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3920-202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OCR.pdf简介:
DB32/3920-202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一部针对江苏省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规范,正式版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简介如下:
1. 内容概述:该标准主要规定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防火、节能与环保、健康与舒适性、无障碍设计等方面,旨在保障住宅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能。
2. OCR应用:DB32/3920-2020标准的正式版采用了OCR技术,这意味着标准文本可以通过OCR软件自动识别并转化为可编辑的数字文本,方便了标准的阅读、查询和数据分析,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进行电子化管理和传播。
3. 实施意义:此标准的OCR化,使得标准信息更加便于数字化应用,有助于建筑设计行业的信息化升级,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符合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的体现。
4. 更新时间:2020年版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标志着我国住宅设计标准的最新进展,反映了当前住宅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技术要求。
总的来说,DB32/3920-202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的OCR简介体现了其在建筑设计领域的权威性、实用性和技术创新性。
DB32/3920-202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OCR.pdf部分内容预览:
5.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 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5.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
5.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5.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9.00m。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00m。
5.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DBJ∕T13-330-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9.00m。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00m²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5.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 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5.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5.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 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 不宜大于10m
5.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5.0m: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 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使用非燃气的厨房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5.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可利用散开外廊、凹 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5.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吸油烟机、燃气热水 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厨房吸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连通。
5.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
5.4.5除五层以下和建
1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 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2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 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力风帽)。 3吸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5.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90m,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0m
5.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设污洗池时宜设在服务阳
5.4.8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进 人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降吊柜、推拉门等活老化设施。
5.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小
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除单室套外,当 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 于3.00m²。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 于1.20m。
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 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 接对外采光、通风。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光、自然通风。 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5.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 更器的卫生间门不应开向厨房。 5.5.4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5.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人下层住户空间,宜采用不 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5.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亍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 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 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 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5.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月
5.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宜采用不 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 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 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 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5.6.1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 空间应进行集药化整体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套型人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入 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0m,净宽不宜小于0.80m。 2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 3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 空间。
4套内陷藏至使用面积不直小.80m 5.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 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5.6.3有条件时,住宅套内宜设置家政间
5.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5.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 措施。
5.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
做有组织排水,并应有防水措施。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 的雨篷。
5.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
5.7.9开散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 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5.7.9开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
5.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洗衣机排水管及排水接口。 开敲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洗衣机位置应有防雨措施, 楼地面构造及配水点所在墙面应有防水措施
5.8.1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应高于3.00m。低层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 应高于3.60m。 5.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实内净高不应低王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5.8.1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应高于3.00m。低层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 应高于3.60m。 5.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1地下、平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I100的相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60m,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 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GB 51343-2018标准下载,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9.3的规定
表5.9.3门洞口最小尺寸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 此处门洞宽度和高度为洞口结构面尺寸。
5.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 不小于0.02m的固定通风口(含通风槽)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的缝隙
5.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 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60m。 3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 争高低于0.9m时NB/T 10200-2019 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用聚烯烃弹性体(POE)封装绝缘胶膜,开启扇窗洞口处应设防护设施。其防护高度 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5.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 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5.9.8住宅外窗应符合《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 程》DGJ32/J157的相关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系统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