5 电阻带区域的炉衬施工不应损坏电阻带挂砖。

9.3.6 退火炉耐火陶瓷纤维内衬表面设有不锈钢保护板时,保护板应从上往下逐层安装,耐火陶瓷纤维不应外露。开口处保护板应与炉壳焊接牢固。外固定螺母拧紧后宜退半圈,再与锚固钉点焊。焊接宜采用氩弧焊。

9.3.7 立式退火炉顶盖、底盖、炉辊端盖、辐射管端盖、炉门等内衬的耐火材料及不锈钢保护板宜在地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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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


10.1 一般规定


10.1.1 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0.1.1规定的数值。

表10.1.1 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糟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0.1.1.jpg

注:炉顶的砖缝厚度不应包括夹入垫片的厚度。

10.1.2 反拱捣打层下部砌体与捣打层相接部分应按反拱弧度退台砌筑,反拱捣打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10.1.3 反拱下部捣打层应按设计弧度分层捣实。捣打前,砌体表面应清扫干净。每层铺料厚度宜为30mm~60mm。铺料前,应将已捣实的表面耙松4mm~5mm。捣完后应用弧形样板检查,捣打层表面与样板间的间隙不应超过3mm。镁质、镁铬质耐火捣打料宜采用密度为1.30g/mL~1.35g/mL的卤水配制。

10.1.4 砌筑镁质、镁铬质反拱砖前,其下部捣打层及湿砌黏土耐火砖应烘干。上部有耐火捣打料的反拱,其下部黏土耐火砖层应留设排气孔。

10.1.5 反拱镁质、镁铬质砖宜干砌,缝内应用干镁砂粉填充。砌筑时应先砌一环,然后以此环为标准砌筑,并应按规定留设膨胀缝。

10.1.6 反拱应由纵中心线同时向两侧对称错缝砌筑。反拱拱脚砖宜选择烧制的成品砖。当采用加工的拱脚砖时,加工面应平整并湿砌。拱脚应砌入墙内。反拱砌完后宜用油毡将其覆盖,然后再砌筑上部炉墙。

10.1.7 端墙下部与反拱面相接处应仔细加工并湿砌。

10.1.8 砌体与炉壳之间的耐火填料,应在每砌完3层~4层耐火砖后填充一次,不得留有空隙。

10.1.9 放出口、风口、操作门、炉顶加料口、仪表孔等重要孔洞部位均应错缝湿砌。

10.2 闪速炉


10.2.1 各部位砌体宜湿砌,并应在砖缝半干状态时勾缝。

10.2.2 冰铜口、渣口、检查孔、测温孔和喷嘴孔等部位的组合砖均应预砌筑,并应根据其尺寸要求组装加工。

10.2.3 各部位H形钢梁的耐火浇注料应预先在地面施工。浇注前应仔细检查钢梁内的水冷铜管的安装位置,并应做水压试验确认,然后将水冷铜管周围浇注密实。浇注时不得损坏铜管。浇注完后应静置24h,养护一周经水压试验确认才可安装。

10.2.4 闪速炉各部位水冷铜管处的耐火浇注料应逐层浇注密实。连接部的耐火浇注料应一次浇注完,与耐火浇注料接触的镁铬砖表面应做防水处理。

10.2.5 耐火浇注料的反拱底宜分格浇注,并应按样板抹光。浇注前,炉底钢板接头处的膨胀缝应用密封纸贴盖。

10.2.6 反拱底的各砖层均应预砌筑,拱脚砖面与反拱砖面相接处应吻合。砌筑最上一层反拱底前,应用砂轮将下层反拱表面的凹凸不平处磨平。

10.2.7 最上一层反拱底的拱脚表面应用砂轮打磨,并应与端墙平面层找平。

10.2.8 炉墙有孔洞的部位的砌筑应从各孔洞处的组合砖开始,组合砖的中心线应与其孔洞的中心线一致。

10.2.9 当沉淀池炉墙砌至规定高度后,应安装炉墙铜水套和水冷铜管,并应经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才可继续砌筑。耐火砖应紧靠水套砌筑。

10.2.10 沉淀池熔铸砖或镁铬砖与炉墙铜水套之间,以及该部位的黏土耐火砖与炉壳或炉壳波纹板之间的间隙,均应用耐火填料逐层捣实。

10.2.11 砌筑沉淀池顶部耐火砖前,应沿水平H形钢梁或垂直铜水套底部支模。

10.2.12 采用水平H形钢梁的拱形炉顶,应先固定水平H形钢梁上的带槽砖。上部带槽砖和中间楔形砖应同时砌筑,并应用耐火陶瓷纤维等调整楔形砖与两侧带槽砖的高度差。带槽砖、楔形砖均应从测温孔的组合砖开始向两边砌筑。

10.2.13 采用垂直铜水套的炉顶,应先按设计尺寸固定垂直铜水套,然后根据炉顶吊挂件的位置砌筑带槽砖。带槽砖分凸凹槽且相互咬合,测温孔处不得同时出现一种形式的砖。

10.2.14 沉淀池的吊挂炉顶应在模板上砌筑完毕后再进行吊挂。

10.2.15 沉淀池炉墙四角处预留的空隙,在炉子升温之后、投料之前,应用设计规定的耐火填料捣实。

10.2.16 对于以H形钢梁为支撑的反应塔顶的砌筑,应沿H形钢梁或垂直铜水套底部支设拱胎或模板支架。H形钢梁周围的带槽砖应与钢梁上的支撑圆钢环配合砌筑。与钢梁加强板相接处的耐火砖应加工找平。各环锁口砖应按规定设置。

10.2.17 吊挂式反应塔顶砌筑时,应先支设模板。耐火砖摆放和炉顶吊挂应同时进行。

10.3 艾萨炉


10.3.1 各部位砌体应根据设计规定错缝湿砌。

10.3.2 当炉底基础层选用高铝砖湿砌时,不得留设膨胀缝。高铝砖和炉壳之间的缝隙宜采用相应材质耐火捣打料填实。

10.3.3 捣打层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10.1.3条的规定执行。捣打层施工完毕,应按烘炉曲线烘烤。

10.3.4 备用层与工作层为弧形反拱炉底时,两层反拱砖之间应用10mm~100mm厚的耐火捣打料找准弧度。反拱拱脚砖应精细加工,拱脚砖层上部应水平。工作层弧形反拱底最低点应与排空口在同一水平位置。

10.3.5 渣线上、下炉墙宜环砌。炉墙应在炉底耐火砖固定、反拱顶部找平后分段砌筑。熔池区有水套结构的炉墙,耐火砖应紧靠水套砌筑。上部椭圆锥体炉墙砌筑,退台应均匀一致。

10.3.6 备用层与工作层、炉墙与炉壳之间的耐火填料应逐层捣实,膨胀缝应按设计规定留设。炉墙顶部与炉顶罩之间的膨胀缝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毡塞实。

10.3.7 炉顶罩耐火浇注料施工前,受热钢构件表面应喷刷耐高温油漆。炉顶罩耐火浇注料板块施工后,应按设计规定养护、安装,板块之间的缝隙应用耐火陶瓷纤维绳塞紧。

10.3.8 堰口和安全排放口应预砌筑,并应与炉体砌筑同时进行,不得留设膨胀缝。外堰砌体应在钢结构安装完毕后再砌筑。

10.4 回转熔炼炉


10.4.1 炉衬砌筑应在炉体转动装置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10.4.2 砌筑前,炉体应转到正常操作位置,并应在炉体托圈上安装临时机械限位装置。临时机械限位装置应在烘炉后拆除。

