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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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民法典*文

中华*民共和*民法典*文简介:

《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中*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涵盖了*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各个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共1260条,分为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它以权利本位的理念为指导,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民事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规范民事行为,预防和处理民事纠纷,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中华*民共和*民法典*文部分内容预览: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 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 发*。研究开发*取得专利权的,委托*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 利。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共有;当事*一方转让其共有的 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另有 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另有 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取得专利 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 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 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 开发的研究开发*不得在向委托*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 转让给第三*。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技术转让合同 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 权利让与他*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 的相关权利许可他*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 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技术转 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技术 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 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 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不得就该专利与他*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许可*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 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的被许可*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实施 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和许可*主要义务】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的让与*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 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申请专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和被许可*主要义务】技术秘密转 让合同的受让*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 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保证义 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应当保证自已是所提供 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 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保密 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应当按照约定的范 围和期限,对让与*、许可*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 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和让与*违约责任】许可*未按照约定许可 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实施该项专利或者 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和受让*违约责任】被许可*未按照约定 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 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 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同意擅自许可 第三*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和被许可*侵权责任】受让*或者被许可* 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合法权益的,由让与*或者许可 *承担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当事*可以按照互利 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 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 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技术咨询合同 是当事*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 的合同,不包括承搅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 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 *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应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 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 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DBJ∕T 13-156-2012 福建省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 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按照受托*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 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承担,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 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 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 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 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创新技术成果归属】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履行过程中,受托*利用委托*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 成果,属于受托*。委托*利用受托*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 委托*。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 受托*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 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交付 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到保管*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 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支付保管 费。 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寄存*向保管*交付保 管物的保管*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妥善保管义务】保管*应当要善保管保管 物。 当事*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存*利益 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告知义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 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 管*。寄存*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因 此受损失的,除保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不得将保管特 转交第三*保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的义务】第三*文 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应当履 行向寄存*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对保管*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应当及时通 知寄存*。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保管不善造 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证明自 己没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声明义务】寄存*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 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声明,由保管*验收或者封存;寄存*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寄存*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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