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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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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是一份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现环保部已并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技术指南,主要针对食品制造行业的排污单位,提供关于自行监测的标准化操作和技术指导。该指南旨在帮助食品制造企业了解和执行环保法规,规范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监测方法、标准、频率和报告要求。它详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流程,以及如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促进企业的环保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HJ 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1084—2020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5监测方案制定6信息记录和报告7其他.6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申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 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 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解释
DB41/T 1453-2017标准下载HJ 10842020
亏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 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热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术语和定义
GB13457、GB19430、GB19431、GB254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制造foodmanufacturingindustry 食品制造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 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和其他食品制造。
HJ1084—2020排污单监测监测频次监测指标位级别备注点位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适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动植物油月季度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和废水总水产品罐头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口适用于肉、禽类罐头制造排大肠菌群数月季度污单位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总磷月(日/自动监重点排测)污单位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生活污月(日/自动监污单位水排放总氮测)b口悬浮物、五日生化月需氧量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动植物油月单位雨水排化学需氧量、悬浮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月c放口物污单位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半年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季度量、化学需氧量、污单位氨氮、总磷、总氮色度季度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排废水总半年污单位排放口适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非重点动植物油季度半年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和排污单水产品罐头制造排污单位位半年适用于肉、禽类罐头制造排大肠菌群数季度污单位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生活污季度量、化学需氧量、污单位水排放氨氮、总磷、总氮口季度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动植物油单位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监测结果有超标记录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b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3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 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 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注: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排放参数。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HJ 10842020
券环境渠声监点位应设直遵循且819中的原划,应主要考虑请洗机、破降机、脱求、 干燥机、筛选设备、切割机、搅拌机、精磨机、水洗设备、喷浆造粒机、喷雾干燥机、流化 床、大型排风扇、冷风机、真空泵、制冷机、包装机等强噪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 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2.3、HJ/T91、HJ442设置监测断面 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T164、HJ/T166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
5.5.1除表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1~表4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 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 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 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相关要求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HL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等有关要求执行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等有关要求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食品生产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 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深圳]5层旅检区_货检区扬尘防控方案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 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转移量及其具 体去向。 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5
表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真题及答案(按教材顺序)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规定执行
隹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内容按照HJ819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