10.4.3 施工时应先拆除放渣端端盖,端盖应在放渣端圆周砌体上半部待锁口时再重新安装。

10.4.4 砌筑圆周第一层砖时,应准确放线。第一层砖与第二层砖之间的纵向砖面应与炉体纵向剖面相吻合。

10.4.5 冰铜口砌筑时应准确定位。冰铜口周围的耐火砖应在冰铜口砖砌好后再湿砌。

10.4.6 风口区应全部湿砌,不得留设膨胀缝。耐火砖与炉壳之间应填6mm~8mm厚的碳化硅质耐火泥浆。风口钻孔前,风口区内表面应用高强镁铬质耐火泥浆抹平,耐火泥浆硬化后打好支撑,然后由外向内钻孔。

10.4.7 端墙与圆周砌体之间应精细加工并湿砌。端墙和圆周砌体与炉壳之间应按设计规定填充耐火填料。并应边砌边填,不得留有空隙。

10.4.8 圆周上半部砌筑应通过圆形炉壳中心支设操作平台,宜采用钢质拱胎支撑法砌筑。

10.4.9 炉口砖应湿砌。炉口后部反拱应在拱胎支设前砌筑。砌筑时,应以反拱砖的组合尺寸作为定位样板,加工反拱砖下部弧形砌体,反拱砖应从弧形面中间向两边砌筑。炉口前部反拱应在拱胎上砌筑。

10.4.10 炉口两侧最后一环砖应锁紧。锁口时不得使用直形砖。

10.4.11 对有透气砖结构的回转熔炼炉,砌筑时不得堵塞透气孔。

10.5 矿热电炉


10.5.1 本节适用于铜、镍矿热电炉及渣贫化电炉炉体的砌筑。

10.5.2 砌筑炉底时,应按图纸要求同时安装炉底测温管、接地线,并应将接地线夹入砖缝中。接地线应露出炉底上表面30mm~50mm。

10.5.3 内墙工作层镁质、镁铬质砖宜干砌,外墙及熔池以上黏土耐火砖应湿砌。炉墙上表面的表面平整偏差应为0~2mm,两侧墙上表面相对标高差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10.5.4 电极孔、烟道孔等孔洞应按设计位置留设,孔洞周围的耐火砖应砌紧。锁砖应避开孔洞。

10.5.5 当采用黏土砖(或高铝砖)和耐火浇注料预制块砌筑炉顶时,黏土砖(或高铝砖)应错缝湿砌。耐火浇注料预制块四周的耐火砖应砌紧。

10.5.6 当炉顶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时,应对炉墙、炉底采取防水措施。H形水冷钢梁耐火浇注料应预先在地面施工,施工完毕应按规定养护后安装。

10.6 卧式转炉


10.6.1 卧式转炉应在炉体转动装置试运转合格后砌筑。

10.6.2 卧式转炉宜采用转动炉体的方法砌筑。转动前,已砌筑部分应支撑牢固。

10.6.3 砌砖前,炉壳活动端盖与筒体之间的缝隙应用耐火陶瓷纤维等材料塞实。

10.6.4 砌体与炉壳之间应按设计厚度填充镁质、镁铬质耐火填料。

10.6.5 端墙宜错缝干砌,砖缝应用干镁砂粉填充。炼铅转炉炉衬应全部湿砌。

10.6.6 端墙与炉壳端盖之间的耐火填料应边砌边填,不得留有空隙。端墙与炉壳筒体之间的耐火填料应逐层捣实。

10.6.7 对于死底式端墙,圆周内衬的砌筑应在端墙砌完后进行。当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时,端墙砌体因施工转动而受压的部分与炉壳之间应用木楔楔紧。

10.6.8 对于活底式端墙,圆周内衬应先于端墙砌筑。当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时,应用丝杆支撑。当砌筑1/2以上时,应沿砌好的耐火砖进行第一次支撑,支撑时两丝杆间的间距不应超过800mm;当砌至3/4时,应进行第二次支撑,第二次支撑应与第一次支撑垂直。

10.6.9 圆周第一层砖的放线应以端墙圆心为准。圆周砌体应按圆周内衬的半径砌筑。

10.6.10 风眼砖应放正砌平,风眼砖之间不应出现三角缝。

10.6.11 风眼区耐火浇注料应捣实抹平。

10.6.12 锁砖应锁紧,内、外砖缝应一致,锁砖与炉壳之间应用耐火填料捣实。

10.6.13 炉口区域应湿砌。炉口支撑拱应紧靠拱下砌体,拱脚应砌入墙内并应锁紧。

10.6.14 砌完而未经烘烤的炉体不得随意转动。

10.7 固定式精炼炉


10.7.1 炉底黏土耐火砖宜干砌,砖缝应用干黏土粉填充。无炉壳的固定式精炼炉炉底四周应先湿砌炉底围墙。

10.7.2 炉底第一层砖应按测量确定的水平线,纵、横拉线砌筑,并可用调节其下部耐火填料厚度的办法找平第一层砖。

10.7.3 渣线以下炉墙宜干砌,渣线以上炉墙宜湿砌。外墙黏土耐火砖与内墙镁质、镁铬质砖之间为通缝时,外墙黏土耐火砖应全部湿砌。

10.7.4 固定式精炼炉加料口区砌体应错缝湿砌。

10.7.5 镁铬质耐火捣打料应分层捣实。捣打前,反拱表面应清扫干净,并应喷洒少量水或卤水将其润湿。每层铺料厚度不宜超过100mm。铺料前应将已捣实的表面耙松4mm~5mm,并应喷洒少量卤水将其润湿。

10.7.6 镁铬质耐火捣打料每层捣实后均应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将质量1kg的钢球从1.5m高处自由落下,陷坑深度不应超过3mm;用捣锤及冲击夯在上面振打时没有痕迹,并发出金属夯击声。压在侧墙内的捣打料用直径5mm的平头钢杆用力压入时,其压入深度不应超过3mm。

10.8 回转式精炼炉


10.8.1 炉衬砌筑应在炉体转动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

10.8.2 回转式精炼炉各部位砌体宜湿砌。

10.8.3 砌筑前,炉体应转到冶炼生产正常操作位置附近,且透气砖的炉壳开孔垂直向下的位置。

10.8.4 砌筑透气砖前,应在炉壳上的透气砖开孔处焊接一个钢模。钢模的大小应与座砖的下平面一致,高度应为保温板和保温层黏土耐火砖的高度之和。

10.8.5 在钢模内浇注耐火浇注料作为透气砖组的基础支座时,座砖应在耐火浇注料硬化后砌筑。座砖周围的其他耐火砖应精细砌筑,其周围600mm×600mm的范围内不得留设膨胀缝。

10.8.6 回转式精炼炉直筒部宜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转动前,已砌完的部位应支撑牢固。

10.8.7 直筒部第一层砖砌筑前,应以透气砖组的座砖所在的直线定位放线。各砖层之间的纵向砖面应与纵面剖面一致。

10.8.8 球形端墙应以球面为导面砌筑,端墙与炉壳之间的耐火填料应边砌边填。对于外加弹簧的端墙,应砌成死底式端墙。

10.8.9 氧化还原风口、出铜口、烧嘴孔及取样孔等部位应预砌筑,其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0.8.10 炉口的双反拱砖应湿砌且砖缝厚度不应超过1mm。当第二层反拱砖需要加工时,不得加工其砖中腰部的拐角部位。

10.8.11 炉衬全部砌完后,应从炉体外砌筑袖砖、芯砖。袖砖和芯砖的砖缝厚度不宜超过1mm。

10.8.12 砌完而未经烘烤的炉体不得随意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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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铝电解槽


11.1 一般规定


11.1.1 铝电解槽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1.1.1规定的数值。

表11.1.1 铝电解槽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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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槽底采用硅藻土砖时,砌体砖缝的厚度不应超过4mm。

