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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简介:
"DB34/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是一份地方标准,它针对中国城镇综合管廊(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公用设施的地下隧道结构)的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份规程涵盖了管廊的设计、施工方法、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质量控制、验收标准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城镇综合管廊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以便于城镇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T”表示推荐性技术标准,意味着这份标准为推荐使用,但并不强制执行,但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参考和采用。2021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包含了最新的行业技术、施工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反映了当前城镇综合管廊建设领域的最佳实践。
对于任何参与或需要了解城镇综合管廊建设的人员,这份规程都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DB34 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6.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旅
6.1.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地铁、既有建(构)筑物
6.1.3土石方爆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 立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按 照规定程序审批。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GB/T 51281-2018》,监测单
6.1.7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的施工及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基坑 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的有关规定。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集水明排、井点降水、止水惟 幕等单独或组合使用,
6.2.2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 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65.2.3地下水控制施工应与土方开挖、支护结构的施工相协 调,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 沉降不应天于变形充许值。 6.2.4施工降排水终止施工时,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 礼洞应回技密实
1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边堆土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土 方开挖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2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开挖应有保证不 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 和边坡坡度。基坑(槽)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曲线 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动天然 地基; 5基坑(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按本 规程6.1.4条要求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大型基 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及时施工垫层: 6无法实施明挖作业的地区,如穿越道路、铁路、地铁、河 流、古迹保护区、人员密集区等,宜优先采用暗挖法。暗挖施工 场地应对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等进行妥善布置。
1综合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可采用放坡支护、土钉墙支护、 灌注桩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型钢水泥土搅 拌墙等形式,可与锚杆(索)或混凝土(钢)支撑结构等组合使用; 2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安全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确定; 3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 牛与原设计不符,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由监 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 可题。需补充勘察、设计变更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 和论证; 4基坑支护结构超过设计安全使用期时,应重新组织评 审和论证,并根据评审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5基坑支护使用期间,应及时维护、清理排水设施,保证 排水通畅; 6基坑支护支撑拆除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依次 进行。拆除支撑时,应注意防止附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产生下沉和破坏,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6.4.2当综合管廊建设范围内存在洞穴、暗浜(塘)、软弱地基 等不良地层,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增 加相应处理措施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4.3地基处理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处理施工宜避开雨雪天施工。 6.4.4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将扰动土挖除后,可按以 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 快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6.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6.4.5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
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 较天,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2超挖深度超过150mm时,应经设计、勘察单位验槽后 根据处理意见施工。
6.4.6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基检测并组织验收,验
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 6.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 内积水,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6.5.3基坑(槽)回填材料及其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基坑两侧回填施工应对称、分层、均匀,回填土压实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顶板上部1.0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 用人工分层夯实,严禁大型机械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6.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 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基坑两侧回填施工应对称、分层、均匀,回填土压实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顶板上部1.0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 用人工分层夯实,严禁大型机械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6.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
表6.5.5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6.6.1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
6.6.1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工程现场实际
情沉相匹配; 2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按表H.0.1 选择监控量测项目; 3各监测项目的监测元件与仪器、监测精度、监测范围及 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中表H.0.2的要求。 6.6.2综合管廊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 检查;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支护结构、施工工 况、基坑周边环境、监测设施、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 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 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应有巡查照片。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应与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6.6.3土体分层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分层沉降应采用钻孔理设分层沉降或杆式多点位 移计进行监测。理设测点时,在综合管廊两侧的钻孔深度应超 过综合管廊底板2m~3m,而位于综合管廊顶部的钻孔深度应 在管廊拱顶之上1m~2m。测点的理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 10120
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 检查;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支护结构、施工工 况、基坑周边环境、监测设施、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 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 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应有巡查照片。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4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应与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6.6.3土体分层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分层沉降应采用钻孔埋设分层沉降或杆式多点位 移计进行监测。埋设测点时,在综合管廊两侧的钻孔深度应超 过综合管廊底板2m~3m,而位于综合管廊顶部的钻孔深度应 在管廊拱顶之上1m~2m。测点的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 况在10d~30d之间; 2土体水平位移应采用钻孔埋设测斜管并配合测斜仪进 行监测。测斜管的理设应与周围土体紧密相连,理设稳定期应 视不同地层情况在10d~30d之间; 3监测方法,当测斜管管底位于结构以下天于5m时,以 管底作为基准点。土体分层沉降,深层土体垂直位移和水平位 移的初始值应在测点埋设稳定后进行,
1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世财滨江音乐花园联体别墅施工图,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工程设 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
测报警值应由工程设计方确定; 2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附 录H中表H.0.3米用;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 向建设方报告: 1)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或变形速度超过 限制;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 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比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 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使用 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廊体结构出现明显变形、较大裂缝、较严重漏水; 7)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应进行警情报送的其他情况
6. 6. 5 监测成果
1监测成果资料应完整、清晰、签学齐全,监测成果应包 活现场监测资料、计算分析资料、图表、曲线、文字报告等; 2监测单位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校 对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3监测项目数据分析应结合其他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 现场施工现况、巡视检查情况及以往数据进行,并对其发展趋 势做出预测; 4监测报表应用文字阐述与绘制变化曲线或图形结合的 形式表达,并应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5外业观测值及巡视检查的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 转抄,并应及时组卷、归档; 6基坑升挖监测过程中,应按时提交日报表、阶段性报 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6.7.1地下水控制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并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7.1一1的规定
2管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7.1一2的规定
2管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7.1一2的规定
6.7.2基坑(槽)开挖与支护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槽)开挖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YD/T 3436.3-2018标准下载6.7.2基坑(槽)开挖与支护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