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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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3/T-58-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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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1.1 已金约合回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 9.13.2发包人按照本规则第9.1节至第9.15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 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10.1.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预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 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0.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 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进度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 担保额度相应递减,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 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2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

10.2.1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和计量计价规定。 1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单独注明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金额,并按相关规定明确支付方案。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 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国企]工期管控常态化穿插提效缩短工期2021,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发生安全事 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 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时间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划分阶段节点,并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 一致。 10.3.3单价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 算,列入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其 组织措施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组织措施费用支付分解方式计算,列人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 10.3.4总价合同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进度款。合同没有 约定支付分解方式的,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总 工程量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10.3.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支

11.1.1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 11.1.2、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 施工过程结算, 11.1.3施工过程结算、峻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 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11.1.4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11.1.5峻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峻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管理部门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峻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峻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1编制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本规则; 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人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 4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人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资料; 6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7其他依据。

11.2.5其他项目费的施工过程结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暂估价项目应按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开得到发包人确认的金额计算; 2计日工、签证列人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DB52/T 1180-2017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站建设规范,同期支付;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计算方式的,可按当期完 成的质量合格的非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造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4除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提前峻工增加费、索赔外,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人当期 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人施工过程结算款,并同期支付。 11.2.6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2.7条规定计算,同期支付。 11.2.7以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峻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

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11.2.1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结 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 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2.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 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毕。 11.2.1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 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毕。 11.2.14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 结论与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 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则第11.2.11第1 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11.2.11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 11.2.15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 异议并签名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施 工过程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1.2.16施工过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 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施工过程结算。 11.2.17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计量、计价工程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 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11.2.18施工过程结算确定后,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 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本节点合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本节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金额; 2)本节点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 3)本节点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 4)本节点应增加的金额; 5)本节点应支付的税金; 4本节点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节点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节点已支付的进度款; 3)本节点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5本节点实际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1.2.1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施工过 程结算支付证书。 11.2.20发包人签发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 包人支付结算款。 11.2.2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施工 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2.2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则第11.2.20条、第11.2.21条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 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应按10.3.15和10.3.16条规定执行。

11.3.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峻工结算 11.3.2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 JGJ/T293-2013》时间内办理工程酸工结异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本规则; 3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5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资料; 7 招投标文件: &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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