11.1.2 砌筑铝电解槽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2规定的数值。

表11.1.2 砌筑铝电解槽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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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铝电解槽的施工应在厂房能达到防雨、防雪的条件下进行。竣工后短期内不能投产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1.1.4 炭素材料和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施工中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

11.1.5 每个铝电解槽内的底部炭块和炭素捣打料宜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11.1.6 置于炭槽部分的阴极钢棒、预焙阳极的钢爪与磷生铁或炭素捣打料接触的表面均应除锈至呈现金属光泽。

11.2 内衬


11.2.1 槽底的隔热耐火砖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用氧化铝粉填满。

11.2.2 槽底的黏土耐火砖干砌时,砖缝内应用氧化铝粉填满,最上一层砖应湿砌。

11.2.3 槽底黏土耐火砖或干式防渗料顶面的标高,应保证阴极钢棒位于阴极窗口的中心。

11.2.4 槽底采用干式防渗料振捣时,防渗料的设计高度超过180mm应分层振捣。干式防渗料上表面应用专用刮尺找平。

11.2.5 砌筑侧部砖砌体时,不得损坏阴极窗口的密封料。砌体与阴极钢棒之间的间隙应用黏土熟料颗粒或耐火陶瓷纤维填充密实。填充料不得超出砌体表面。

11.2.6 当侧部砌体采用耐火浇注料时,阴极钢棒周围应浇注密实。耐火浇注料与阴极钢棒应接触严密。

11.2.7 侧部炭块或碳化硅砖砌筑时,应采取固定措施。干砌时,相邻炭块或碳化硅砖之间的垂直缝内、侧部炭块或碳化硅砖与槽壳之间的缝隙均宜用氧化铝粉填满。

11.2.8 砌筑角部炭块时,角部炭块与槽壳之间的空隙应用耐火浇注料填实。

11.3 阴极


11.3.1 制作阴极炭块组时,应按设计规定加工放置阴极钢棒的炭槽。炭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槽中心线与炭块中心线之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1.5mm;
    2 炭槽横断面尺寸与设计尺寸之间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3 炭槽长度与设计尺寸之间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
    4 炭槽的槽底圆角半径不应小于10mm。

11.3.2 制作阴极炭块组应按技术规程进行,其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极钢棒中心线与炭槽中心线之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1.5mm,钢棒上表面应水平;
    2 炭块组表面应清洁,炭素捣打料或阴极钢棒的表面均不应高于炭块表面,并不应低于炭块表面2mm,应用耐火泥浆抹平,表面不得有裂纹;
    3 当采用炭素捣打料捣固时,炭素捣打料与阴极钢棒、炭块的接触面应严密,不得有间隙。

11.3.3 施工过程中不得撞击炭块组。当阴极钢棒松动时,该炭块组不得使用。

11.3.4 安装炭块组前应先设置阴极的中心线和侧边线。安装应自阴极中心向两端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块组应安放平稳;
    2 炭块组之间垂直缝的宽度与设计尺寸之间的允许偏差应为±2mm;
    3 阴极钢棒与阴极窗口四周的间隙不应小于5mm,并应按设计规定密封。

11.3.5 各类炭素捣打料的配合比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中不得混淆。炭素捣打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执行。

11.3.6 炭块组之间的垂直缝内、炭块组与侧部内衬之间的缝隙内应采用规定配合比的炭素捣打料捣实。捣固前,应在与炭素捣打料接触的表面喷涂一层相应的结合剂。捣固应分层连续进行,并应逐层检查铺料厚度和捣固质量。

11.3.7 炭块组端面及侧部内衬之间,凡与炭素捣打料接触部位均应清扫干净并刮毛。

11.3.8 炭素捣打料的压缩比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验确定。压缩比应按本规范第4.5.4条的公式计算,压缩比不应小于40%。

11.3.9 捣固炭块组之间垂直缝内的炭素捣打料前,应采取防止炭块组移动的固定措施。

11.3.10 炭块组与侧部内衬之间缝隙内的炭素捣打料宜分段捣固。接合处应留设在槽体两端的中部并成45°斜坡。

11.3.11 阴极钢棒周围的炭素捣打料应捣固密实。捣固时,顶层宜减小捣固锤风压,捣固锤不得撞击钢棒或侧部砌体。每层铺料前应先将下层表面用特制的锤头刮毛。

11.3.12 活动槽沿板与侧部炭块之间的缝隙不应超过10mm。安装活动槽沿板前,应先在侧部炭块的上表面均匀铺满设计规定的填充料,并应立即拧紧槽沿板螺栓直至多余的填充料被压出。

11.3.13 当采用固定槽沿板时,侧部炭块的上部与槽沿板之间的空隙应用炭素捣打料捣实。

11.4 阳极


11.4.1 炭阳极与钢爪的连接处应按技术规程浇注磷生铁。

11.4.2 浇注磷生铁后的阳极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爪中心线与炭阳极中心线之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2 铝导杆全高的垂直允许偏差应为0~5mm;
    3 炭阳极不应有水平方向的裂纹;
    4 组合的炭阳极其底面应平整,顶面的表面平整偏差应为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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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


12.1 一般规定


12.1.1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2.1.1规定的数值。

表12.1.1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2.1.2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施工前,应对炉子基础进行复测。炭素煅烧罐下部钢构件安装完毕,应经检查合格后才可施工。

12.1.3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各部位的空气道、废气道、挥发分通道和火道,在其换向和封闭前应彻底清扫,各孔道应清洁畅通。

12.1.4 炭素煅烧炉的煅烧罐和燃烧火道,密闭式焙烧炉的料箱墙、炕面砖和炉盖,敞开式焙烧炉的火道和横墙,均应预砌筑。

12.2 炭素煅烧炉


12.2.1 砌筑炭素煅烧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1规定的数值。

表12.2.1 砌筑炭素煅烧炉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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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炭素煅烧炉各部位砌体的标高应以煅烧室构架的支承板面的标高为准。

12.2.3 炭素煅烧炉硅砖砌体砖缝厚度的允许范围应为:煅烧罐和火道盖板1mm~3mm,火道隔墙和四周墙2mm~4mm。

12.2.4 煅烧罐的内、外砖缝应在砌筑每层火道的盖板砖前用稠耐火泥浆勾缝。

12.2.5 煅烧罐砌体的内表面不得有与排料方向逆向的错牙,其顺向错牙不应超过2mm。

12.2.6 煅烧罐与砖墙之间的膨胀缝不得堵塞,膨胀缝同火道接触处应填塞耐火陶瓷纤维等材料。

12.2.7 炉顶的隔热层和耐火浇注料应在烘炉结束并经修整后施工。

12.2.8 炉体后部每层测温孔、看火孔、清渣孔的铸铁件应随砌随安装,不得过后补装。

12.3 炭素焙烧炉


12.3.1 砌筑炭素焙烧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1规定的数值。

表12.3.1 砌筑炭素焙烧炉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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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敞开式焙烧炉火道墙的中心线可用料箱中心线控制,其料箱墙包括火道墙和横墙。

Ⅰ 密闭式焙烧炉


12.3.2 焙烧室侧部弧形墙上挑出的各层支撑砖台应在同一垂直面上。

12.3.3 料箱底的中间炕面砖应在料箱墙砌筑完并清扫干净后再正式砌筑。

12.3.4 料箱墙内表面的砖缝应用稠耐火泥浆勾缝。

12.3.5 煤气管端部与烧嘴应在同一中心线上,两者接触处应密封严密。

12.3.6 炉盖砖应从每圈四角的角砖开始砌筑,炉盖边缘的异形砖应紧靠框架砌筑。

12.3.7 砌完的炉盖应采用专门的吊架搬运。搬运时,炉盖应受力均匀,砌体不得松动。

Ⅱ 敞开式焙烧炉


12.3.8 敞开式焙烧炉砌筑之前,应立固定标杆作为放线和检查尺寸的基准。

12.3.9 侧墙和横墙上凹形砌体的内表面应平直,其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3mm。

