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法律法规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2013]第 13 号).pdf简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第13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部法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提高,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主要涵盖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审查结果的应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 审查程序明确了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需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施工图设计规范、标准进行。 2.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保、施工可行性等多方面,以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审查机构通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担任,他们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会出具审查意见。 4. 审查结果对工程的施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有着重要影响,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5. 法律责任方面,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单位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各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法律法规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2013]第 13 号).pdf部分内容预览:
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 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 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 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 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 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 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 水、勘祭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 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 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祭项目相应专业的祭: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 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 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 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 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 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 牛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 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01》,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 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 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 1。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 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 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 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 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示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 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 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 档保存。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 间不少于40学时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 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 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 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 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 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 名录。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DB4403/T 22-2019标准下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责令改止,处3万元罚款,并记人入信用档案:情节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 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土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士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 乍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TB/T 3122-2019标准下载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