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139-202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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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139-202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全称《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是一部关于绿色建筑设计的专业标准。此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适用于中国的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它旨在推动住宅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套科学、系统的绿色设计指南,包括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健康等方面的要求,以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标准包括了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绿色设计的评价指标、技术措施等详细内容,旨在促进绿色建筑理念在住宅设计中的广泛应用,助力实现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由于是PDF格式,文件内容应该是清晰无水印的,方便专业人员查阅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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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适合工业化建

8:给水排水设计8.1般规定8.1.1水资源利用应有策划方案,其策划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4.1~4.4.3条的规定。8.1.2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安全、卫生、合理、完善。8.1.3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规定。8.1.4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非传统水等应设预留水质检测取样点,宜设水质在线监测系统。8.2给水系统8.2.1住宅最高日给水定额不宜大于230L/(人·d),平均日给水定额宜采用150L/人。8.2.2给水系统应选用优质管材、管配件及附件,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避免管网漏损,并应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宜选用自动远传计量水表。8.2.3住宅人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生活给水系统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8.2.4给水泵的流量及扬程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 21

8.2.6浇洒绿化年用水定额可采用0.12m²/(m²。a)~0.28m3/ (m²。a),最高日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采用1.0L/(m²·d)~ 2.0 L/(m² : d)

8.2.7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DB41/T 1411-2017标准下载,宜设置

8.2.7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宜设置 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并应合理划分 灌溉给水分区和确定浇灌设备。

8.3.1生活热水供应水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8.3.2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应符合 相关管理规定。

管,热水表后不循环的热水给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非传统水处理利用及雨水控制

8.4.1非传统水利用措施宜包括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和洗车 用水等。

8.4.2非传统水利用工程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最和压

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水量平衡,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水源、系统 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8.4.3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中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 水”耐久性标识,中水管道应涂浅绿色,埋地、暗敷中水管道应设 置连续耐久性标志带。 2中水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中水禁止饮用”的耐久性 标识。 3公共场所及绿化、道路喷洒等杂用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 锁装置。 4中水管道设计时,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接;工程验收时应逐 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4.4室外景观水体补水应与雨水及河道水利用设施相结合,且 宜采用生态设施水处理技术。 8.4.5场地雨水外排应采用总量控制措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 应低王60%

8.4.6径流峰值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

8.4.6径流峰值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

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8.5.1住户内的水嘴、淋浴器、便器及冲洗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水嘴、坐便器、淋浴器 的水效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水效等级标准规定 的2级标准。排水横管坡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的排水横管通用坡度

8.5.2全装修住宅节水器具使用率应达到100%。

1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186 的要求,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且应设在地面的最低处。 2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

漏冒溢。 3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应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用 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8.5.5景观水体补水、绿化浇洒、非传统水用水等应分别设置 水表。

漏冒溢。 3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应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用 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8.5.5景观水体补水、绿化浇洒、非传统水用水等应分别设置 水表。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用

条件、价格、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情况下, 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利用电广或其他工业余热、废热。 2 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3 合理采用蓄能空调方式。 9.2.2 空调、供暖系统的热源和空气加湿使用的热源不应采用电 直接加热方式。

9.2.3房间空调器、单元式空调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I08一205 规定。

9.2.4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其热效率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1通风良好、吸入与排出空气不发生明显短路,安全可靠, 并应保证检修空间。 2远离高温或含腐蚀性、油雾等排放气体。 3机组运行的噪声和排出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9.2.6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集中供暖与空调系统。当设置时,供 暖、空调系统的分区和系统型式应根据房间功能、朝向、建筑空间 形式、使用时间、控制和调节要求等合理确定。 9.2.7设置集中空调冷热源时,应合理选配冷、热源机组容量与

9.2.7设置集中空调冷热源时,应合理选配冷、热源机

9.3.1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应设置在离室内机较近的位置; 室内、外机的高差与配管长度应在机组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的制冷剂管道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 下满负荷性能系数不低于2.8。

9.3.2集中空调系统的供回水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的显热处理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 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除利用低温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 温差不宜小于10℃。 3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值大于15% 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当系统较大时,宜采用变频泵,实现变水量运行。

9.3.4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节能评价值要习

9.4.1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 气流组织应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9.4.2室内应形成合理的气流流向,应避免卫生间、厨房等区域 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室内空间。 9.4.3排风能量回收系统应合理设计。 9.4.4户内居室房间应采取安全、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 9.4.5无外窗浴室、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9.4.6新风取风口应远离排风口,新风系统应设置有效的空气处 理装置。

9.5.1供暖、空调系统各房间应设有室温调控装置DB37∕T 5193-2021 边坡客土喷播生态防护技术标准,散热器及辐 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9.5.2采用机械通风的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 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9.5.3当供暖、空调冷热源集中设置时,用能计量与机房控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在每栋住宅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 计量装置。 2各空调使用用户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

10.1.1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电气产品,严禁使 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晶 10.1.2充电设施的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10.1.3住宅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全装修住宅宜采用目 标值。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 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0.1.4住宅建筑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1.5除地下室公共走道、设备机房、电梯厅、避难层和有人值 守的门厅外,其他公共空间的一般照明应设置自控装置。利用自 然光区域的人工照明设备应能区别于其他区域实现独立控制。 10.1.6LED灯具必须具有安全性,且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 度、色温、显色性、色容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等国家和地方 标准的要求。 10.1.7垂直电梯应采用高效电机,并采取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 等节能措施,同一部位的2台及以上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节能 措施。

10.2.1住宅建筑应由公共电网供电。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 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补充。 10.2.2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避免造成环境、景观及安全的 影响。 10.2.3当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与公共电网联网时,保护措施应 满足电网接人要求。 10.2.4应选用不低于现行国家能效等级2级标准的三相配电变 压器和照明产品。 10.2.5住宅的垂直和水平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缆。除全程穿 金属管敷设外,住宅中的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消防 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10.3.1住宅建筑住户及公共部位用电负荷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 量装置。 10.3.2住宅建筑的公共机电设施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10.3.3公共部位机电设备应集中控制,全装修住宅户内采用集 中式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且可具有空气质量监测 功能。 10.3.4居住区周界防范系统宜与周界照明设备联动。 10.3.5住宅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设计标准》GB50314和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 技术要求》C/T174的要求。智能化系统应能通过远程监控的方 法实现控制的目的,具备接人智慧城市的能力。

10.4.1住宅小区的人行道和车行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的规定。 10.4.2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光源宜选用LED灯具。 10.4.3室外夜景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CJT436-2013标准下载10.4.1住宅小区的人行道和车行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 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的规定。 10.4.2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光源宜选用LED灯具。 10.4.3室外夜景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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