12.3.10 火道封顶砖下部的砌体宜用稀耐火泥浆沾浆砌筑,砖缝厚度应为0.5mm~1.5mm。

12.3.11 火道封顶砖下部的砌体,朝向料箱面的垂直缝可为空缝,砖缝厚度不应超过3mm。该部位砌体的水平缝应铺浆砌筑,其厚度不应超过2mm。

12.3.12 砌筑插入横墙凹形槽内的火道墙时,应采取防止膨胀缝填充材料受损的措施。

12.3.13 有锁砖结构的装配式火道墙应按高度分段砌筑。每段砌体应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锁砖。火道墙未经固定时,不得砌筑上段砌体。锁砖应两侧对称同时砌筑,其厚度应与锁口宽度吻合。砌筑锁砖时,火道砌体不得变形和位移。

12.3.14 横墙顶部砂封座下的砌体应预砌筑,各砂封座的标高和中心应符合设计规定。

12.3.15 铸铁件和砌体之间应垫浸有耐火泥浆的耐火陶瓷纤维毡。

12.3.16 炉墙顶表面的耐火浇注料,应在炉面框架和各种铁件安装完毕、膨胀缝填充材料敷设好,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浇注。

12.3.17 火道墙顶预制块制作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预制块安装时应轻放,不得损坏火道墙墙体,与墙体的错台应小于5mm。

12.3.18 焙烧炉连通烟道最上一层砖的长边应与气流方向垂直,耐火砖的加工面不得朝向炉内。

12.3.19 火道墙砌筑过程中,应防止杂质掉入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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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玻璃窑炉


13.1 一般规定


13.1.1 玻璃窑炉的下列部位应干砌:池底、池壁、下间隙砖、用熔铸砖砌筑的上部结构、桥砖、蓄热室砖格子、小炉、流道熔铸砖、锡槽底、锡槽顶、通路、料道以及设计规定应干砌的部位。其他部位应湿砌。

13.1.2 除设计中规定留设膨胀缝或加入填充物外,干砌的砌体内砖与砖之间应相互靠紧,砖缝内不应填充耐火粉。干砌部位的耐火砖应进行挑选、加工和预砌筑。

13.1.3 玻璃窑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3.1.3规定的数值。

表13.1.3 玻璃窑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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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砌筑玻璃窑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1.4规定的数值。

表13.1.4 砌筑玻璃窑炉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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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前墙拱、窑拱的支撑拱、池壁、小炉口平拱、小炉变跨度的斜拱、桥砖、分隔装置拱和熔铸砖砌筑的砌体等,应按厂家组装编号进行砌筑。拱合门前应预排,合门应接缝严密。

13.1.6 各部位池底的大型黏土耐火砖,除接触玻璃液的面外,其余均可加工。砖的加工面应用靠尺和方尺检查,尺与砖面之间的间隙均不应超过1mm。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mm。

13.1.7 各部位池底的大型黏土耐火砖宜采用真空吸盘吊装就位,并均应从各处的中心线向两侧进行。砌筑熔池池底时,应调整好扁钢的位置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临时固定措施应在施工完后拆除。

13.1.8 池底砌体的砖缝除设计特别标明的部位外,纵、横方向均应对正。砖缝处应按设计留设膨胀缝,缝内应保持清洁。

13.1.9 池底上表面在砌筑池壁的部位应测量找平。池底砖外缘不得在池壁砖外缘以内。

13.1.10 池壁转角处不应交错砌筑,除设计另有规定外,该处应沿较长的池壁面砌成直缝。池壁砖应保持垂直,池壁转角处应接缝严密。

13.1.11 砌筑具有可调节骨架的拱顶时,应沿拱的中心线打入一排锁砖。锁砖打入后,拱顶应用稀耐火泥浆灌缝。

13.1.12 前墙拱、分隔装置等第一层拱砌筑完后,应先拧紧拉杆的螺母,再砌筑上层拱。窑拱的支撑拱、前墙拱和分隔装置等的上层拱不得比第一层拱砌得紧。

13.1.13 前墙拱、分隔装置的单环拱和桥砖砌筑时,砖环各部位的中心线应同立柱、顶紧装置的中心线对正。

13.1.14 熔池池底、池壁及其上部结构全部砌筑完后,应用钢刷清除砌体内表面的杂物,并应用吸尘器吸除。

13.1.15 窑拱隔热层施工前,应进行拱顶的清扫、密封和缺陷的修补工作。池壁、胸墙、小炉的隔热层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13.1.16 玻璃窑炉各部位的隔热层不得将钢结构包在其内。

13.2 蓄热室、烟道和小炉


13.2.1 烟道墙或蓄热室墙用两种以上不同材质的砖砌筑时,沿高度方向每隔500mm,内、外层砖应互相咬砌一层。

13.2.2 蓄热室炉条碹不得歪斜,炉条碹与蓄热室墙之间的缝隙应符合设计规定。炉条碹合门砖不得加工。

13.2.3 砖格子表面应保持水平,上、下格孔应垂直。砖格子与墙之间的缝隙应符合设计规定。水平观察孔与水平格孔应对准。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成品,不得堵塞格孔。

13.2.4 室内烟道或室外烟道与上升烟道之间应砌成直缝。

13.2.5 用熔铸砖砌筑的小炉,宜先砌小炉后砌蓄热室墙。

13.2.6 小炉砌筑前应调整好扁钢或型钢的位置和标高。

13.2.7 砌筑小炉斜拱时,在骨架未箍紧前,应采取防止斜拱拱砖下滑的措施。用硅砖或镁砖砌筑的小炉斜拱应错缝砌筑。

13.2.8 小炉拱砌筑完毕后,应依次均匀、对称地拧紧小炉拱顶丝,使拱逐渐拱起脱离拱胎。经检查无下沉、变形和局部下陷后,拱胎才可拆除。

13.3 熔化部、卡脖和冷却部


13.3.1 熔化部、卡脖和冷却部应以一号小炉中心线为基准进行各段控制线的定位。

13.3.2 熔化部池壁顶面的标高不应低于冷却部池壁顶面的标高。

13.3.3 砌筑熔化部和冷却部的窑拱前,应对立柱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13.3.4 窑拱拱脚砌筑前,应调整拱脚砖支承钢件。拱脚砖与支承钢件间、支承钢件与立柱间的不平整处均应用钢板垫平。窑拱拱脚砖与窑炉中心线的间距、拱脚砖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13.3.5 熔化部和冷却部窑拱的分节处应留设膨胀缝。当窑拱中有支撑拱时,分节处支撑拱的拱脚至拱顶找平砖应砌成直缝,不应留设膨胀缝。

13.3.6 熔化部窑拱砌筑时,每侧窑拱的所有支撑拱,其同一层拱的锁砖应同时打入。打入锁砖前,每侧窑拱两端的支撑拱拱脚外应采取临时顶紧措施。

13.3.7 窑拱砌筑过程中,应随时用胎面卡板检查砖面与窑拱半径的吻合情况并进行调整。

13.3.8 熔化部和冷却部每节窑拱的端部,不应砌宽度小于150mm的拱砖。

13.3.9 熔化部和冷却部窑拱砌筑完毕后,应逐步并均匀对称地拧紧各对立柱间拉杆的螺母。用于检查拱顶中间和两肋上升、下沉的标志,应先行设置。必须在窑拱脱离开拱胎,并应经过检查未发现下沉、变形和局部下陷时拆除拱胎。

