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T/CECS 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176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S 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T/CECS 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发布的一份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的行业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工厂,它详细规定了工厂在设计、生产、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以确保预制构件的质量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标准内容涵盖了工厂的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管理、模具管理、质量检验、成品标识、出厂合格证发放、质量追溯等方面,对工厂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素质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它旨在推动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的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提升预制构件的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完整版的该标准可能会包含详细的技术参数、检查方法、验收标准等,确保工厂在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全过程控制产品质量,以满足建筑工程的需要。由于这是官方标准,通常不会公开提供完整版的免费资源,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购买官方出版物获取。

T/CECS 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发布

T/CECS101302021

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参考文献

T/CECS10130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章规则》和 GB/T20001.10一2014《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认证与保险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华江幸福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有限公司、锦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宏星检测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明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 司、江苏金海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山西中条山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匠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投建筑 工业化有限公司、四川宏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绿色 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绿科建设集团有限公 中欧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 计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鹏、邵占华、封剑森、徐*启、张裕照、高春风、王建忠、**光、孙云龙 康惠荣、迟碧川、高亚青、徐松、于浩坤、徐韬、姜登础、吉晔晨、*成春、陈珑、*根、冯明水、王清正 张亚珊、濮利荣、陈思、陈启林、张建忠、赵东昕、邱则有、闫兴非、宗霏、张宏伟、游孙才、*昂、马根华 赵壮、杜清婷、许国东DB32/T 2886-2016标准下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崔士起、佟晓超、张守峰、黄清杰、黄*刚、刘若南、*晓滨

T/CECS10130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产品认证活动中对预制混 (以下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1.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4.1.2工厂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1.3工厂应评估影响产品质量的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4.1.4工厂应确定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控制有关的相关方及其要求, 4.1.5工厂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与组织环境相适应,与战略方向相一致。 4.1.6工厂应规定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4.1.7工厂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规定质量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控制要求,并进行相 应策划,确保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4.1.8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工厂专职人员,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 权限: a) 负责生产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负责图纸审核等工作;

4.2.2.1工厂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符合产品要求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 a) 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6 动力、生产、计量检测设备(硬件和软件); C 支持性服务(运输、信息通信系统等)。 4.2.2.2 基础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在便用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维护及维修, 4.2.2.3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设计产能不宜小于每年5万m",厂区、生产车间和堆场面积应与设计产 能相适应

T/CECS101302021

4.2.3.1工厂应具备并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标准及一致性的要求所需的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活动 的工作环境。 4.2.3.2工厂应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宜自建混凝土搅拌站。 4.2.3.3工厂应通过环境评价和审核批准,对生产时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污水排放等应有处理措施。 4.2.3.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工厂应有回收利用或合理处置的措施。 4.2.3.5试验场所的工作条件、采光、照明、温度、湿度等应符合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要求

4.2.4计量检测设备

4.2.4.1工厂应确定需要实施的计量检测,以及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 4.2.4.2工厂应建立相应计量检测设备台账。 4.2.4.3计量检测设备应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 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包括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4.2.4.4对于委托外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 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4.2.4.5工厂应保存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及维护记录 4.2.4.6计量检测设备在两个校准周期内或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在使用、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失 效和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4.2.4.7计量检测设备应具有标识,其校准状态应易于被使用及管理人员识别,并保存计量检测设备的 操作规程。 4.2.4.8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对以往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 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应对相应的产品重新检测

4.3.1.1工厂应建立、保持认证产品质量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T/CFA 02010202.03-2018 球墨铸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技术条件.pdf,以确保认证产品与认证依据的 一致。 4.3.1.2 工厂应建立、保持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b) 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有关的设计文件、加工图纸和交底文件,要求不应低于该产品认证依据 标准要求; 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有关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控制文件; d 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记录; e) 产品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 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1.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a) 文件发布和变更前应得到批准,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b) 文件应有受控标识,并应按照规定发放和保存; c) 对文件进行更改、更新和现行修订状态应该进行识别;

e) 确保文件清晰易于识别; f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有效控制和识别并控制分发; g) 工厂应及时有效收回无效或作废文件,不应使用无效或作废文件,当需保存作废文件时,应对 其进行识别。

B.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与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记录进行有效地控制,以确保记录的 识、储存、保管和处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3.2.2记录应清晰、完整、可追溯,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 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不宜低于36个月。 3.2.3 3工厂应保存且不限于以下记录: a 采购物资管理台账、进货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 b) 采购物资入厂检验或验证记录; 生产台账、试验、检验台账; d 模具检验、过程隐蔽检验、例行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记录; 重要生产工艺参数记录; f) 出厂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预制混凝土构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位、质量情况、质量 证明书编号; g 设备的维修和使用记录; h) 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记录; i 检测设备检查记录; j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k)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1)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m)标*使用情况的记录

4.3.3内部质量审核与管理评审

4.3.3.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3.3.2工厂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开展内部审核活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 果。审核员应经过培训或授权DBJ∕T 14-096-2013 既有玻璃幕墙检验评估技术规程,能力应满足4.2.1的要求。 4.3.3.3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已的工作 4.3.3.4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和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应追溯不符合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 纠正和纠正措施。 4.3.3.5 工厂应保持审核及其结果的记录。 4.3.3.6 工厂应建立管理评审制度,并应将内审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信息(不符合、投诉等)作为 输。

4.3.4.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明确对关键原材料和配件的供方或外协方的选择、评价、绩 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并在采购前对供方或外协方进行评价,以确保供方或外协方有能力提供满足要 求的关键原材料和配件。 4.3.4.2工厂应保存对供方或外协方的选择、评价和绩效监视记录。当因关键供方或外协方变更,可能 影响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时,应按4.5.3的规定进行变更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