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1-2014 防洪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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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1-2014 防洪标准.pdf简介:

GB50201-2014是中国国家标准《建筑防洪标准》的最新版本,于2014年发布。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应达到的防洪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遇到洪水等自然灾害时能有效抵抗,保证人员安全和建筑物的稳定性。

GB50201中详细规定了防洪设计的基本要求、防洪等级划分、建筑物的防洪措施、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洪水影响的评估等内容。它涵盖了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的设计防洪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选址、基础设计、结构设计、排水系统设计等。

此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于保障城市和地区的防洪安全,防止因洪水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是我国建筑行业防洪设计的重要法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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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在原标准第4.0.6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 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3.3节制订本条。 3.1.3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一2005第5.4.3条的规定制订。对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 有害尾矿的尾矿库,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应按 照与核安全有关的规定确定防洪标准,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 保其安全

8.2.1~8.2.3灶灰场是指燃煤火电厂、冶炼厂等用于储存排出 的粉煤灰和炉渣的场地,我国燃煤火电厂和贮灰场数量众多。为 了贮灰挡水,贮灰场需要修筑围挡堤坝并设置泄洪设施。 这三条主要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OL/T5339一2006第17.1.4条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 范》DL/T5045一2006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制订的。 8.2.4与燃煤火电厂的灰渣相比,其他类型的灰渣具有不同的特 生,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差异较大,因此制订本条

9.0.1~9.0.3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 6003一2010第4.0.1条第4款规定:局、站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 防洪标准GB50201一94的要求: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电信专用 房屋防洪标准等级为1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专用 房屋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因此,本次修订基本沿用了原 标准的分类、分等方法和防洪标准。 为了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对位于或经过易受洪水冲刷 地区的杆、塔等设施的基础,还应考虑遭遇相应洪水的冲刷深度; 跨越河流、湖泊和经过蓄、滞洪区的架空明线,应高出设计洪水位。 本条对此均术作规定,执行时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第2章 名词术语,在表9.0.3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并将表格名称中的 公用无线电通信台站”修改为“公用通信台、站。 9.0.4除公用通信设施外,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以及动力等部门 也有一些专用或特殊用途的通信设施,为了保障这些通信设施的 畅通,也需要保证其防洪安全,本条是针对这些通信设施所作的规 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其服务对象相应的防洪标准或特殊要 求的防洪标准,也可参照本标准表9.0.1的规定,结合所服务部门 的要求分析确定,在遭遇设计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信设施可畅 通,专用部门可正常运行。

DB43/T 718-2012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技术规范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 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 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原标准中对文物古迹的等级划分方法一致,可 继续沿用。 至2010年8月,中国已有40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 列人《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8项,文化和 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因此,本次修订在I等文物古 迹中增加了“世界级”一项,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 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仍沿用原标准的规定。 10.1.2本条根据原标准第9.0.1条的规定制订。考虑许多文物 古迹一且受滤损鳗,往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特别 重要的、又不耐滤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 可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10.2旅游设施 10.2.1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 分类标准》CJJ/T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 准第9.0.2条的规定。具体使用时,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 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人防护等级I级,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 72,

10.2.1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 分类标准》CJ/T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 雅第9.0.2条的规定。具体使用时,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 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人防护等级I级,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 72

列入防护等级Ⅱ级,其他景区列人防护等级Ⅲ级。 10.2.2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 标准,本条规定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 取,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以保护文物 古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洪、治涝等工程按大(1)、大(2)或小(1)、小(2)型分等,因此,本次 修订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工程不考虑按大(1)、 大(2)或小(1)、小(2)型进行分等。 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物级别确定防洪标准,该标准是为保 障水工建筑物自身防洪和结构安全要求设定的指标,在原标准 中将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称为“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 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中称为洪水标准”,现行 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中 称为“洪水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对上述不同的名称进行了研究 讨论,从延续原标准的提法考患,为统一起见,仍采用“防洪标 准”的提法。 11.1.2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提出对防洪、治涝 工程及供水、灌溉、发电、通航等工程进行分等的指标体系。 防洪、治涝、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其中V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此外,防洪分等指标中 反映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 定执行,具体可参考表9确定。

表9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

表9中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人和资产总额,两者均必须满足 要求。 供水工程的等别参照原标准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一2008的第9.2.1条制订,供水工 程中包括本流域和河流、本区域引供水工程及跨流域、跨水系、 ?75·

可靠性,大部分城市都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单个水源工程的供水 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如果某个水源出现问题,对城市生产生活的直 接和间接影响范围会较大,为此,城市供水工程的等别要采用多指 标分析确定。农业灌溉受作物生长期需水和自然降雨影响较大, 用水过程不均匀,有时灌溉面积相近的灌区,灌溉流量和水量差异 校大,因此宜按灌溉面积指标来确定工程等别。 11.1.4对于水库、拦河水闸及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引水枢纽、泵 站等不同类型工程,其等别分别按库容、过闸流量、引水流量、装机 功率等工程规模指标划分确定 水库总库容通常采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但一些低水 头径流式水库和航运(电)枢纽为减少库区淹没,在洪水期往往采 取散泄运用方式,基本恢复天然行洪状态,使水库洪水位低于枯水 期正常蓄水位,此类水库和航运(电)枢纽的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 位以下的静库容。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 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1.3条和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第2.1.1条制订,以过闸流量为分等指标。 灌溉工程的引水枢纽和承担灌、排任务的泵站工程,其等别分 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第2.0.2条、第2.0.3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1.4条制订。 11.1.5水利水电工程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 类型确定的等别不相同时,从保证工程安全的角度,其整体工程的 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如低水头径流式电站工程,由于水库 库容较小,按水库规模确定的工程等别较低,而按装机容量规模确 定的等别可能较高,对于此类工程的等别,应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JGJT 477-2018标准下载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

.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

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 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 个工程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本条分别参照原标准第6.1.2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 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第2.2.1条制订。取消 了原标准中对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临时工程的级别 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确定。 鉴于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防洪 标准实际上是被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其级别是由被保护对象的 防洪标准确定的,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级别确定防洪标准的 方法有所不同。堤防的级别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 规范》GB50286和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的 有关规定执行。 11.2.2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00第2.2.2条、《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4条制订。从保证下游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考虑,对失事后果影响重大的2 级一5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建 筑物级别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也相应提高。1级~4级主要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果失事后果影响不大,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 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11.2.3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2000第2.2.3条和水电枢组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计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5条综合制订。水库大坝的 高度与风险成正比,因此对于2、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 过规定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 全标准》DL5180两规范中对大坝提高级别的坝高指标规定有所 ·78

不同(见表10),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由于项高指标

不同(见表10),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由于项高指标 主要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提高一级只涉及调整结构设计的安全 参数,不改变调整设计洪水标准。

0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车

T/CECS 490-2017标准下载表10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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