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pdf简介: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T)中的一项,全称为《城市轨道交通通风与空气调节及供暖设计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系统)的通风、空气调节以及供暖系统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该标准涵盖了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隧道、车辆等区域的空气环境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品质、温度、湿度、气流组织、能效、噪声控制等方面。它旨在保障乘客的舒适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系统的运行效率、节能环保等因素。
该标准旨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水平,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它是中国轨道交通行业在通风空调和供暖设计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利用列车在隧道内快速行驶所产生的活塞效应与外界大气的 空气交换。
2.0.4单向客运能力
单位时间内单方向通过线路断面的客位数上限T∕CCMA 0099-2020 工业车辆 排气烟度 平衡重式叉车测量方法,即列车额定 载客量与行车频率上限值的乘积。
2.0.5活塞风道pistonventilationduct
连接活塞风亭与区间隧道的风道,活塞风正压时风道排风, 活塞风负压时风道进风
设置于区间隧道中部的隧道通风土建风道与风亭。又称区间 风井。
2.0.7迁回风道circulationduct
连接上行线和下行线隧道的横向通风道,用作活塞风泄压 风道
3.1.1区间隧道内部夏李最高日平均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站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不应高于35℃; 2当车站设置密闭屏蔽门时,不应高于40℃。 3.1.2区间隧道内部冬季平均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当地地层的自 然温度,但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3.1.3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的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 应超过30℃,且不宜高于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 2当车站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公共区中站厅的室内空气 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且应低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3℃;公共区中站台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站厅的空气设计 温度1℃~2℃;站厅及站台的空气相对湿度均应为40%~70%。 3.1.4地下车站公共区冬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当地地层 的自然温度,但室内空气最低温度不宜低于12℃。 3.1.5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 站厅和站台的温度不应高于35℃。 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 气次数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气次数
续表 3. 1. 6
换气次数指 本表数值外,按排除
2换气次数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除大于本表数值外,按排除 余热量进行核算
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除大于本表数值外
3.1.7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间隧道内每个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h 2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
的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当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每个 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 送风量的10%; 3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的新 风量不应少于12.6m/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 的10%; 4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每个工作人员的新风量不应 少于30m²/h;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 量的10%。
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公共区的 噪声不应超过70dB(A): 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各管理用房的噪声不 应超过60dB(A); 3通风与空气调节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 3.1.9地下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5%,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0%。 3.1.1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um的颗粒物 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²。 3.1.11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m 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mg/m²。 3.1.12地下车站公共区站厅和站台的乘客候车区正常工况下的 瞬时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 3.1.13当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时,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可高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2℃。 3.1.14当地下车站换乘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时, 与站厅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相 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设计温 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噪声不应超过70dB(A); 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各管理用房的噪声不 应超过60dB(A); 3通风与空气调节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 3.1.9地下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5%,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0%。 3.1.1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 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 3.1.11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m 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mg/m²。 3.1.12地下车站公共区站厅和站台的乘客候车区正常工况下的 瞬时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 3.1.13当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时,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可高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2℃。 3.1.14当地下车站换乘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时, 与站厅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相 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设计温 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3.1.15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气设 计温度不应超过35℃,耳不应超过室外空气计算温度3℃ 3.1.16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 气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3.1.17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应 符合表3.1.17的规定
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
3.1.18当地上车站站厅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 度不应低于12℃。 3.1.19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的冬季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值班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5℃。 3.1.20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 运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1次/h;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机械通风量可按6m²/(h·m²) 计算。
值班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5℃。 3.1.20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 运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1次/h;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机械通风量可按6m²/(h·m²) 计算。
3.2.1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冷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3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2.2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复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3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 选用。
CJ∕T 82-2015 机械搅拌澄清池刮泥机3.2.1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冷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3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2.2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3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 选用
.1.1地下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将车站及区间隧道内部空气环境 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 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足防烟、 排烟以及事故通风功能要求; 4车站通风系统宜兼顾人防通风功能 1.1.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线路应设置活塞通风和机械通风等通风系统; 2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且高峰时间 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或单向客 运能力不小于4万人次/h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 度超过1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 的乘积不小于120或单向客运能力不小于2.5万人次/h时,应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统筹设计、协调运行,并应满足系统全年运行功能与节能控制调 节的要求。
1.1.4当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和事故通风机合用时
1通风机性能应满足正常通风与空气调节及事故通风工况 的风量和风压要求; 2应采取通风机功能自动转换措施; 3通风机通风与空气调节工况的工作点应处于风机性能曲 线的高效区,
GB∕T 3354-1999 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初期、近期及远期车站及隧道内部的空气温度; 2 车站及隧道的通风换气量; 3事故通风工况下的隧道断面风速。 1.1.6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模拟计算结果对系统方 案及运行方式进行优化
4.2.1区间隧道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满足排除 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风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2.2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 排出地面。 4.2.3当计算排除余热所需的风量时,应计算隧道内的散热量 和传至地层周围土壤的传热量。 4.2.4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面风 速不小于2m/s计算,且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 温度低于45℃校核,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1.2.5列车车厢内部的空气压力变化率应满足压力舒适度控制 标准。 4.2.6当需要设置区间隧道通风道时,通风道应设于区间隧道 长度的1/2处,在困难情况下,其距车站站台端部的距离可不小 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3,但不宜小于400m。 .2.7当车站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