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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1915-2020 高强度热轧带肋钢筋.pdf简介:
T/ZZB 1915-2020 高强度热轧带肋钢筋.pdf部分内容预览:
GB/T1499.2一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钢筋的牌号构成及含义见表1。
应具备采用元素配方设计和工艺参数、质量成本精细化管理的设计能力。 应具备根据客户要求及产品用途,设计精炼时间、脱氧剂使用量、吊包温度、 连铸过热度和 及控轧控冷工艺的能力。 3应采用相图软件对产品化学元素含量进行设计
5.3.1钢筋应采用连铸连轧工艺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其他工艺 5.3.2钢筋制造应采用转炉、电弧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炼,或其他更高要求的冶炼方式 5.3.3根据需要,钢中可加入V、Nb、Ti等元素,V、Nb、Ti总量应不小于0.010%。
GB 50402-2007 烧结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T/ZZB 19152020
5.3.4应采用烟气余热回收、加热炉自动优化燃烧、中水回用处理环保工艺。 5.3.5应配备电弧炉、钢包精炼炉、连铸机、高速无扭控冷线材轧机、半连续轧机自动化加工设备。 5.3.6应配备热金属检测仪、高温计对轧制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
4.1应配备万能试验机、金相显微镜、钢筋反向弯曲试验机、直读光谱仪、氧氮氢测定仪。 4.2应具备化学成分(含熔炼成分)、低倍组织、力学性能、显微组织、冷弯和材料氧氮氢的 力。
6.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6.1.1公称直径范围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mm~50mm
6.1.2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
表3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
6.1.3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充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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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应不小于45°,当该夹角β不大于70°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助的 方向应相反 b 横肋公称间距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 d 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应不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 对肋面积不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小于0.065。相对肋面积的计 算可参考GB/T1499.2一2018附录A。 .3.2钢筋通常带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带有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外形如GB/T1499.2一2018 图1所示,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499.2一2018申表3的规定。 .3.3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表4规定时,钢筋内径偏差不作交货条件。 .3.4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内径尺寸可按GB/T1499.2一2018中表3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但 量允许偏差仍应符合表4的规定。
6.1.4长度及允许偏差
6. 1.4. 1长度
6.1.4.1.1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6.1.4.1.2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 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1.4.2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5°mm
6.1.5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每米弯曲度不大于4mm,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1.6重量及允许偏差
6.1.6.1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 以表3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以表3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6.1.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1.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
6.2.1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
T/ZZB1915—2020表55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碳当量%Ceq牌号SiMnPsN"%不大于HRB4000. 250. 801. 600. 0350. 0400. 0120. 51HRB400E0. 250. 801. 600. 0350. 0400. 0120. 53氮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应在钢材上检测。6.2.2碳当量Ceq(%)可按式(1)计算:Ceq= C+ Mn /6+(Cr+V+ Mo)/5+(Cu +Ni) /15(1)6.2.3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同一炉批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碳当量Ceq的允许偏差为+0.03%。表6同一炉批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同一炉批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允许偏差%csiMn0. 030. 080. 086. 3交货型式钢筋通常按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16mm的钢筋也可按盘卷交货,6.4力学性能6.4.1钢筋的下屈服强度Rl、抗拉强度R、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总延伸率At等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除R°el/Re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大保证值外,其他力学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表7力学性能特征值最大力总延伸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率RelR.AR°/R°αR° α/Ra牌号AgtMPaMPa%%不小于不大于HRB40042057018 9. 5HRB400E420580101. 321. 22注:R°为钢筋实测抗拉强度;R°为钢筋实测下屈服强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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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公称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公称直径天于40mm各牌号钢筋 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2%。 6.4.3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筋,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应采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o.2。 6.4.4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t中选定,但仲裁检验时应采用At
6. 5. 1 弯曲性能
钢筋应进行弯曲试验。按GB/T1499.2一2018中表7规定的弯曲压头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 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6.5. 2反向弯曲性能
6.5.2.1对牌号带E的钢筋应进行反向弯曲试验。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 裂纹。 6.5.2.2根据需方要求,其他牌号钢筋也可进行反向弯曲试验。 6.5.2.3可用反向弯曲试验代替弯曲试验。 6.5.2.4反向弯曲试验的弯曲压头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公称直径,
经200万次疲劳试验后,钢筋不应有破坏
钢筋的焊接、机械连接工艺及接头的质量检验与验收符合JGJ18
细晶粒热轧钢筋实际晶粒度为9级或更细
6.10.1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6.10.2当经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力学性能不低于6.1、6.4的要求时,锈皮、 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5.10.3当带有6.10.2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表面缺陷的试样不符合力学性能或工艺性能要求时,则认为 这些缺陷是有害的。
双样数量及取样方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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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试样的取样数量及取样方法
7.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按GB/T28900一2012中第10章和GB/T1499.2一2018中8.3、8.4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结果的数值 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的规定。
7.3.1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
按第2章中规定的GB/T223相关部分、GB/T4336、GB/T20123、GB/T20124、GB/T20125的规 定进行试验。 注:对于化学成分的试验方法优先采用GB/T4336,对化学分析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应按第2章中规定的GB/T223 相关部分进行。
7.3.2同一炉批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安GB/T4336的规定进行检验,计算化学成分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偏差
采用且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按GB/T28900—2012中第5章和GB/T1499.2—2018中8.2的规定进行检验。
8900—2012中第6章和GB/T1499.2—2018中8.2
7.6.2反向弯曲性能
按GB/T28900—2012中第7章和GB/T1499.2—2018中8.2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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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28900一2012中第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按JGJ18、JGI107的规定进行试验!
在交货状态下,按GB/T6394的规定进行试验。
7. 11 表面质量
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8.2.1.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 一个弯曲试验试样《游艇码头设计规范 JTS 165-7-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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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治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 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8.3.1出厂检验项目见表9。 8.3.2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则 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3.4.1型式检验样品由出厂检验合格的钢筋中选取DB34∕T 3679-2020 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样品数量及取样方法见
8.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 列情玩之 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