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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 949-201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pdf简介:
"DB63/949-2011《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是中国的地方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这个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要求。它旨在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预防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锅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锅炉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运行记录、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方面的内容。它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类场合使用的锅炉设备,旨在提高锅炉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锅炉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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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492011
DB63/ 9492011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DB5101∕T 44-2019 预制混凝土箱涵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B63/9492011
安全监察 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10 作业人员 是指锅炉的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3.11 改造 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 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3.12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不改变锅炉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3 报废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不再使 用,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安全监察 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 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不改变锅炉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3 报废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白 用,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1.1责任主体与主要负
4.1.1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和节能使用的责任主体。 4.1.1.1一般情况下,锅炉的产权单位是锅炉的使用单位。 4.1.1.2出租锅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承租人为锅炉使用单位。租赁合同 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双方均为锅炉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 为锅炉使用单位。 4.1.1.3共有产权锅炉,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为锅炉 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锅炉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未向业主交接前,建 设单位为锅炉使用单位。 4.1.1.4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锅炉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上述出 租锅炉的规定执行。 4.1.2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其授权人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共有产权锅炉,其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 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管理代表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4.4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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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需配备与锅炉参数相适应的锅炉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负责锅炉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 维护保养以及水质化验工作。
4.5.1使用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TSGG6001、TSGG6003 规定的锅炉安全、节能知识和操作技能。 4.5.2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有 a) 岗位责任制度 1)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岗位职责; 3) 锅炉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 水处理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 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6) 其它需要规定的职责。 b) 管理制度 1) 采购管理制度: 2)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 4) 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6)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7) 水质管理制度; 8 定期自行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0) 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1)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12)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3)其它需要规定的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和主要辅机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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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相应类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购买 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锅炉和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锅炉。 6.1.2锅炉及锅炉房内的压力容器,其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锅炉 及压力容器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 6.1.3严禁购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或者 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报废的锅炉。 6.1.4购买进口锅炉时其锅炉制造资质、性能、出厂文件等应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
6.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化学清洗
6.2.1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GB50016、GB50045以及DB63/451的有关规定。 6.2.2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的安装(包括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并督 促其办理告知后方可施工。当锅炉需要进行化学清洗时,应委托有清洗资质或清洗能力的单位承担,按 照TSGG5003的要求进行清洗。 6.2.3使用单位应督促锅炉安装(包括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和化学清洗单位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6.2.4使用单位应组织对锅炉安装(包括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化学清洗和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 的竣工验收,在验收后30日内接收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安全和节能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5严禁将非承压锅炉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6.2.6燃气(油)锅炉燃烧机的维护保养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3.1新装或移装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3.2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6.3.3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移装或者过户的,应向登 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3.2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6.3.3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移装或者过户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6.3.3.1锅炉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时,在完成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3.3.2使用单位拟长期停用锅炉的,应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 登记证交登记机关保存,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重新启用时,应经定期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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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装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锅炉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b 锅炉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移装完成后, 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3.3.4锅炉产权发生变更时,原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 销,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4.1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惠,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 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2锅炉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受压部件解体处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6.6.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6.6.2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6.3锅炉作业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6.6.4锅炉、附属设备及其系统应在额定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运行。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6.5使用单位应按照TSGG5001的规定,做好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锅炉水(介)质应符合GB 576或GB23971的规定。 6.6.6使用单位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资金投入,提高设备安全 性能和节能效率以及管理水平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和附属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桥梁结构加固修复用粘贴钢板结构胶 JT/T988-2015》,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锅炉安全、节能运行
6.9.1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包括水(介) 质处理检验。 6.9.2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TSGG5002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对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6.9.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和水处理系统不得继续使用。
9.1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月向检验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包括水 处理检验。 9.2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TSGG5002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的准备和配合 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9.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和水处理系统不得继续使用
DB63/9492011
7.1.1 使用单位应按照TGSG0002的要求配置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并记录相关数据 7.1.21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7.1.3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 7.1.4使用单位应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 7.1.5锅炉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分析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GB/T 36478.2-2018 物联网 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7.2.1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