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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简介:
"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常称为"苏建规字[XX]"系列中的一个,是江苏省地方性的一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它主要针对江苏省内的商业建筑设计,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娱乐、仓储等商业建筑,规定了建筑设计、结构、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火涂料、防火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这部规范旨在保障商业建筑的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兼顾商业运营的便利性和效率。它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从建筑设计的初期就考虑防火因素,对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消防通道的设置、消防设施的配置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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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求: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 8.3.2条、8.3.3条要求。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²,人数之和 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15.0m
8.3.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
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DBJ41/T 078-2015标准下载,8.3.1、8.3.2、8.3.3条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9.1.1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 现模和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和其他火火设施。 9.1.2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 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 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大然水源时 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 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的商业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m²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 积不超过5000m,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²,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 于1.20m的商住楼; 3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 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的 商业服务网点; 4附设在8一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3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 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 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 停止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充许关闭不相 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 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 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 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m; 其余均不应小于6m。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 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 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 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 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 合器。
9.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CECS 289:2011》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多层商业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6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 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 所除外)。 9.4.2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 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9.4.7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 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min; 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 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 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 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 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 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
JG∕T 571-2019 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