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琼测规[2020]3号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4厅局2012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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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琼测规[2020]3号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4厅局2012年12月).pdf简介: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琼测规[2020]3号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4厅局2012年12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注:1s. 一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km);

L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km):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检测测段长度(km)。 2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大于400m的地区

表6.2.3.2采用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m)

一一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km); L,一一检测测段长度(km)。

6.2.5GNSS高程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GNSS高程测量技术要求(m)

控制测量成果内容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7.1.1本章节适用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涉及的图件,通过对地形图成果进行修 测与编绘,满足项目各阶段审批事项对相关图件的需求。 7.1.2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涉及的地形测量应充分利用已有地形测量成果和该项目前期 建设阶段已测制的地形测量成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测与编绘。 7.1.3地形测量范围应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排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 7.1.4本技术导则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地形测量图宜选用1:500比例尺;当建筑物密集且 1:500比例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1:200比例尺。 7.1.5地形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技术导则5.2及《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CJJ/T8城 市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 7.1.6地形测量图应实地测绘。 7.1.7地形测量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 7.1.8地形测量图中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标准《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

7地形测量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

7.1.8地形测量图中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标准《GB/T20257.1国家基本 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和当地相关规定执

地形测量图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联合测绘涉及的图 件可在地形测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地籍要素、规划要素、房产要素等进行补充测 量。

地形要素包括测量控制点、境界与政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水 系、管线、地貌、植被与土质、独立性地物、地理名称等 1测量控制点。根据外业测量的控制点坐标,直接将测量控制点展绘至图面,并应 表示类型、等级和点名。 2境界与政区。一般由国土相关部门发布权威的境界与政区专题图,地形图中采用 的境界与政区要素应正确反映行政区名称、行政区界线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 要素的关系。不同等级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 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形图时,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

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3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界址线、各类建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准确测绘外围轮廓。 2)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 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并注记层数;毗 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 界测量。房屋外廓以墙基外角水平投影为准。 3)房角点测量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土0.2)m处墙角为测点。 4)新建的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范围内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部分须按实际情 况测量,不得舍去。 5)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 郭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 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 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交通及附属设施。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道路以路 缘为准;铁路以轨距外缘为准,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桥梁以 桥头和桥身外围为准;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5水系及附属设施。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水渠、泉、井及其他水利设施 应测绘及表示。江、河、湖、水库以岸边线为准;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 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以坡顶为准,应测注塘顶边 及塘底高程;水渠以坡顶为准,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泉、并以中心为准,应测注 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6管线。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测定。管线转 角部分,均应实测。线路密级部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 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 上时,应择其主要表示。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测定,并应分别用相应 符号表示,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 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7地貌。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等。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 线表示,坡、坎和其他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使用。城市建筑区和

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区,可不绘等高线。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1:500比例尺地形测 量时,丘陵地区的高程注记点间距为15m,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22.5m,地貌 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8植被。农业用地按水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区 分;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连同土质符 号不应超过三种;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只绘线状地物。 9独立性地物。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 外廓;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 卤、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 10其他相关地物测量。包括消火栓、碑、天桥、阶梯路、站台、游泳池、检阅台、 消防登高区及地下构筑物等。消火栓、碑不测其外围轮廓,以符号中心定位;天桥、阶 梯路均依比例测绘,取其水平投影位置;站台、游泳池、检阅台均依边线测绘,内加简 注;地下铁道、过街地道等不测出其地下物的位置,只表示出入口位置。 11地理名称。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准确注出。地形图上所有居民地、 道路(包括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 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 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地形测量图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应满足市县地形数据标准要求。成果内 容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5控制点检查记录表;

地形测量图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 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5控制点检查记录表:

6地形测量图数据成果; 7分幅结合表; 8地形图数据库文件(数据标准见《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数据规定》)

6地形测量图数据成果; 7分幅结合表; 8地形图数据库文件(数据标准见《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数据规定》)。

8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

1本章节适用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包含勘 测定界测量、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2勘测定界测量成果用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等审批事项,如项目用地 占用农用地苏G02-2004-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还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审批事项。 3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首次登记等审批事项

1工作底图准备 1)工作底图应利用已有或工程建设项目施测的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现状 地形图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 测或补测。 2)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项目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权属界线调绘 1)具备土地权属界线资料时,审核资料后,经实地核定后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2)如不具备土地权属界线资料,需要在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 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3地类调绘 依据《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 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 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 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 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本农田界线调绘 在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 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

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由的范围,并实地核实。 5农用地转用范围线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经“多规合一”批准确定的农用地专用范围的农用地,应将用地 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实,

1根据用地规划选址虚红线图中的界址点坐标《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4-2008》,实地放样界标位置及界标理设。勘 测定界应利用已有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控制测量成果。 2实地放样界标位置的方法可采用GNSSRTK或极坐标法,放样点精度应符合本技 术导则5.3.4的规定。 3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标。 4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5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按照《TD/T1008土 地勘测定界规程》的要求冠以字母表示。

界址点精度应符合本技术导则5.3.4的规定。

1勘测定界面积计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由面积、用地范 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2勘测定界面积计算方法可用坐标法、图解法和几何图形法,具体按照《TD/T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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