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0dp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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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2018年版)是中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修订版。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设计在防火方面的要求和措施,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设计。600dpi(Dots Per Inch,每英寸点数)在此标准中并不直接提及,它通常用于印刷和图像分辨率的描述,与建筑设计规范关联不大。

GB50016-2014(2018年版)涵盖了建筑设计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建筑结构、防火设施(如疏散通道、自动灭火系统等)、防烟排烟设计、消防电源和应急照明等方面,旨在保障建筑的火灾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建筑师和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满足防火性能的要求。如果你需要了解关于600dpi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可能需要在印刷设计或者建筑图纸的精度要求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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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火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目动火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部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内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DB13(J)T 222-2017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pdf,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至少设直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莲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 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内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 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恩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抹、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炼等作业区采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耳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内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内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内、、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内、丁、戊类仓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宣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 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量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填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 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椎,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增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关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并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成类厂房与丙、丁、成类仓库相邻时,应特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宣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 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量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填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 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椎,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增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关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并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成类厂房与丙、丁、成类仓库相邻时,应特合本表注2、3的规定。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GBT 14048.15-2006标准下载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的内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 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广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 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 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 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而 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DB37/T 4213-2020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pdf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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