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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755-2020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CECS755-2020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及条文说明"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于2020年发布的标准,全称为《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程是针对烟草生产行业的建筑设计专门制定的防火安全规范,旨在保障烟草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烟草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火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它涵盖了烟草原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储运设施等各个环节的防火设计,对烟叶的烘烤、晾晒、存储、制丝、卷烟等工艺环节的防火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条文说明是对规程中各项条款的详细解读,包括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何实施、遇到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等,对于理解和执行该规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总的来说,这个规程和说明是烟草生产行业防火设计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T/CECS755-2020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内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 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7.3.4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表 7. 3. 4 的规定
.4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
1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 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火
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O10404-2004)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确保厂房内任
.3.6烟草生产厂房内的蔬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
1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 净宽度不应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 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下 琉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本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 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
表7.3.6烟草生产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7.3.7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 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 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8.1.3在水量及水压、两路供水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低压室外
8.1.3在水量及水压、两路供水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低
8.1.5厂房或仓库、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
8.2.1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2.4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水泵接合器等
8.3.2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白 规定确定。
8.3.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水灭火等系统的水量及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收
筑,可设置气压给水装置供应初期消防用水,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 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2m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 应小于3m,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 压水罐的不应小于5m°。
8.3.6烟草生产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等设量
8.4.1下列生产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高层烟草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 下烟草生产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 多层烟草生产厂房; 3烟草高架库和高层烟草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 可燃物品地下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²的单、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4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
8.4.3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
系统,宜选用耐腐蚀的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淋系统 等灭火设施。
间场所,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5.1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或水箱:
8.5.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5.6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 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L/s 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 泵。
动、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 连接。
8.5.9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
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应按市政给水 最高水压校核。
9.1.1烟草生产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
1烟草生产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 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或仓库内长度 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烟草仓库和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的仓储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和地下、半地下建 (室);
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 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制阀门不应超过10 个。
9.1.6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烟草生产厂房当
GB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9.1.7烟草生产建筑中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3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351251的有关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9.2.1烟草生产建筑中,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或仓库外, 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 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均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9.2.2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场所,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全开的阳台、凹廊进 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程第 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
9.3.1烟草生产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1不符合本规程第9.2.3条规定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 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5 烟草生产建筑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 9.3.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 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 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 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应能在15s内开启防火分区楼梯间 的全部加压送风风机,15s内开启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相邻上下 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及相应的加压送风机
9.3.5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计及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
9.4.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
9.4.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 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9.4.2自然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5.1烟草生产建筑中,按本规程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 施的部位,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5.2机械排烟设施的设计和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5.3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 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
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并应符合现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9.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DBJ 13-278-2017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9.6.1 烟草生产建筑内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 措施
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空气中的含尘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 的 25%
所,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空气不应循环
所,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6.4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烟草生产建筑内的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铺设。 9.6.5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 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9.6.6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烟草生产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 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9.6.8甲、乙类烟草生产厂房类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为甲、乙类
烟草生产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 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 风机房内
GB∕T 14893-1994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内部噪声测量10.1.1烟草生产建筑的消防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