13.3.10 挂钩砖底面应湿砌,顶面应平整。挂钩砖的内弧面与托板间应留设间隙。挂钩砖之间应留设膨胀缝。上间隙砖与窑拱间的间隙应填充与砌体相应的稠耐火泥浆。砌筑挂钩砖与胸墙时,应采取防止向窑内倾倒的措施。

13.3.11 有隔热层的窑底在砌铺面砖之前,应捣实耐火捣打料层。

13.4 通路和成型室


13.4.1 锡槽纵向中心线应与窑炉纵向中心线一致,两者横向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锡槽横向中心应以锡槽第一根立柱中心线为基准定位。

13.4.2 锡槽槽底砖固定前,锚固件与底部钢板应焊接牢固。

13.4.3 固定锡槽底砖的螺杆宜采用螺柱焊机焊接,固定螺母不应过紧。

13.4.4 填入螺栓孔内的石墨粉应捣固密实。

13.4.5 锡槽出口唇砖定位之前,应检查出口唇板标高。

13.4.6 砌筑锡槽顶盖砖时,吊挂件的松紧、高度应调整一致,受力应均匀。

13.4.7 通路池底砖的斜压缝处不应留设膨胀缝。

13.4.8 供料通路内壁和锡槽底砖的砖缝、膨胀缝,应采取防止杂物混入的措施。供料通路砌体和炉头锅的接缝不应超过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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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


14.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


14.1.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4.1.1规定的数值。

表14.1.1 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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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回转窑、单筒冷却机


14.1.2 回转窑、单筒冷却机筒体内衬的施工应在筒体安装完毕,并应经检查和空运转测试合格后进行。

14.1.3 回转窑、单筒冷却机的筒体内壁应打磨平整,其表面的灰尘和渣屑应清除干净。焊缝高度应小于3mm。

14.1.4 砌筑内衬用的纵向基准线宜用垂吊、激光仪器法放线。每条线均应与筒体的中心轴线平行。砌筑前还应划好平行于纵向基准线的纵向施工控制线。纵向施工控制线宜每隔1.5m设置一条。

14.1.5 砌筑内衬用的环向基准线宜用垂吊转动法放线,每10m设置一条。环向施工控制线宜每隔1m设置一条。环向基准线和环向施工控制线均应相互平行且垂直于筒体的中心轴线。

14.1.6 所有砌筑均应按基准线和施工控制线进行。

14.1.7 筒体直径小于4m时宜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直径大于4m时宜采用拱架法砌筑。

14.1.8 内衬两种主砖应按设计比例均匀地交替排布,宜采用环砌法砌筑。强度较低的耐火砖宜采用交错砌筑法。

14.1.9 耐火砖之间应按设计正确使用接缝材料。耐火砖与筒体(或永久层)之间应紧贴,上、下层耐火砖之间应砌紧。

14.1.10 采用拱架法砌筑时,应先砌筑下部半圈,然后将拱架安装牢固,再从两侧同时将耐火砖逐块顶至预定位置并紧贴筒体(或永久层),直至锁口处附近位置。在锁口区,应先将两侧的耐火砖向左右两个方向顶紧,然后再进行预排和锁口。

14.1.11 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时,应分段砌筑,每段长度宜为5m~6m。首先应从窑底开始,沿圆周方向同时均衡地向两边砌筑;砌过半周1层~2层耐火砖后,应支撑牢固;然后将筒体转动1/4周,从窑底砌至水平,进行第二道支撑后转动筒体,并砌筑至锁口区附近;最后进行预排和锁口。

14.1.12 环砌时,环缝的扭曲偏差每米不应超过3mm,全环不应超过10mm。交错砌筑时,纵向缝的扭曲偏差每米不应超过3mm,每5m不应超过10mm。

14.1.13 砌筑至锁口区附近时,应将主砖和插缝砖进行预排。锁口区内的插缝砖和主砖应均匀地交替间隔排布。相邻环之间的插缝砖应错开1块~2块砖的位置。插缝砖加工后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并不得作为本环最后一块锁砖打入砌体内。

14.1.14 锁口区的最后一块锁砖均宜从侧面打入拱内。当最后一块锁砖不能从侧面打入时,可先加工锁口一侧的1块~2块耐火砖,使锁口上下尺寸相等,然后将与锁口尺寸相应的耐火砖从上面打入,并应在其两侧处用钢板锁片锁紧。

14.1.15 锁口用的钢板锁片可采用2mm~3mm钢板,每个砖缝中的钢板锁片不应超过1块。每环锁口区不应超过4块锁片,并应均匀地分布在锁口区内。体形较薄的插缝砖和经过加工的锁砖旁边不宜打入钢板锁片。

14.1.16 每砌筑完一段或一环后,应拆除支撑或拱架,并应及时检查耐火砖与筒体(或永久层)的间隙,不得出现下垂脱空现象。

14.1.17 全窑完成砌筑、检查、紧固后,不宜再转窑,并应及时烘窑、投入使用。

Ⅱ 预热器系统、箅式冷却机及其他设备


14.1.18 体积较小的下料管、闸阀和膨胀节等管件或设备的内衬,宜在地面或平台上施工。

14.1.19 各设备中预留的孔洞处应精心施工,并应逐个检查,不得遗漏。

14.1.20 各设备内、各设备之间的膨胀缝均应按设计留设,并应填充耐火陶瓷纤维。

14.1.21 锥体、斜坡的坡度应准确,内衬表面应平整,并不得有与物料运动方向相反的逆向错牙。

14.1.22 砌筑平面直墙部位的耐火砖时,锚固砖应按设计规定排布。金属锚固钩后的固定座与壳体间应焊接牢固,并应用耐火陶瓷纤维塞紧。

14.1.23 耐火浇注料施工前,在与其相接触的砌体表面应刷防水剂。耐火浇注料的单次施工面积不宜超过1.5㎡。

14.1.24 砌筑窑门罩上部半圆耐火砖前,应在壳体上划出施工控制线。拱环砌体不得出现歪斜、脱空现象。拱环砌筑的最后一块锁砖应从罩顶专用口处向下插入并用锁片锁紧。无专用口时,应沿砖环方向在壳体上开一个方形孔用于锁砖。

14.2 石灰竖窑


Ⅰ 套筒石灰竖窑


14.2.1 砌筑套筒石灰竖窑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2.1规定的数值。

表14.2.1 砌筑套筒石灰竖窑的允许偏差
14.2.1.jpg


14.2.2 内、外筒墙体砌筑前,底部应用耐火浇注料找平。

14.2.3 砌体工作层与隔热层、砌体与钢结构壳体之间的间隙,小于10mm可用耐火泥浆填塞密实,大于10mm可用轻质耐火浇注料填塞。

14.2.4 内筒挂砖与钢结构之间的间隙应均匀一致,间隙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塞密实。

