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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pdf简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pdf" 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发布于1998年。该规范是针对城市工程管线(如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的综合规划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城市工程管线在城市空间中的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相互关系处理以及施工、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原则,旨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规范对管线的设计深度、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管线的埋设方式、与其他设施的协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对于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7日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 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 范。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 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 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 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 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 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 短捷。 2.1.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未比较后,可 废弃或抽换。 2.1.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 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 调配合。 2.1.4*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 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子基金麻江县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pdf, 2.1.4.3分支管线让王十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 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士深度(m)表2.2.1
注:1OkV以上直理电刀电缆官线的覆深度不应小于1.0Mm 2.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 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理设 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理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环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 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理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 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排水管线。 2.2.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理敷设, 2.2.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 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度。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理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在一至五级航请下面敢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i
2.2.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 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度。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 叉等工程地段。 2.3.1.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厂场或王要道路的交义处。 2.3.1.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 线。 2.3.3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 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托 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 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直 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 确定。
3.0.1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 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 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天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 分车带内。 3.0.4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 措施。 3.0.7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3.0.8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 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天于9m
北京市城镇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 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天于9m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冬文立中指宁按甘仙者 范动时 注为“链会 要求”
主*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关增义刘绍治王健李美英徐玉符
主*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关增义刘绍治王健李美英徐玉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GB 5028998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及综合[1992490号《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主*,具体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制 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以建标[1998]246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制过程中,规范*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 排列顺序和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和杆 线的平面位置基于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合最小垂直净距等方 面做了规定,并厂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厚大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材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指出,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沈阳市 沈河区彩塔街15号,****11001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