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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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等。充 电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壁挂式、车档式等;充电设备按 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 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 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 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 电桩”。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月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气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

全部门使用的GB∕T 27797.1-2011 纤维增强塑料 试验板制备方法 第1部分:通则,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果因为车辆 未能及时补充电能,不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损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或蓄电池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

位配建的充电设备。 2.0.5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 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各项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 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规范中“电动汽 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 式电动汽车。可充电电池中的铅酸类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释放 爆炸危险性气体,对于停车位而言,需考虑必要的防爆措施,不适 宜集中布置,因此本规范中“电动汽车”也不包含携带充电过程中 会释放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电池

3.0.3非车载充电机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

性。其中非车载充电机紧急停机时,在故障排除后需手动复位。 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人机交互、通讯 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 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 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4.1.1(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 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明确提出重庆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 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 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 公里。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 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 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 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 城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沪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千米,平均 单向每50千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 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 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 程乘用车为200~510公里、客车为200~715公里、货车为180~ 405公里、专用车为100~470公里。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提出加 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 务区内。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充

4.1.2(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5)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包括室内车库、室外停车场 者是二者结合,本条要求停车位充电设备应按照其所属总量进

行配比。如:主城区某办公楼配建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为A,室内 停车位为B,其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数量应不小于(A十B) X50%。 (6)根据停车位产权及充电设施实际使用状况,住宅项目要 求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因此一般以交流充电桩为主,非 车载充电机不做要求;社会服务类项目停车位由于其公共性,一 般使用频繁,管理上可能不具有盈利性,且投资偏高,建设的积极 性相对较差,因此该类项目对非车载充电机做出了最低要求;办 公、商业性项目考虑自身的便捷性和盈利性,以及高周转利用,都 会主动建设一定数量的非车载充电机,因此本类项目可不做要 求,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4.1.3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并

4.1.3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 靠近配电室,供电线路最短,电力损耗最小;对于大型停车 (场),配套服务的范围较大,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布置将造成 车后步行距离较长,给使用带来不便

4.1.5考虑各类停车库(场)使用性质不同,住宅类建筑附属

车库(场)内停车位属于专属停车位,可不考虑非车载充电机充电 区;其他类型停车库(场)内停车位一般流动性较大,为方便电动 汽车快速进出充电及管理,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区宜设置在停车库 (场)出入口附近。相对而言,目前电动汽车快充过程更容易发生 然烧事故,将同一个停车库项目的非车载充电机集中在同一个防 火分区,避免影响其他区域。

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

足的情况下,紧急时能够迅速为蓄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专用 停车位配置充电设备应具备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功能(即快充功 能);为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电池的使用寿命,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 能使用交流充电桩充电(慢充)

4.1.10充电设备一般没有防爆产品,其不能满足在爆炸危

境场所使用,所以充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 围以外,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充电设备与加油加 气站在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的 非防爆区的条件下,可以合建,因此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布置宜 结合加油加气站布置。同时充电设备其充电时工作电流较大,为 保证安全,充电设备安装时宜尽量远离爆炸危险场所

4.1.13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等

4.1.13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 好而造成渗水,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短路 事故。

4.1.15为了节约空间,有效利用停车库(场)死角,充

优先靠墙或柱布置。根据国内市场上已经应用的充电设备调研 资料,通过对其外形尺寸的整理与统计,60kW非车载充电机平面 尺寸按800mm(宽)*550mm(厚)采用,120kW非车载充电机平 面尺寸按1000mm(宽)*650mm(厚)采用,交流充电桩平面尺寸 按450mm(宽)*330mm(厚)采用;考虑其安装方便和保证充电 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空间,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 足够的距离,非车载充电机末端电缆相较交流充电桩规格较大,

实际操作过程不易弯曲,因此本条要求交流充电桩执行 求,非车载充电机不应小于400mm。

4.1.16充电设备基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厚度等,保证充电设

备固定牢固,满足设备锚固的要求,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 池、绿化带内,为防止基座变形较大引起充电设备过大的倾斜或 位移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该类场地的基底应进行处理,避免不 均匀的沉降变形及位移

4.2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

设停车库(场)时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综合考虑远期发展JGJ/T 461-2019标准下载,电气 设计时就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容量或者预留供配电系统的 安装位置,避免以后增加充电设备时再对电气系统进行大的改 造。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增加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变电所的 容量进行校验,对变电所的配电设施进行核查,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达到要求。新建的停车库(场)供 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范围,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充电设备 末端配电箱和充电设备,包含充电车位“一桩一表”电能计量装置 (含表箱、电表),同时所需变电所和配电间、线路安装通道等应同 步纳入设计。路径应短捷顺直,避免近电远供、交叉迁回,并应与 配电网规划相协调

4.2.2电气负荷计算需要系数的取值需要进行天量的工程调

(1)当台数大于80台时,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可以取下 限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2)重庆市现阶段由于充电桩未实施峰谷电价,一般都是开 车回家后停车就充电,会造成充电时间集中,其用电与住宅用电 高峰重叠,同时系数也就偏高;如果后期充电桩实施峰谷电价,可 以分散充电时间,其用电不会与住宅用电高峰重叠,在这种情况 下,当充电桩与住宅用电共同变压器时,同时系数可以相应降低

4.2.3专用充电设备主要为专用电动汽车,如:警车、救护车

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服务,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 的部门使用,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所以负荷等级 当提高,按二级负荷供电,同时其配套的监控设备、照明设备也 按二级负荷供电,

4.2.5家用和大部分公用的交流充电桩一般容量为3~7kW,所

以采用交流电压220V供电的居多,部分以营运为主的交流充 桩功率可达42kW,其采用交流电压380V供电。非车载充电 是为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的装置,非车载 电机容量较大《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所以采用交流三相380V供电

(1)低压配电系统中宜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2)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配 电变压器,且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3)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

4.2.10本标准是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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