14.2.5 内、外筒工作层的砌筑中心线应与内筒钢结构中心线保持一致。

14.2.6 内、外筒墙应由下而上同步砌筑。砌筑过程中应用木靠尺等工具控制砌体上表面的平整度,用弧度板控制墙面的椭圆度。

14.2.7 上、下过桥拱和燃烧室烧嘴砖砌筑前,应预先进行加工、组装。

14.2.8 过桥拱拱脚砖下表面的砌筑标高应以各燃烧室的水平中心线的平均标高为基准确定。过桥拱应先预排后砌筑。

14.2.9 平拱应从内筒到外筒一环一环咬砌。每环砖应从平拱的纵向中心线开始对称预排,并应从纵向中心线开始同时往两侧方向砌筑。

14.2.10 燃烧室隔热层和工作层应以壳体的十字中心线为基准,支设中心轮杆逐层控制半径砌筑。

Ⅱ 双筒石灰竖窑


14.2.11 砌筑双筒石灰竖窑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2.11规定的数值。

表14.2.11 砌筑双筒石灰竖窑的允许偏差
14.2.11.jpg



14.2.12 两个筒体托砖板上表面应以同一标高为基准,用耐火浇注料找平。两个筒体的冷却部工作层砌筑时,砖层表面应平整,同一砖层的标高应一致。

14.2.13 冷却部支撑柱以下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冷却部支撑柱及其以上各部位砌体均应以筒体中心线为基准砌筑。冷却部支撑柱砌体应准确定位后放线砌筑。

14.2.14 支撑柱拱砖应预砌筑。

14.2.15 同一筒体支撑拱的拱胎应在支撑拱砖全部合门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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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隧道窑和辊道窑


15.1 隧道窑


15.1.1 隧道窑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5.1.1规定的数值。

表15.1.1 隧道窑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5.1.1.jpg


15.1.2 隧道窑窑体砌筑的测量定位应以窑车轨面标高和轨道中心线为基准。

15.1.3 砌筑隧道窑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1.3规定的数值。

表15.1.3 砌筑隧道窑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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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jpg
15.1.4 隧道窑的吊挂顶和空心砖砌体应预砌筑。吊挂砖和空心砖应选分和编号。

15.1.5 砂封槽、曲封砖和拱脚砖下的三段窑墙的质量应分别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上部砌体。

15.1.6 窑墙不同砖种的砖层应由内向外逐次错台砌筑,不得先砌内、外两层,后砌中间各层。

15.1.7 留设窑墙膨胀缝时,应先立好木样板,从下至上留成直缝,砂封槽、曲封砖和拱脚砖处宜错开留设。窑墙的内、外层膨胀缝应错开。当工作层的厚度超过一块砖的厚度时,该层的膨胀缝也应内外错开。

15.1.8 空心砖砌体砌筑时,其接口应吻合。残余的耐火泥浆应随时清除,砖缝勾缝应严密。

15.1.9 空心砖应分层砌筑。上一层砖应待下层砖砌筑完并经检查合格后砌筑。

15.1.10 窑顶砖应湿砌,镁质制品宜干砌。

15.1.11 窑顶拱胎、吊挂砖托板的拆除应在吊杆螺母、两侧立柱拉杆螺母拧紧且压紧装置顶紧后进行。

15.1.12 窑墙顶部两侧气道的砖缝应严密。

15.1.13 事故处理孔的底面应与窑车台面平齐。

15.1.14 砌筑各气幕时,通道壁、通道内和进、出风口处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残余耐火泥浆。

15.2 辊道窑


15.2.1 辊道窑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5.2.1规定的数值。

表15.2.1 辊道窑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5.2.1.jpg


15.2.2 辊道窑窑体砌筑的测量定位应以辊棒中心线标高和窑体中心线为基准。

15.2.3 砌筑辊道窑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2.3规定的数值。

表15.2.3 砌筑辊道窑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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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辊道窑相邻辊孔砖之间宜留设3mm~5mm的膨胀缝。

15.2.5 辊孔砖应在辊下两侧墙砌体的标高及标高差经检查合格后砌筑。

15.2.6 辊孔砖应检选,有裂纹的辊孔砖不得使用。辊孔砖不得加工。

15.2.7 事故处理孔的过桥砖不得有裂纹。

15.2.8 上挡板插入孔应按设计规定留设,上挡板与插入孔之间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棉密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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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转化炉和裂解炉


16.1 一般规定


16.1.1 转化炉和裂解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6.1.1规定的数值。

表16.1.1 转化炉和裂解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6.1.1.jpg


16.1.2 砌筑转化炉和裂解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1.2规定的数值。

表16.1.2 砌筑转化炉和裂解炉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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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与炉衬接触的钢结构及设备的金属表面应清除浮锈和油污。除锈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中Sa2或St2级的规定。

16.1.4 炉墙隔热板应在炉内试铺,并应根据试铺时刻印在隔热板上的锚固件位置,宜采用电钻钻出锚固件的安装孔槽。隔热板外形需要加工时,应在板上放样画线,并应使用专用工具切割。厚度方向的最大切削厚度不应超过5mm。

16.1.5 炉墙隔热耐火砖应湿砌。砖与隔热板之间应紧贴,不得填充耐火泥浆。

16.1.6 燃烧器耐火砖砌体的中心线应与金属燃烧器的中心线重合,其允许偏差应为0~3mm。砌筑前耐火砖应预砌筑、编号。炉底燃烧器耐火砖砌体外侧与炉底耐火浇注料、耐火砖之间应填充耐火陶瓷纤维毯。

16.1.7 与隔热耐火浇注料接触的隔热板、隔热耐火砖、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的表面应刷一层沥青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16.1.8 隔热耐火浇注料拆模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裂缝宽度小于3mm时,可不进行修补;3mm以上的裂缝,但不脱落或剥离时,可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充;当隔热耐火浇注料有脱落或有10mm以上的裂缝时,应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修补。修补时,应将裂缝处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凿至炉墙结合面或隔热层,形成倒梯形,露出的锚固件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16.1.9 对已安装好的炉管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沾污。

16.1.10 炉衬施工应在具备条件、确认合格并办理工序交接证明书后进行。

16.2 一段转化炉和裂解炉


Ⅰ 辐射室


16.2.1 辐射室内衬的施工宜按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顺序进行。

16.2.2 隔热板作隔热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热板应紧贴炉壳铺砌,同层隔热板之间应紧靠。相邻两层隔热板应错缝铺砌,错缝间距应大于50mm。
    2 当局部炉壳外凸,隔热板之间、隔热板与炉壳之间的间隙超过3mm时,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充。
    3 锚固件的孔槽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满。

16.2.3 当耐火陶瓷纤维毯和隔热板作隔热层时,耐火陶瓷纤维毯的铺贴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隔热板与耐火陶瓷纤维毯之间应紧靠,不得填充耐火泥浆。

16.2.4 炉墙内采用拉砖钩结构时,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其插入锚钉孔的深度不应小于25mm。拉砖钩遇到砖缝或膨胀缝时,应按本规范第3.2.41条的规定执行。

16.2.5 炉墙内同时采用拉砖钩和拉砖杆结构时,拉砖钩和拉砖杆应符合本规范第3.2.40条的规定。

16.2.6 与托砖板上表面接触的耐火砖砖面不应涂抹耐火泥浆。托砖板朝向炉内的一端与异形耐火砖之间的膨胀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小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加工耐火砖。

16.2.7 耐火砖炉墙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且不宜产生负偏差,膨胀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塞。

16.2.8 温度计套管、吹灰器及蒸汽管管孔处的耐火砖应加工成喇叭形。耐火砖与管子周围的间隙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塞。

16.2.9 真空成型窥视孔预制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预组装,正式安装应在其下方耐火砖或耐火陶瓷纤维模块施工后进行。窥视孔预制块中心与金属壁板开孔中心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2 锚固件应焊接牢固,位置应准确;
    3 在耐火砖炉墙中采用真空成型窥视孔预制块时,预制块与耐火砖墙之间应留设膨胀缝,并应填充耐火陶瓷纤维毯。

16.2.10 真空成型窥视孔采用耐火砖砌筑后切割而成时,应预砌筑,迎火面不得出现截面为三角形的条形耐火砖。

16.2.11 裂解炉贯穿柱采用隔热耐火浇注料、耐火砖和耐火陶瓷纤维模块结构时,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文的规定。

