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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政发[2021]1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1年4月23日).pdf简介:
,由于我是一个的,我无法直接查看或解析PDF文件。但我可以告诉你,"津滨政发[2021]1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常是指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一个关于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的指导性文件。这份通知可能包含了新的政策、规定或者改革措施,旨在提升民用建筑设计规划的效率、质量和可持续性,可能涉及的内容有建筑设计标准、审批流程、技术创新应用等。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文件原文或联系相关部门。
津滨政发[2021]1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1年4月23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现将《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试行)》
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
注:附表中社区公益性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 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包括居住组团或居 住街坊应配建公建。 (二)鼓励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按照《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 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落实规划用地兼容性政策,在合理布局 的前提下,规划用地兼容性比例可适度提高至30%(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除外)。 二、鼓励建筑设计创新,位于滨河、滨海以及其它重要的城 市开敬空间(如大型水面、生态景观轴线、城市公园、大型市民 广场等)的民用建筑,通过设置错层、退台等*式设置露台,改 善采光和通风条件,优化室外活动空间,丰富城市建筑层次和造 型,提升环境体验。 带露台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区域城市设计要求,未编制城市设 计的地区,由开发单位组织编制整体策划*案一同报审,统筹设 计周边相邻地块风貌,保障建筑空间和形态的错落与协调。 露台应结合建筑的公共部位设置,不得为单套住宅设置。 三、鼓励营造丰富、美观的建筑第五立面,通过坡屋顶、露 台等设计*法,形成灵活多样的建筑形态。 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时,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水*投影 建筑面积的60%不计入容积率,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未形成建 筑空间的,不计建筑面积。 四、位于自海河沿线规划绿地城市侧边线起200米范围的开
发项目、划定的城市更新区内建设项目以及地铁上盖开发项目, 允许和鼓励通过设置架空*台,营造有利于激发交流互动的场所 具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场所、具有参与性和开放共享精神的场所 塑造亲河临水的城市空间,推动城市更新和地铁站点综合开发。 开发项目设置架空*台时,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容积率计算。架空层面积达到200**米以上或者 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面积13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且净 高3米以上5米以下区域的架空部分以及用于城市交通架空部分 均不计算容积率(建设项目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和利 用架空空间设置应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法规、文件有特殊要求的 除外)。架空层不得擅自封团,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二)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计算。 1.建筑底层架空做停车空间、交通空间和公共空间的部分, 不计建筑密度,以架空*台上的建筑密度作为项目的建筑密度 (架空层内设置的各类配套设施及商业设施用房计入建筑密度) 2.在满足建筑荷载安全、保温等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鼓励对 *台顶部进行绿化,*台绿化可折算为一定的绿地率(见下表), 并纳入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
架空*台绿地率折算表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包括架空层)设置城市活力空间作 为市民广场、儿童游乐场、口袋公园、互助花园等供人活动、交 流、休憩的区域形成两面围合或三面围合空间。其中两面围合空 间有效范围的各边长自所在建筑沿街界面开始计算不应小于5m 三面围合空间的有效范围自所在建筑沿街界面开始计算,小于 5m或大于15m范围不计有效面积。城市活力空间不应作为停车 场使用。鼓励架空层按照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政策设置多种功 能建筑,增加街道活力。 (四)架空层下*可设置停车场,其区域外轮廓整体投影面 积不应大于?(三)”中各类面积总和的1.2倍 (五)应在用地范围内开放一部分车位作为社会公众停车场 使用,公交枢纽区域和城市更新区域开放车位数需不低于架空层 内停车车位数量的10%,开放车位数不应包括在机动车停车指标 中,且便于公共使用。 (六)架空*台下*建筑的立面高度、面宽、进深等应均衡 有序,与邻域建筑、城市街道、自然环境相协调;鼓励附属物、 架空层与主体及周边环境和谐统一,通过设计手段巧妙遮挡、隐 藏建筑设备和停车场等。
五、鼓励民用建筑采取自然采光与通风的*式提高建筑品质 民用地下空间宜采用下沉庭院、天井等*式增加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地下建筑空间及结构不得逾越项目用地红线。建设单位可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 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便民为原则需设置为地上的设施以 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设施除外),涉及经营性的应补缴土地出让 金。 六、以惠民为原则,鼓励滨海新区住宅建筑设置阳台,提升 居住品质。有关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的每个套型中凸出结构主体外的阳台、凸窗、 室外空调机隔板等构件的水*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套型总建筑 面积的15%,且不应大于25**米。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 进深不应大于2.10米。阳台的设置应兼顾实用与美观的原则, 结合住宅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设置。 (二)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米时,每户阳台结构底 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米;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00* *米且不大于130**米时,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 应大于15**米;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30**米时,每户阳台 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20**米。 (三)住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 按其结构外围水*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各层*面 图上明确主体结构线及具体位置。相关测量标准符合滨海新区有 关规定。 七、鼓励通过增设住宅套内共享空间,提高住宅类建筑设计 品质。 住宅类建筑的标准层高一般不超高3.6米,门厅、起居室、 餐厅等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宜大于7.2米,且通高部位建筑面 积总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0%。 通高部分应按照实际用途开展设计,不得预留后期增加楼板 夹层及封闭空间的结构和构造,以免造成安全、消防隐患。 八、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本着提高建筑设计水*、提升建筑品质的 原则,组织设计单位做好设计编制工作。不得通过潜伏设计为增 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条件。建设和设计单位在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此条做出相应承诺。对于违反承诺的 建设和设计单位,按照失信行为处理。 (二)、使用本《意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在开发项目主入口醒目处设置公告栏用于悬挂加盖规划审批 部门业务专用章的规划总*面图及建筑图纸,长期展示,不得擅 自取消。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宗地内未核发过建设工程规
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未约定事项,按国家 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试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军事部,区各人民 团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抄送:区委办公室GB∕T 13922.3-1992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过滤设备,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军事部,区各人民 团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2021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