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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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4】《中华**共和*合同法》.pdf

【法律法规4】《中华**共和*合同法》.pdf简介:

《中华**共和*合同法》是中**陆制定的一部重要的*事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第二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和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以及涉外合同等,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共分五章,共二百零六条,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变更和解除、涉外合同、附则等内容。它涵盖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方面面,是现*市场经济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安*,维护交易秩序,以及保障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企业和个*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必须理解和遵守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

【法律法规4】《中华**共和*合同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双方或多方当事*(自然*或法*)关于建立、变更、消灭*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 华**共和*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 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文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 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互为意思*示 (意思*示就是将能够发生*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 事*意思*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 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 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 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根据* 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 *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经济体制 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 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 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一方负担义务,而他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价的合同。无偿 合同即当事*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 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双方意思*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 意思*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共和*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公*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家主管机关 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 也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 合同的效力。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前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 失时亦应负*事责任。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 失时亦应负*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均为自已或自已的被*理*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 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对 责务*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 益*给付保险金额的*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 验*死亡后,受益*为第三*。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 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对必要条款 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 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

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 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 当事*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一 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 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 也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②合同鉴证是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的 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 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 汉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 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 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 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 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 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 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火。《中华 **共和*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 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 司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一条为广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经济秩序,促进社*主 义现*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非法干 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公德, 不得扰乱社*经济秩序,损害社*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应当按照约定 覆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 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签字或者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家订货任务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4年》,有关法* 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共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效。 第凸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 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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