16.2.12 耐火陶瓷纤维内衬中锚固件的材质和排布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锚固件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相邻两个耐火陶瓷纤维模块的锚固件中心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5mm。用于陶瓷杯结构的扁形锚固件,其侧面应朝向一致。

16.2.13 当炉顶的炉管间采用耐火陶瓷纤维结构时,应用专用工具取芯下料,开孔位置应与炉管的安装位置一致。采用耐火陶瓷纤维层铺毯结构时,孔径应比炉管直径小5mm~10mm,相邻两层耐火陶瓷纤维毯的安装插口应相互错开;采用耐火陶瓷纤维模块结构时,孔径应比炉管直径小5mm。

16.2.14 耐火陶瓷纤维毯使用陶瓷杯固定时,孔口应使用特制工具加工。孔口直径应与陶瓷杯的小头外侧一致,深度应与陶瓷杯高度一致。陶瓷杯的拧进深度应相等,陶瓷杯边缘的沟槽朝向应一致。

16.2.15 模块与模块、模块与耐火砖、模块与贯穿柱之间应挤压紧密,透气缝应用相应等级的耐火陶瓷纤维毯填塞密实。

16.2.16 每个耐火陶瓷纤维模块的固定螺母应拧紧,不得遗漏。固定螺母应经逐个检查无误后,才可拆除绑扎带和套管。

16.2.17 一段转化炉的烟道墙和挡火墙砌体应湿砌,烟道孔洞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烟道盖板宜干砌,板与板之间应留设膨胀缝,尺寸不应超过3mm。

16.2.18 炉底应最后施工,炉底和烟道底所用的隔热板、耐火砖均应干砌。一段转化炉炉底砖的上表面与下集气管隔热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尺寸。

16.2.19 炉底由多层不同品种的隔热耐火浇注料组成时,应分层施工。下层隔热耐火浇注料表面不得压光。膨胀缝的留设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层与层之间的膨胀缝应错缝留设。

16.2.20 炉底、烟道底、排污管和热电偶管周围应按设计留设膨胀缝,缝内应填塞耐火陶瓷纤维毯。

Ⅱ 对 流 室


16.2.21 对流室墙板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宜在现场采用支模浇注法施工。预制时,墙板应水平放置并垫平。墙板在吊装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固措施,墙板不得变形。

16.2.22 当隔热耐火浇注料的厚度超过75mm时,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

16.2.23 对流室墙板及对流室底板的内衬浇注宜分块进行,块与块之间应设置膨胀缝。膨胀缝应留成台阶形,膨胀缝内应填充耐火陶瓷纤维。内衬应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压光。

16.2.24 埋入内衬的金属件(含金属滑道、管板托架、管嘴、套管等)在施工前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宜包裹2mm~4mm厚的耐火陶瓷纤维纸。

16.2.25 当对流室采用模块化施工时,相邻模块之间应填充一层高铝质以上级别的耐火陶瓷纤维毯,厚度为相邻模块之间间隙的1.5倍。

16.2.26 对流室模块在预制期间,采用分片卧置施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6.2.21~16.2.24条的规定。

16.2.27 对流室模块在预制期间,采用侧墙板与两端管板、中间管板组对成框后立置施工时,托底模板不得变形。内衬厚度方向应一次成型,侧墙板与端管板之间的内衬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

16.2.28 炉墙采用穿砖结构时,固定杆不得变形,固定杆应牢固地插进托砖板上的固定套内。耐火砖固定后,不得有松动的砖块。

Ⅲ 输气总管


16.2.29 输气总管内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宜在工厂预制,烘干后运至现场。

16.2.30 输气总管隔热耐火浇注料浇注前,应先在特制的、可拆卸的钢管内试浇注,经射线检查合格,即浇注料中的气孔不大于50mm时,才能正式浇注。

16.2.31 输气总管应安放在临时的支架上进行隔热耐火浇注料的浇注。浇注前,其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6.2.32 输气总管锐角处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应填捣密实。经射线检查,隔热耐火浇注料中的气孔不得大于50mm。

16.2.33 安装前,内衬应按专门的烘炉制度烘干。

Ⅳ 烟囱、烟道、烟气收集器(集烟罩)、弯头箱


16.2.34 烟囱、烟道、烟气收集器(或集烟罩)、窥视孔盖内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应在现场预制。烟囱、烟道、烟气收集器(或集烟罩)应垫平,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16.2.35 烟气收集器(或集烟罩)内衬与对流室内衬之间的缝隙应预先填充耐火陶瓷纤维毯。

16.2.36 弯头箱框的内衬应在对流室炉管焊接并经检验合格后施工。弯头箱盖板内的内衬可在地面施工。

16.3 二段转化炉


16.3.1 出口管的隔热耐火浇注料应在筒体安装前浇注。浇注时,筒体应放在特制的辊轮上,浇注孔应朝上。浇注后应将管口封闭,自然养护。

16.3.2 浇注用钢模板应在炉外预组装和编号。安装下锥体钢模板时,支承处应焊接牢固。

16.3.3 隔热耐火浇注料应连续浇注,每次间断时间不宜超过30min。

16.3.4 隔热耐火浇注料浇注时,应沿筒体周边均匀下料,其自由下落高度不应超过1.3m。

16.3.5 隔热耐火浇注料浇注完后,应立即封闭上、下孔洞,自然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d。

16.3.6 炉内砌体的砌筑施工应在隔热耐火浇注料烘干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16.3.7 球形拱顶砖应在炉内逐层预砌筑。预砌筑时,砖缝应用相应厚度的纸板代替。

16.3.8 球形拱的拱脚表面、筒体中心线的夹角和拱脚砖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球形拱模板拆除后,应及时清理球形拱孔洞内的杂物,孔洞应畅通。

16.3.9 触媒保护层的异形砖应从中心开始平行干砌。带孔砖和无孔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砖层的上表面应平整。

16.3.10 带孔六角形耐火砖与隔热耐火浇注料之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

17 工业锅炉


17.0.1 本章适用于现场组装的工业锅炉。

17.0.2 锅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7.0.2规定的数值。

表17.0.2 锅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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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 炉墙表面与管子之间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7.0.3规定的数值。

表17.0.3 炉墙表面与管子之间间隙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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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 锅炉的砌筑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和检查验收后进行。所有埋入炉墙内的零件、水管和炉顶的支、吊装置的安装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17.0.5 炉墙黏土耐火砖砌至设计高度后,应向外墙伸出115mm长的拉固砖。拉固砖在同层内应间断留设,上、下层应交错。

17.0.6 炉墙加工砖应使用专用工具加工,加工后砖的长度应大于原砖长的1/3。

17.0.7 当砌筑普通黏土砖外墙时,应准确留设烘炉排气孔。烘炉完毕后应将排气孔堵塞。

17.0.8 埋入炉墙内的骨架立柱、横梁与耐火砌体的接触面应铺贴耐火陶瓷纤维毯。

17.0.9 通过砌体的水冷壁集箱和管道以及管道的滑动支座不得固定。

17.0.10 炉墙拉钩砖的拉钩应保持水平。拉钩应按设计放置,不得任意减少其数量。

17.0.11 水冷壁拉钩处的异形砖不得卡住水冷壁的耳板,并不得影响水冷壁的膨胀。

17.0.12 耐火砌体(含耐火浇注料)中的锅炉零件和各种管子的周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

17.0.13 砌体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清洁,并应填以直径大于缝宽的耐火陶瓷纤维绳。炉墙垂直膨胀缝内的耐火陶瓷纤维绳应在砌砖时压入。

