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80-2020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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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ion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880—2020目次前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体要求.25运营服务要求,6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7人员管理8消防安全管理..69信息安全,.610投诉与评价改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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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3-2003》(已作废)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运营服务要求、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人员管 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投诉与评价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的 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以及全部由交流充电设备组成的或充电设备数量三 台以下的公共运营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申文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申,注日期的 发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干。 GB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2856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Z28828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T2931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术语 GB/T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31525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34657.1E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 GB/T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JJG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JJG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8.1E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8.2E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33017 7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网络运营监控技术规范

GB/T29781、GB/T29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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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为保障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开展的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与保障、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信 投诉与评价改进等方面的工作。

会公用充电站socialpublicchargingstat 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

4.1充电站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具备完整的峻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站不应投入运 行。 4.2充电站宜接入第三方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4.3充电站内环境应清洁卫生,设施齐全整洁。 4.4充电站工作区域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4.5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安全制度中应包含安全应急预案、安 全责任清单等。 4.6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对充电站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记录内容 包括:设备充电、设备维护、设备检修、巡检、计量检定(校准)、运行日志、工器具使用管理、用户 设诉处理等。 4.7充电站产权单位可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单位。 4.8充电设备应符合GB/T18487.1、GB/T27930、NB/T33001、NB/T33002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 关技术要求,充电站应具备充电停车条件。 4.9充电设备宜具备有序充电、电网互动充电等智能充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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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保障城市运行、使用频次高的专用充电站,如公交、环卫、物流等,宜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专业 人员提供充电服务。 5.2.2应制定相应充电服务规程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充电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充电服务规程作业, 5.2.3工作人员应在充电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监控,监控充电电压、电流和车辆充电状态、故障报警等 充电信息,并向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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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宜通过客户端显示准确的充电设备数量、设备类型、使用状态和设备故障等信息。 5.4.4宜通过客户端提供用户评价、报修、建议等功能。 5.4.5社会公用充电站宜将充电站接入多个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5.4.6平台应对充电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并配备专业人员定时查验监控界面信息。 5.4.7充电信息应通过客户端、平台实时传输,并应符合NB/T33017的相关规定。 5.4.8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

5.5.1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GB/T29318、JJG1149和北京市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5.5.2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GB/T28569、JJG1148和北京市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5.5.3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公开透明;用户充电及消费信息应准确显示, 5.5.4收费明细应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单价、充电量、服务费单价和收费总金额等相关信息。 5.5.5运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用户反馈支付结果和账单信息,并为用户提供获取发票的渠道。

6.1.1应建立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制度,组建日常巡检维护团队,规定巡检周期。 6.1.2人工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自助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应根据位置、利用 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次数不低于三个月一次。 6.1.3应建立充电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 6.1.4对于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巡检要求。 6.1.5充电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故障标识,并公示故障信息。 6.1.6按设备需要每年应对充电设备做清洁除尘工作。 6.1.7每年至少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 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 6.1.8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应告知车主立即驶离,必要时应告知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6.1.9日常巡检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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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测试结果应符合GB/T34657.1、GB/T34658相关标准要求。涉及电能计量芯片、电能表、分流器、 互感器等关键计量器件更换的应符合NB/T33008.1、NB/T33008.2计量功能试验要求,属于强制性检 定管理的需重新检定; 一监控系统界面显示正常,计算机等硬件运行正常,通信通道正常。 6.1.10以下情况应增加巡检频次: 一大风扬尘、雾天、汛期、冰雪、冰等恶劣天气; 一设备新投运或经过检修、改造、长期停运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 一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6.1.11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应拉闸断电

6.2.1应制定故障处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故障分级、故障处理流程、故障处理时效要求等 内容。 6.2.2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 6.2.3应能对充电设备故障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 6.2.4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启动安 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要求向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报告。做好详细记录,整理 好现场事故处理报告并及时备案。

6.3工器具及备品备件

6.3.1.1充电站运营单位应配备满足使用要求的工器具等。 6.3.1.2工器具应指定专责保管JC∕T 2294-2014 二氧化硫凝露气氛下的腐蚀试验,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3.1.3加强工器具使用管理,应建立工器具台账。 6.3.1.4安全、计量工器具应按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经过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6.3.2.1应制定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管理流程。 5.3.2.2充电线缆、充电模块、显示屏等易耗器件,充电站运营单位需按照投运设备数量的一定比例进 行备件,对不同种类备品备件分类管理,不得混放。 6.3.2.3建立备品备件台账,备品备件的使用应履行必备的手续。 6.3.2.4备品备件根据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

7.6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应良好,满足工作要求。 7.7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9.1应符合北京市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GB/Z28828的相关规定。 9.2应保证充电站运营系统的数据存储设备安全。 9.3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用户个人信息与充电业务信息进行保护。 9.4在互联互通过程中应保证第三方服务及管理平台信息安全。 9.5应保证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敏感数据的保密性。 9.6应根据国家对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业务信息进行备份。 9.7应仅采集和保存业务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9.8应禁止未授权访问、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9.9充电服务信息交换应能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北京市信息安全防护要求优化、升级。

10.1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公示投诉渠道,及时响应处理。 10.2应实行限时处理投诉。做到对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解决的问 题,应尽早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投诉者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的时间。 10.3投诉处理完毕应收集投诉处理通知单,并进行存档处理,宜回访客户满意度。 10.4运营单位应采用自我评价、客户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每年度对充电站进行评价,评价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要求、标志标识、充电服务、服务满意度等。 10.5运营单位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并对工作改进情况进 行跟踪、复查和验证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1]GB/T37293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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