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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2.pdf简介: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12)是中国于2012年发布的一项建筑设计规范,它专门针对汽车库、修车库以及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标准。这个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预防火灾的发生,以及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以下是该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要点:
1. 建筑位置: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厂房等,避免火灾蔓延。
2. 建筑结构:规范了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通道等,要求建筑结构能承受火灾时的高温和烟气。
3. 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规定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汽车库、修车库之间的防火分区和相互间的防火间距。
4. 照明和疏散设施:要求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在火灾时能快速疏散人员。
5. 消防设施:规定了消防设施的配置,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等。
6. 电气安全:强调了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以及电源线路的防火保护。
7. 通风排烟:要求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以减少火灾烟雾的危害。
8. 汽车存放:规定了汽车的存放方式和数量,以及车辆的停放间距和充电设施的防火要求。
这个规范对于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设计,保障公众安全和减少火灾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2.pdf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 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市政道路和社会单位、居民小区露天停车场地的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应做到安全适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的规定。
1.0.2学,多注有图不。 本改面 秋会单住 度三停车场不已托本款龙内 居民小区 胡净社全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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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车库的防火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 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一比争多有闯不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表3.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模袋混凝土技术规范T-CWEA11-2020.pdf,
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应为一级。 II、IⅡ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IⅢ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应为一级。 IⅡI、IⅡ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 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 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甚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2防火间距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二、二级7汽车库911三级91113续表4.2.1一、二级修车库101214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GA/T 1351-2018标准下载,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3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4.2.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应小于4m。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2.3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4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6的规定。表4.2.4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总容量(m²)汽车库、修车库名称停车场一、二级三级1~50121512 51~2001520易燃液体储罐15201~10002025201001~50002530255~25012 1512 251~10001515可燃液体储罐1001~50002025205001~25000253025≤1000121512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1001~10000152015>10000202520液化石油气储罐1~30182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