17.0.14 折焰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折焰墙砌筑有关的管子应平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折焰墙与炉墙的衔接部分应留设膨胀缝,其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填塞严密。
    3 带有固定螺栓孔的异形砖应逐层干排预砌筑。固定螺栓焊接前,应在管子上标明螺栓孔的位置。

17.0.15 耐火浇注料内的钢筋和其他金属埋设件表面应清洁,其埋入部分的表面应涂沥青层。无法涂沥青的部位可包裹石油沥青油纸。

17.0.16 耐火涂抹料涂层较厚时,应分层涂抹。待前一层稍干后,才可涂抹次层。耐火涂抹料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缝。

17.0.17 敷管炉墙的施工应先将炉墙排管平放,然后逐层浇注耐火浇注料和隔热浇注料,整体吊装应待浇注料经养护硬化后进行。

17.0.18 敷管炉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管炉墙的管子弯头处不得布置固定铁件;
    2 敷管炉墙的龟甲网间应连成一体,龟甲网与孔、门等处应连接牢固;
    3 敷管炉墙固定铁件的压盖或者螺帽应压紧,固定铁件高出隔热层的距离不应超过15mm。

17.0.19 加工异形砖时,不得削弱主要受力处的强度。在修整吊挂砖的吊孔时,其配合间隙不应超过5mm。

17.0.20 炉顶与炉墙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规定施工并密封严密。

18 冬期施工


18.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宜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宜解除冬期施工。

18.0.2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本规范其他各章的规定。

18.0.3 冬期砌筑工业炉应在采暖环境中进行。

18.0.4 用水泥砂浆砌筑炉外烟道的普通黏土砖时,可采用蓄热法。

18.0.5 砌筑工业炉时,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工业炉砌筑完毕不能随即烘炉投产时,应采取烘干措施,排尽炉衬内的水分。

18.0.6 耐火砖和预制块在砌筑前应预热至0℃以上。

18.0.7 耐火泥浆、耐火可塑料、耐火喷涂料和水泥结合耐火浇注料等施工时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黏土结合耐火浇注料、水玻璃耐火浇注料、磷酸盐耐火浇注料施工时的温度不宜低于10℃。

18.0.8 冬期施工时,耐火泥浆、耐火浇注料的搅拌应在暖棚内进行。运距较远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水泥、模板等材料宜事先运入暖棚内存放。

18.0.9 耐火浇注料的搅拌用水应加热,加热温度为: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60℃,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30℃。水泥不得直接加热。

18.0.10 耐火浇注料施工过程中不得另加促凝剂。

18.0.11 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可采用蓄热法或加热法。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80℃,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30℃。

18.0.12 黏土、水玻璃和磷酸盐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应采用干热法。水玻璃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0℃。

18.0.13 喷涂施工时,耐火喷涂料和水应在混合前预热,喷涂料管、水管及被喷炉(或管)壳应采取保温措施。

18.0.14 冬期施工时,应做专门的施工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空气温度、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加热材料在暖棚内的温度,不定形耐火材料在搅拌、施工和养护时的温度,应每隔4h测量一次;
    2 全部测量点应编号,并应绘制测温点布置图;
    3 测量不定形耐火材料温度时,测温表放置在料体内的时间不应少于3min。

19 验收资料


19.0.1 工业炉砌筑完毕,应按本规范进行交工验收,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19.0.2 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交工验收证书;
    2 开工、竣工报告;
    3 工序交接证明书(其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4 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包括各种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使用变更通知单、试验室的复检报告、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制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材料使用和异常情况处理等的文字记录;
    5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资料;
    7 技术联系单(含合理化建议);
    8 冬期施工记录;
    9 设计变更资料(含图纸会审记录);
    10 竣工图,简单的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竣工图,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需重新绘制竣工图;
    11 其他与业主方约定的交工资料。

19.0.3 工业炉内衬砌筑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20 烘炉


20.0.1 工业炉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烘炉。不能及时烘炉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0.0.2 工业炉的烘炉应在其生产流程有关的机械和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20.0.3 采用耐火浇注料等不定形耐火材料砌筑的工业炉内衬应按规定养护后,才可进行烘炉。

20.0.4 工业炉投产前,必须烘炉。烘炉前,必须先烘烟囱和烟道。

20.0.5 对于热风炉附属热风管道等工业炉辅助系统的管道内衬,其烘炉可随工业炉主体的烘炉同时进行,也可根据具体结构分区段进行。

20.0.6 以硅砖为主体的工业炉的烘炉,应确认其主体车间、辅助车间的竣工日期能够满足工业炉在规定烘炉期内立即投入生产的条件下才可进行。

20.0.7 工业炉的烘炉制度应根据工业炉的结构和用途、耐火材料的性能和施工季节等情况制订。

20.0.8 工业炉烘炉制度中的阶段性保温时间及总烘炉时间,应满足最长烘炉时间的材料的要求。

20.0.9 工业炉内衬的烘炉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热源及供热方式、热源循环流向、温度检测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温度控制曲线、水分检测系统、烘炉结束判定基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与热态工程配套的内容等。

20.0.10 工业炉烘炉应按烘炉制度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的烘炉曲线。烘炉后需要降温的工业炉,在烘炉曲线中应注明降温速度。烘炉时应做详细的记录。对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注明其原因。

20.0.11 烘炉期间应观察护炉铁件和内衬耐火材料的膨胀以及拱顶的变化,可调节拉杆螺母控制拱顶的上升。对于大跨度拱顶,其上部应安设监测标志,跟踪检查拱顶的变化。

20.0.12 在工业炉烘炉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其正常升温时,应立即保温或停止烘炉。待故障消除后,才可继续烘炉。

20.0.13 工业炉烘炉过程中所出现的缺陷应经处理后,才可投入正常生产。

20.0.14 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的工业炉可直接投入生产。当内衬使用热硬性粘接剂或表面涂刷有保护性覆盖层时,投产前应按规定的升温制度升温。

20.0.15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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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21.1 施工安全


21.1.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1.1.2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施工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1.1.3 施工现场和仓库应设有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并应定期检查。

21.1.4 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应分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应设专人管理。库内应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21.1.5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区域内的通道上方应搭设保护棚。

21.1.6 施工区域及各运输通道应光线充足。

21.1.7 起重设备、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并应设专人检查和维护。

21.1.8 电气设备应接地。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烟道内、吹风清扫等部位施工时,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

21.1.9 高空施工所搭设的临时设施应牢固、可靠。高空施工时不得抛扔物品。

21.1.10 在有煤气、烟尘等有害气体的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专人测量有害气体和氧含量的浓度。

21.1.11 热态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1.1.12 炉内施工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高温施工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1.2 环境保护


21.2.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1.2.2 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制度。

21.2.3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环境。

21.2.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等。

21.2.5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

21.2.6 搅拌场所和砖加工场所等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21.2.7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噪、隔离等措施。

21.2.8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21.2.9 可回收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回收。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不得回填。

附录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表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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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表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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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内所列时间不包括烟囱和烟道的烘烤时间;
       2 焦炉日膨胀率在400℃以下采用0.03%~0.035%,400℃以上采用0.035%~0.0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高铝质耐火泥浆》GB/T 2994
    《耐火材料 热膨胀试验方法》GB/T 7320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
    《粘土质耐火泥浆》GB/T 14982
    《耐火泥浆 第1部分:稠度试验方法(锥入度法)》GB/T 22459.1
    《耐火泥浆 第3部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GB/T 22459.3
    《硅酸铝质隔热耐火泥浆》YB/T 114
    《炭素泥浆》YB/T 121
    《硅质耐火泥浆》YB/T 384
    《镁质、镁铝质、镁铬质耐火泥浆》YB/T 5009
    《热风炉用高铝砖》YB/T 5016
    《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可塑料可塑性指数试验方法》YB/T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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