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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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简介: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是中国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技术标准。该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发布,是针对城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选用、质量控制、验收等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

规范内容涵盖了城市桥梁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桥梁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施工工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它的制定旨在保证城市桥梁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经济性,提高桥梁的使用寿命,同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环境管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种类型桥梁的建设活动,包括公路、铁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领域的桥梁。对于桥梁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和相关部门来说,它是执行和监督桥梁工程的重要依据。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部分内容预览:

表6.5.8钢筋网允许偏差

表6.5.9钢筋成形和安装允许偏差

77混凝土7.1一般规定7.1.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浮定标准》GBJ107的规定检验评定。7.1.2混凝土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上的总碱含量不宜大于3kg/m;对大挤、特大桥梁总碱含量不宜大予1.8kg/m;对处于环境类别属三类以上受严重侵蚀环境的桥梁,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碰按表7.1.2确定。表7.1.2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环境类别条件室内正常环境室内潮湿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a二接接触的环境。b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三使用除冰盐的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的环境;滨海室外环境四海水环境五受人为或渍染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7.1.3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承受小型施工机械荷载,进行下道工序前,混凝土应达到相应的强度。7.2配制混凝土用的材料7.2.1水泥成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水泥不得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耐久性和使用条件产生不利影响。2选用水泥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3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所配制混凝士的强度等级选定。水泥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C30及以下的混凝土,宜为1.1~1.2;C30及以上混凝土宜为4

U.91.J 4水泥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 定,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5进场水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进行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的试验。 6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日期逾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 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7.2.2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矿物掺和料宜为粉煤灰、火山灰、粒化高炉矿渣等材 料。 2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2847等的规定 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对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其 质量进行复验。 3播食料中不得含放射性或对混凝土性能有害的物质。 7.2.3细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棍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颗粒洁净、粒径小于 5mm的天然河砂、山砂《日光的空间分布 CIE 一般标准天空 GB/T 20148-2006》,或采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 2混凝土用砂一般应以细度模数2.5~3.5的中、粗砂为宜。 3砂的分类、级配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4粗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骨料最大粒径应按混凝十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最大粒径不得超

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1/4和钢筋最小净距的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 中,不得超过刚筋最小净距的1/2,同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2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 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各项技术指标以及碱活性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5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7.3混凝土配台比 7.3.1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 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 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7.3.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 55 的规定。 7.3.3混凝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袭7.3.3的规定

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1/4和钢筋最小净距的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 中,不得超过刚筋最小净距的1/2,同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2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 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各项技术指标以及碱活性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5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7.3.1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 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 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7.3.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 55的规定。 7.3.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袭7.3.3的规定,

表7.3.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

大体积混凝土时水泥用量不宜超过350kg/m。 7.3.5配置混凝土时,应根据结构情况和施工条件确定混凝土拌台物的 落度,可按表7.3.5使用

表7.3.5混凝土浇筑时的塌落度

7.3.6当工程需要获得较大的落度时,可在不改变混凝土的水胶比、不 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下,适当掺外加剂。 7.3.7矿物掺合料可作为水泥替代材料或混凝土拌合物的填充材料掺于 水泥混凝土中,其掺量庸根据列混混凝土各龄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混凝土 的混凝土的工作性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7.3.8在混凝土中掺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 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法、气候条件 混凝土的原材料等因索.经试配确定。 2在钢筋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无筋混凝土的氯化钙 或氯化钠掺量,以干质量计,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3%。 3混凝土中氧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柠制标准》 GB5064的规定。位于温暖或寒冷地区,无侵蚀性物质影响及与土直接接触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0.30%;位于严 寒的大气环境、使用除冰盐环境、滨海环境,氯离子含最不宜超过水泥用量 的0.15%;海水环境和受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 量的0.10%,

4掺人加气剂的混凝土的含气最宜为3.5%~5.5%。 5使用两种(含)以上外加剂时,应坡此相容。 7.3.9当配制商强度混凝上时,配合比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无可靠的强度统计数据及标准差时,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平均 值),C50~C60不应低于强度等级的1.15倍,C70~C80不应抵于强度等级值 1.12倍。 2水胶比宜控制在0.24~0.38的范围内。 3纯水泥用量不宦超过550kg/m水泥与掺合料的总量不宜超过600kg/m。 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结料总量的30%;沸石粉不宜超过10%,硅粉不宜超过 8%。 4砂率宜控制在28%~34%的范围内。 5高效减水剂的掺量宜为胶结料的0.5%~1.8%。 7.4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4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4.1混凝土应使用机械集中拌制。 7.4.2拌制混凝土宜采用自动计量装置,并应定期检定,保持计量准确 7.4.3混凝土原材料应分类放置,不得混淆和污染。 7.4.4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材料应直按质量投料。 7.4.5使用机械拌制时,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机开始搅拌起,至开始卸料 时止,延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混凝土延续搅拌的最短时间

1当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应调成适当浓度的溶液再掺入,搅拌时间宜延长; 2采用分次投料搅拌工艺时,搅拌时间按工艺要求办理; 3当采用其他形式的搅拌设备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办理CJ∕T 3008.3-19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水槽,在经试验确定 4.6混凝土拌合物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混凝土

拌合物均习性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 规定。 7.4.7混凝土拌合物的落度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随机取样检 测,每一工作班或梅一单元结构物不应少于两次。评定时应以浇筑地点的测 直为准。如混凝土拌和物从搅拌机出料起至浇筑入摸的时间不越过15min时, 其落度可仅在搅拌地点取样检测。 7.4.8拌制高强度混凝土必须使用强制式搅拌机,减水剂宜采用后掺法。 加入减水剂后,混凝土拌合物在搅拌机中继续觉拌的时间,当用粉剂时不得 少于60s,当用溶液时不得少于30s。 7.4.9谒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发生离析、漏浆、严重秘水及落 度损失等现象的措施。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途中应以每分钟 2一4转的慢速进行动。当运至现场的混凝土出现离析、严重泌水等现象 应进行第二次搅拌。经二次搅拌仍不符合要求,则不得使用。 7.4.10混凝土从加水搅拌至入模的延续时间不宜大于7.4.10的规定

表7.4.10混凝土丛加水搅拌至入模的延续时间

注: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时,运输允许持续时间应根据试验确定

7.5.1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支架,横板、钢筋和预埋件进行检查,确认符 合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模板内的杂物、积水、钢筋上的污染应清理干净。 模板内面应涂刷隔离剂,并不得污染钢筋等。 7.5.2自高处向模板内倾卸混凝土时,其自由倾落高度得超过2m:当倾

落高度超过2m时,应通过串筒、溜槽或振动溜管等设施下落,倾落高度超过 10m时应设置减速装置。 7.5.3混凝土应按一定厚度、顺序和方向水平分层浇筑,上层混凝士应在 下层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实,上下层同时浇筑时,上层与下层前后浇筑距 离应保持1.5m以上,混凝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表7.5.3的规定

表7.5.3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

7.5.4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振动器振捣。振捣时不得碰撞模板、钢筋和 顶埋部件。振揭持续时间宜为20~30s,以混凝土不在沉落,不出现气泡、表 面呈现浮浆为度。 7.5.5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如因故间断时,其间断时间应小于前层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表7.5.5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表7.5.5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允许时间(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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