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278-2017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排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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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13-278-2017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排版).pdf简介:

DBJ13-278-2017《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是一份由福建省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件,旨在为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技术指导。这份规程详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充电设施的种类、规格、安装要求、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它涵盖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以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推动福建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这份规程对于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的布局与完善,促进福建省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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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

4.2.1新建民用建筑须按本规范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4.2.2本条文主要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指标计算,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情况时,应将小数向 上取整。

GB 14892-1994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4.2.3本条规定了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

系统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

4.3.1目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品、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 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4.3.2~4.3.4标准化要求。 4.3.7非车载充电机应具有根据BMS系统的反馈信息以及充电过程信息,对充电系统及电动汽车进行 主动保护的功能。主动保护应具备以下保护但不局限于以下保护:BMS过温及低温保护,电池过温、 过压、过流保护,车辆接触器状态保护。并宜增加BMS系统反馈数据过滤能力,能过滤BMS反馈的 异常电度计量,异常充电指令以及异常状态。 4.3.8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一般不超过7kW,三相交流充电桩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40kW, 直流充电桩量按实际需求确定

4.4.1消防要求等同采用现行国家规范。 4.4.2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它管线损坏和检修时,损坏充电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4.4.3~4.4.4安装底座利于防水、清洁卫生,保护设备自身安全。 4.4.5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防火、防盗等。 4.4.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 相关规定。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区域场所,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5.1机动车库内楼地面应经久耐用和易于清洗,考虑到电动汽车将来发展会普及至各类型车辆而非 仅为微型、小型车,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因此规定此条要求;沥青容易积聚 静电,影响对充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4.5.2汽车坡道及出入口均为经常有汽车出入区域,充电停车位需要人员操作且充电时间较长,因此 为保障车库(场)通道畅通及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及使用人员安全,制定本条文规定。 4.5.3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行车安全,充 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4.5.4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施,由于方法较多,不做更具体规 定。 4.5.5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电机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障,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气候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动汽车驾乘 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4.5.8指单个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其充电桩数不应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应大于10米。

1住宅小区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根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单独设置变压器供

5.3.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5.3.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 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 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b)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5.3.5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 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避免产生谐振,

.4.1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去》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 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 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 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 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4.2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4.3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手机、IC卡、支付宝等等),方便公用充电桩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

5.5.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5.2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 汽车充电桩。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电设备正 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般情况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 极少等特殊情况才允许不设。 5.5.3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值班室、其它弱电机房合用。监控室内可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 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并宣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容量宜 按3kVA亢余配置。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5.5.4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成。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 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站,并接 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中,因车载充电机的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

车进行充电的非止常状态。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了解储能单元 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量等充电方式。 5.5.5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5.6.2本条为防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室外充电设备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5.6.4充电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 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应大于42,重复接地一般不应大于102。 5.6.5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 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 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6.1.3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应有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其认证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5.1.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 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 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 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 1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 没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 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经所在县(市、 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4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 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5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 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所在县 (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DB11∕T 1447-2017 建筑预制构件接缝防水施工技术规程5.2.1本条明确了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2.2本条明确了供电设备的验收要求。

5.3.1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的验收要求。

5.3.1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的验收要求。

6.3.2本条明确了非车载充电机的验收要求。

6.4.2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的验收要求。 6.5土建及其作 6.5.1本条明确了对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 5.5.2本条明确了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要求。

《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JGJ@T293-2013.pdf6.4.2本条明确了监控系统的验收要求 6.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6.5.1本条明确了对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安装要求。 6.5.2本条明确了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要求。

6.6.1~6.6.3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应提交资料目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 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 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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