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3/T 5335-2021 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范.pdf简介:
DB13/T 5335-2021《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是一份针对文物保护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规定。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在文物保护建筑工程施工中,从项目准备到施工过程,再到后期验收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它旨在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文物的潜在破坏,保护文物的原始风貌和历史价值。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和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环境管理、文物的临时保护措施、施工技术的应用、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等方面。这份规范适用于在中国河北省内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活动,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管理依据。
DB13/T 5335-2021 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5335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文物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次立新、李峰、张建勋、李会、尚晓帆、孙颖卓、刘国宾、檀平川。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文物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次立新、李墟峰、张建勋、李会、尚晓帆、孙颖卓、刘国宾、檀平川。
T/CEEIA 258-2016标准下载DB13/T53352021
文物保护项自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现场管理、 手架施工现场管理、临时用电现场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现场加工区和作业 区的管理,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保护项目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项目。 3.2 施工单位 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承担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 3.3 项目部 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施工项目而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组织。 3.4 加工区 用干存放施工材料和对材料进行加工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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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物本体保护的操作
4.1施工单位应建立保证文物安全的管理体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保证文物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4.2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层管理人员参加的文物保护组织(见5.2),建立 健全保证文物安全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加强日常查。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设 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 4.3施工现场设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不得对文物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4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现场环境、周边文物建筑、附属文物(指 古树、碑刻、雕刻、室内陈设和塑像等),编制保证文物安全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批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4.5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文物保护的专门培训(见5.4)。 4.6应建立保证文物安全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下班前检查机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隐惠后要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见5.6)。 4.7文物保护项目参与各方及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关于保证文物安全的各项规 定。
8文物安全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a 合理设置加工区和作业区,加工区不宜设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如需在保护范围内设立,应按 照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作业区应封闭管理(见6); b) 合理安排施工路线,宜避开具有文物属性的地面、古树等。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运输车辆宜采用胶轮车,并对其载重进行限制。在具有文物属性的地面上堆放材料时, 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对石材等重量比较大的材料,石材下另垫不小于50mm厚木板。堆放白 灰等有腐蚀性的材料,应远离古树(不低于10m),或采取有效的隔断措施;施工车辆在古 树林中通过,应对古树下部(不小于1.5m高)用不低于20mm厚木板进行围合防护; C 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序,对可能受到损坏和污染的暂不实施的部位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对已完成的部位,及时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d 对修鳝对象以外的文物,如楹联、室内陈列文物、彩壁画、匾额、塑像等,应采取要善保扰 措施; 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拆卸构件,拆卸前进行必要支护,拆卸的构件应做好 编号、统计、分类和存放。对不能再使用的旧构件,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确认 后,移交建设单位。对不能日晒或雨淋的构件和材料应搭设专门保护棚进行存放,并做好防 火措施;对拆卸下来的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构件,应及时交建设单位保存; 旧构件的修补,宜使用手工工具或手持电动工具在作业区内进行; 瓦面、苦背揭除维修等工作应搭设施工保护罩棚: h 施工期间使用油漆、灰浆等液体材料时,应对建筑本体采取防污染措施。对作业区内易造成 污染的粉状材料,应袋装或使用封闭容器。进行瓦面苦背拆除、砖瓦加工等作业时,应采取 防尘措施; i)在施工区域的醒目位置悬挂保护文物内容的标志。 施工现场脚手架(见7)、施工临时用电(见8)和消防安全管理(见9)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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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项目部承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5.1.2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 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记录,并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督检查。 5.1.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经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5.1.4施工单位须按照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1.5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游客安全。
5.2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2.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2.2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由各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 制,负责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5.2.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5.2.4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 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5.2.5项目部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相关检测监测器具等
5.3.1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在操作岗位 处。 5.3.2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牌。 5.3.3项目部应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实施,如有变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 4 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部应按照JGI59和GB50656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好管理人员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5.5.1施工作业前,项目部安全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5.5.2应结合施工场所状况、特点、工序《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鉴定 GB/T12727-2017》,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文物保护、操作规程 和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3安全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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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月对所属文物保护项目现场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5.6.2项目部应每周组织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5.6.3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5.6.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督并做好记录。 5.6.5项目部应在特殊天气(雨、雪或六级及以上风)进行现场检查。当特殊天气对作业环境造成较 大不利影响时,应停止施工。 5.6.6项目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惠,应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整改,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并 做好书面记录存档。 5.6.7安全员做好各级安全检查记录和改进措施记录的资料
5.7.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 演练。 5.7.2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5.7.3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5.7.4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6.1.1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场地,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6.1.2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库房、锅炉房、厨房操作间等不得建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内。 6.1.3木材临时堆放和加工场地、临时动火作业场宜设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外,因需要只能建在文物保 护范围以内的,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施工现场内不得带入火种和吸烟。 3.1.5项目部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包括封闭管理、施工场地、大门、临建设施、 现场材料管理等主要内容。
6.2.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沿场地四周设置封闭围挡。 6.2.2围挡应采用硬质定型材料,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围挡,围挡色泽和装饰应与周边文物区域的 不境相协调。 6.2.3主干道或旅游主景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区域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占据交通道路设置的围挡,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围挡应牢固、稳定、美观、整洁。 6.2.4不得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不得用围挡墙做挡土、宣传牌(含广告牌)和机械设备等 的支撑体。 6.2.5作业区内临时围挡应采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不得倚靠文物本体,且与文物本体保持足够安全距 离。 6.2.6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 验收、巡查档案。特殊天气条件下应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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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临建设施选址应合理,符合安全、节能、环保、消防要求和相关规定,不得将修的文物建筑 用作临建用房。 6.5.2临建用房应符合JGJ/T188的要求,所用材料防火等级达到规定要求,并应满足卫生、环保和 消防要求。 6.5.3临建设施应满足坚固、美观、通风、采光、防雨、防潮、保温、隔热、防火等性能的要求。 6.5.4临建设施的配电及用电管理应满足JGJ46的要求。 6.5.5临时建筑物在使用前应通过验收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