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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宛自然资[2020]47号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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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宛自然资[2020]47号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4.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1.2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 覆盖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 3.1.3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已达到或超出原审批文件规定值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扩建、 加层。 3.1.4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将养老 服务设施、党建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小学、幼儿园严格按 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政策标准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纳入公建配 套方案,同步规划、明确位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使用。 3.1.5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项自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国家、 省规定控制指标参数的规定,若有变化时,依新指标参数为准。 司时容积率宜不大于3.0,绿地率应不大于20%且宜不小于10%。 3.1.6新建建设项自的居住和商业功能必须分开,不得混合 布置,商业建筑须集中布局,不得建设临街门面房。 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底层不得规划建设商业设施,住宅区的配 套商业应集中独立设置或设置商业内街。独立设置的配套商业建 筑临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应超过50米。且主要界面及出入口设置在 较低级别的城市道路上。 居住地块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用房、党建及社 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等)应设置在建设项目基
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计,其高度不 超过1.8m,立面透空率不得少于80%,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 公共绿化带距离不得少于0.5m。 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 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 合理设计,有利城市观瞻。 3.1.12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应加装夜景 照明设施。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围环 境相协调。 第二节建筑间距 3.2.1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凤、消 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 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2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目日照2小时的标准 要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旧区改造项自以外住宅建筑 日照也不应小于2小时。 3.2.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 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2.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以住宅建筑为主体,
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 3.2.5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 求。 3.2.6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 恂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3.2.7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日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建 筑方案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办理。 第三节建筑退让 3.3.1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 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工程管线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 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 景观绿化、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凡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筑退让按已批 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保护和限 制要求的,建筑退让按其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3.3非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类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 制线按以下要求退让距离。东、西边界时,独立的多层及以下建 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及裙房)不小于10米的距离控制;南、 北边界时,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20米 (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小于15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要求的,
民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物、构
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停车或回 车场地。 3.3.10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 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 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类地下 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3.3.11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每侧建筑物 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5米;未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按下列 要求退让: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 于15 米; 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 高度应不大于3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窗等) 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 证并按铁路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
3.3.13工业)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线退 让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不小于 10米;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不小于12米。 3.3.14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 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自退红 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3.3.15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 8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 于5米。 3.3.16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 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3.3.17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退让 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
3.4.1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 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定。 3.4.2编制控规或相关专项规划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相关 专项规划建筑高度控制。 3.4.3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 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的 控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部 门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空控 制范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 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 的净空保护要求。高度控制以机场所在地地面高程为计算标准。 3.4.5电台、电信信号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 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周围建筑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等对 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内时[名企]建筑工程施工深基坑控制要点,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 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备注 2、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为标准,其他非机动以1.5倍计算
3.5.5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任宅设计规范》 GB50096,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空调冷凝水(包 括融霜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空调设 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式 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 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尽量采用隐蔽设计,美化外立面。 第六节临时建设管理 3.6.1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不得建设临时性建 筑。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 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
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临时建 筑性质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相符,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 在二层以下(含二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二)临时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如 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 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 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三)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 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营利性设施。 3.6.2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 外,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河道蓝线 范围、教育用地、城市道路红线内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的 临时建设用地。 (三)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 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6.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临 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