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66-2017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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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466-2017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pdf简介:

DB11/T 466-2017《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是一份由北京市地方标准局发布的标准,全称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它详细规定了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服务流程、维修质量要求、维修人员行为准则、维修设施设备管理、维修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标准旨在提升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管理水平,保证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供暖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维修工作效率,降低维修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它适用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营单位、维修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维修作业和管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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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heating system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T 531-2011 土工膜复合半圆排水管通用技术条件DB11/T 4662017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般要求 日常检修. 事故维修 报修及投诉维修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检修记录表

DB11/T 4662017

本标准代替DB11/T466一2007《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 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2007版的1); 一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7版的3); 一增加了“一般要求”章节(见3) 一增加了“日常检修”章节(见4); 一一增加了“事故维修”章节(见5); 一增加了“报修及投诉维修”章节(见6); 一删除了“维修管理工作要求”“锅炉”、“锅炉辅助设备”、“上煤、除渣系统”、“脱硫、 除尘系统”、“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网”、“室内采暖系统”、“电气控制系统”、“锅炉自动化 监控系统”章节(见2007版的4、5、6、7、8、9、10、11、12、13); 删除了“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水压试验”(见2007版的附录A); 一删除了“部分热工仪表检验标准”(见2007版的附录B); 一增加了“检修记录表”(见附录A)。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 服务所、北京博大开拓热力有限公司、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琦、孙作亮、张迪、王茜、戴鸿飞、张春岩、李树栋、张宏宇、王宇新。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466—2007

DB11/T 4662017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的一般要求、日常检修、事故维修、报修及投诉维修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88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700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DB11/T745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

3.1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2应由专人承担维修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3.3各专职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定级,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取得 国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3.4应根据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情况、企业的规模大小等情况制定维修项目技术定案,确定大、中、小 修的原则和范围。 3.5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期间应对供热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与行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的新技术、新设备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应包括拟定维修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图纸、质量 目标、材料计划、费用预算等。 3.6应制定材料领用登记制度,包括领用人、日期、材料使用对象等信息,材料性能质量应可追溯 3.7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4.1应制定日常检修制度,包括检修时间、检修作业项目、发现问题的处置方法以及设备维护保养项 目。 4.2宜每年对共用供热设施及自用采暖设施进行检修。发现共用设施存在隐患,应予以消除;发现用 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应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检修时应填写检修记录表,记录表参见附录A 中表A.1和A.2。 4.3应定期对锅炉房、换热站及热网进行检修。供热期内,热源及换热站宜每班检修一次;非供热期 内,热源及换热站宜每月检修一次;检修时应填写记录表,记录表参见附录A中表A.3、A.4和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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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锅炉承压部位的维修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 无压锅炉应参照TSGG0001和TSGG7002的 要求进行定期自检。 4.5防雷、消防、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查应配合第三方进行, 4.6维修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维修完成后应填写维修记录表,详见表1

4.8日常检修结果应定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应包括检修项目、检修数量、检修中发现的问题、问 题处理的方法,有无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4.9日常检修工作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建立检修作业档案,

2.1发生供热设施、设备停运或必须停运维修等状况时,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修,通知 位和用户配合。 2.2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报告相关部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紧急避 ,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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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 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5.2.4事故处理后,应调查事故起因,对引起事故的设备、管道、阀门附件的日常检修情况进行核查, 将核查情况、处理过程、预防措施编写事故总结报告并存档。 5.2.5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

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上 门维修,供热单位应在24h内回复用户报修间题见表3,报修处理流程图见图1

6.2用户因室温报修的,维修人员应按照DB11/T745的要求先行测温,室温确不达标的,分析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6.3入户维修工作记录应由用户签字确认。 6.4应建立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工作及服务进行回访。 6.5用户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政府部门通知后的2h内与用户联系,了解用户 需求,并约定上门维修时间。应在24h内处理用户投诉问题并在72h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政府相关部 门,投诉处理流程图见图2。 6.6应建立报修及投诉处理档室并存档

6.6应建立报修及投诉处理档案并存档

JC 889-2001 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DB11/T 4662017

DB11/T 46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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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自用采暖设施检修记录表

GB 50431-2008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DB11/T 4662017

表A.4换热站检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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