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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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 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 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 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 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第2.2.3条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 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广西]外墙抹灰工程施工方案2020,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 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主: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内江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工矿园区绿地率不低于25%。 第2.2.3条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类型分类执行,对难以分 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 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导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棚改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1 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3.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 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议通过后,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第2.3.2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基 本原则。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 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老年目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宣集中布局 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 主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第2.3.3条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目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 童活动场地。 4.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升散设置 第2.3.4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宜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集中布局、联合设置,服务半径

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 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 ③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平方米控制,微型车位数量不超总停车位的5%,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用于人行交通和 安全疏散的通道空间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④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既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中除社会停车场以外,旧城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 立的50%,新建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③含住宅建筑的项自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

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 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 ③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平方米控制,微型车位数量不超总停车位的5%,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用于人行交通和 安全疏散的通道空间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④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既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中除社会停车场以外,旧城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 位的50%,新建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③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

第3.1.1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 没、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五。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 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 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 低于3小时; 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目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

筑间距。南北向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南侧建筑高度按北侧建筑地坪标高以上部分计 算。相邻建筑存在多个相对面时,应按最不利的相对面控制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 3. 1. 3. 1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图3.1.3.1,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

表3.1.3.2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α为两幢建筑的锐角夹角,L为最小控制间距,参见图3.1.3.2

注:α为两幢建筑的锐角夹角,L为最小控制间距,参见图3.1.3.2

第3.1.4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GB∕T 50315-2000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安全等 因素的影响。

第3.1.4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安全等 因素的影响。

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1)多低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 旧改区:0.9H;新建区:1.0H。且≥6.0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8.0米。 ?多低层建筑山墙相对 新建区:8.0米;旧改区:6.0米。 (2)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①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相对:低层9.0米,多层13.0米。 ②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相对:9.0米 (3)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主要朝向相对:0.4H且≥21米;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 13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高层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5.1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高层主要朝向成

注: 参见图 3. 1. 3. 1]

JC∕T 553-2010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离心通风机表3.1.5.2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α为多低层建筑长边或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锐角夹角,α>60°时按 山墙或次要朝向控制。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3条各类建筑(含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2.建筑后退道路交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规划宽 度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 3.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含立交桥)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位于隧道周边50米以内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应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报市规委会审查 人可后确定。 4.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5米。 5.雨篷(含有柱雨篷)、檐口、踏步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后 退距离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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