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pdf简介: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日发布的两个重要的政策文件。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配置,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详细规定了居住区应配置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分布等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文化设施、商业设施等。这些设施的配置旨在满足不同年龄层次和社区需求的居民的各种生活服务。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是对上述指标的进一步解读和操作指南,对如何实施这些配置标准,如何进行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法,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
总的来说,这两个文件对于提升北京市的居住品质、保障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以及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 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 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 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 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 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 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天公共财政 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 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 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 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除供电、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专业技未要求的设施外,在合理的 服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排, 并鼓励独立占地且与住宅分开配置。独立占地集中建设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坚持规模合理 在保证止常运营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配置规模的合理性,对 各类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限制,另外对配套商业 服务设施还应同时实行最高配置规模限制 (三)坚持均等布局 规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方 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 路。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如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置: 特别是若干社区共用“一刻钟社区服务圈”设施的,要兼顾资源情 况和实施条件,注重公平,合理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统筹 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 程中确定。市规划部「门要对各区县政府提出的街区级、社区级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初步核算结果和实施计划进行统筹研究,配 合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独立占地设施用地的位 置和指标,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内容、 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时的同步审核提供依据,建设项目级居
任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住宅项自规划设计方案时确定。 (二)完善土地储备条件 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尤其是住宅项目)时,区县政府要会同 市有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项自所在地区街区级、社 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随项自同步配置实施的方案,明确需同期 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名录、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 准、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具体实施方式和移交时限等内 容,并纳入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士地公开交易条件中 市有关部门按照优先安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可待拆迁等 工作完成后,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另行划拨交由政府相关部 门组织建设。 (三)严格建设验收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 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 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 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 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 位建设住宅项目,特别是分期、分区域建设的,要合理安排建设时 序,确保建设项自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 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时序 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 建设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自其他建设程暂缓核发
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 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 (四)及时交付使用 建设主体与建成后的产权单位不同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单位应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区县政府 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移交。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土地 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未 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统计和掌握本行政 区域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进 行初步核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统筹组织街区 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交付和使用。市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项自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 用、权属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 社保、商务、文化、体育、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及邮政等部门要制定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标准,明确移交方式,配合做好相 关设施的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和日常运营监管工作。住宅项目建 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级指标规定,配置相关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井并向所在区县政府及时报告配建情况
(二)明确投资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居住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律,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 营管理效率。街区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市、区县政府统筹 资金建设落实,其中:商业服务类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建 设;市政公用类设施中固定通信机房、宏蜂窝基站机房(室外一体 化基站)、有线电视机房、固定通信汇聚机房、移动通信汇接机房 有线电视基站、开闭所,原则上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投资建设:其 余各类设施原则上由市、区县政府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投 资建设,对于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按照条 件约定实施。政府投资和资金筹措的相关具体规定,由市发展改 革和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由住宅项 目建设单位投资和建设。 (三)明晰产权归属 街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划归教育、卫生 计生部门所有;商业服务类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 定产权归属;交通类、市政公用类设施产权划归各相关专业单位所 有;社会综合管理服务类设施,除由社会投资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外,统一划归区县政 付或其有关部门所有。社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和市政公用类 设施产权原则上分别归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所有,其余设施权属统二划归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所有。街区
级、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由区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应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 施,除依法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设施之外,对机动车(非机 动车)场(库)、小型便民超市等产权和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设计审批、建设施工、验收 交付及日常运行管理等环节,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厂泛征求居民对设施配置和使 用的意见,鼓励其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同时,主动公开规划、在 建和建成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产权归属和监 管主体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增容配电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说明
2002年,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任区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22号);2006年, 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委印发实施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 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以下简 “384号文”)。随看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物质文 化水平的提高,随看居住人口数量、结构、居住区位的变 化,随看不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居民对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新的需求,原有指标已无法适应 新形势。鉴于此,市规划委组织相关单位在分析现有居住 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置和实施情况的基 础上,对下阶段发展需求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北京市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本指标优化和调整了配套设施指标框架,共分为六大类 52项指标,是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标准。本指标完善了 社区管理服务、养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直接关系居 民利益的相关指标,增设了雨水调蓄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 指标,为提升厂大居民的生活品质、建设绿色生态的宜居
环境创造了条件。 北京市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城镇地区,居住人口5万人 (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区(含中央单位住宅 驻京部队住宅、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居住项目)和现状住 宅(区)补充、完善配套设施的,适用本指标。村庄建设项 自和农民安置上楼项目需同期建设配套设施的,可参照本 指标执行。为方便不同使用人群,本指标按照分级与分类 两种方式进行说明。 注:人口规模超过5方人的居住地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 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虽然部分社区、街道已经建设了一 定规模的配套设施,但因建设年代及地区不同,实际情况 存在较大差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深入研究周边地区 设施情况和当地居民需求特点,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 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充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推动配套设施体系逐步完善。 配套设施的配置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在满足本指标的前提下,有特殊需要并且条件充许,可执 行相关专业部门指标规定。 2分级说明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发挥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