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简介:
DB31/T 310002-202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是一份技术规范文档,主要针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进行走航监测工作的具体指导。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对空气质量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温室气体排放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有显著影响。
这份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设备要求、数据采集与处理、监测站点选择、监测频率、质量控制与保证等方面的内容。它旨在促进示范区内的VOCs排放控制,提升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动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向着更绿色、更生态、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该规范是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内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提供标准框架,帮助监管机构和监测人员进行有效、规范的环境监测,以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DB31/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利用车载质谱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据 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性、定 量分析,
5.2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
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
使被测物质离子化《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利用电磁学原理使各种离子按不同的质荷比分离并测量各种离子的强度,从 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包括进样单元、离子源、反应单元、真空单元、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析软 元。具备全谱扫描分析或选择离子担描分析、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
6.2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
6.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6.2.2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总长 度应不超过3m。 6.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硼 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 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干0.2m
6.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6.2.2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总长 度应不超过3m。 6.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硼 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 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项不小于0.2m。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项不小于0.2m
气体稀释系统的最大稀释倍数应不小于1000倍。
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h以
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载定 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
宜配备符合HJ/T55中要求的气象参 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相对湿 度、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相应气象参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HJ194 要求,根据需要配备风廊线仪。
根据需要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手工采样装置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设备。
7.1.1.1依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确定校准曲线范围,应有至少6个校准点(含 零浓度点)且尽可能均勾地分布在线性范围内。 7.1.1.2在仪器工作条件下,使用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将标准气体稀释至校准点,依次从低 浓度到高浓度进行分析测定,或者采用不同进样体积的方式进行分析测定,以目标化合物浓度及目标物 特征离子峰响应建立坐标系,用最小二乘法绘制校准曲线。
7.1.2重复性和仪器检出限
.1.2.1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连续通人10nmol/mol标准气体2min,取最后连续7组 据。
以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作为空白样品,接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品 中各待测污染物均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启动监测设备和车辆,在周边开展小范围走航试验,确认车辆、采样系统、监测设备、气象监控系统 等运行正常,工控机可正常上传监测数据,电子地图显示定位准确、无明显延迟
8.1.1离子源采用单光子电离(SPI)、质子转移反应(PTR)等技术,且气体样品不经色谱柱分离的监测 设备,根据分子离子、准分子离子的质荷比定性。
8.2.1通过外标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根据物质响应值和相应的校准曲线, 算得到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以ug/m表示。 8.2.2对于在仪器上有响应、可定性分析,但标准气体中没有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选择相对分子质量 接近、结构接近或保留时间接近的物质作为参考物,进行半定量分析,或根据需求选取某一物质作为半 定量参考物。半定量物质及参考物质应在结果报告中标注。
8.3.1本文件所使用的浓度单位均为μg/m。当测定结果小于100μg/m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当测 定结果大于100ug/m时,保留至个位数。报告中应列出所有监测到的挥发性有机物。 8.3.2按式(1)加和所监测到的VOCs质量浓度,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计算时某一相对分子质量 物质浓度不得重复计算,
p——单项挥发性有机物的体积浓度,单位为纳摩尔每摩尔(nmol/mol); M一摩尔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 V.一标准状况下的气体摩尔体积,取22.4L/mol。 8.3.4走航监测完成后绘制走航路径上的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或单项、多项VOCs污染物浓度 分布图,污染物浓度高低由颜色区分。标注走航监测区域名称、主要道路名称、方向、时间、图例。可根 据工作需求,在污染点位旁进行注释,如位置、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气象参数及适宜程度、主要污染物 名称及浓度、上风向企业、潜在污染源等信息。 8.3.5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走航监测图的颜色分级宜如表1所示区分为7级,或按仪器说明书显示。
DB31/T310002—2021 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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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每次走航监测前、后应按照7.1.3要求开展准确度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要求。若走航监测前 准确度检查不合格,则应及时查找原因,修正或重新建立校准曲线,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走航监测。走 航监测完成后准确度检查不合格的,当次走航监测定量数据仅作为参考。 9.2按仪器说明书要求或工作需求对质谱进行调谐与校准。如对离子源及质量分析器进行维护、更 换,完成后应调谐与校准。 9.3每月至少一次使用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的适宜标准流量计对仪器采样流量进行检查。采样流量 示值与标准流量计示值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士5%。 9.4建立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操作规范、日常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规范、维修记录、校准 记录等。 9.5气体稀释系统中的流量计或压力计应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检定、溯源的基准流量计或压力 计,并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流量计应至少每季度使用标准流量计进行单点检查。 9.6应对走航监测设备采取防震措施。
10.1优先保障行车安全。沿城市或工业园区内部道路开展走航监测《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 13499-2002》,以较低车速行驶或临时停车时, 应通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鸣笛等方式对周边军辆进行警示;沿高速公路进行走航监测的,确保行车 安全前提下参考7.3.1中的要求。 10.2在园区或企业厂区内部开展走航监测时,应遵守园区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应对车辆安装 防爆设施。 10.3应注意监测车内人员的安全健康防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口罩、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装备,采样 监测废气不应直接排放至车内
7.1.2及7.1.3中要求的必测目标物见表A.1.
表A.1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必测自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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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93-2012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规范性)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7.1.2及7.1.3中要求的选测目标物见表B.1。
(规范性)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参考文献[1]DB31/93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 DB31/ 102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