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15-51-2020 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简介:
DBJ15-51-2020《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一部广东省的地方标准,于2020年发布。该标准是针对广东省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的节能设计提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它旨在通过科学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方法,减少公共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
该标准可能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多个方面,如建筑的保温隔热设计、自然采光和通风策略、节能设备的选择与应用、能源管理系统的设计等。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性能指标、空调和供暖系统的能效比、绿色材料的使用等,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政策和标准。
总的来说,DBJ15-51-2020《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广东省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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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E
5.4.10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
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5.4.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h)
注:表中限值中不包含厨房、洁净室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4.11空调系统绝热层的设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 厚享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并取大值;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保温层厚度亦可参 照本规范附录选用; 2空气调节风管保温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3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4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12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5.4.13风扇的设置宜与空调系统协调,且与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联动控制,并满足本标准第4.2.11 条的规定。
5.5 检测、控制与计量
5.5.1集中供暖与空调系统,应进行检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 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及能效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 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3 供冷量; 4供热量; 5补水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 7冷却塔耗电量。 5.3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
6.1.1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 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6.1.2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等,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6.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 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6.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 规定,
6.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
6.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6.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区域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 水系统。 6.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建筑规模、建筑 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6.2.3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 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2.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 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未端。 6.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及雨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源,并应满足5.2.19条的规定。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6.3.2当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应确定主用热源和辅助热源,并应进行热源之间合理匹配和切换控制的节能设计。6.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6.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表6.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制热量H(kW)热水机型式普通型低温型一次加热型4.403.70H≥10循环加热不提供水泵4.403.70提供水泵4.303.606.3.4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5.2.4中的限定值,6.3.5区域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区域的中心位置。6.3.6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6.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6.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选用。6.3.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系统热水耗热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2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5对多种热源的切换进行监控。6.4计量与控制6.4.1需分类、分项计量的建筑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包括下列内容:1供热量28
2水泵的耗电量 3热源设备的耗电量 4燃料的消耗量 5总用水量及分类、分项用水量 6.4.2公共建筑宜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空调系统、游泳池、绿化、景观等用水设置用 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7.1.1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 能产品。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JGJ 107-1996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
7.2.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7.2.2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7.2.3由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工作的方式。 7.2.4变压器的能效值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中的节能评价值。 7.2.5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的负荷率宜在75%~85%范围内。 7.2.6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7.2.7当单台或成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容量大于100kvar,且离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就地补 偿方式。 7.2.8室内配电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3%。
7.3.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 关规定。 7.3.2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的有关规定。 7.3.3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7.3.4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 关规定。 7.3.2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7.3.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I 关规定。
1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 2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高度较低的功能性照明场所,宜选用LED灯、细管径直管荧光灯; 4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功率较大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5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6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时间逗留的场所,照明灯具宜选用LED 灯、细管径直管荧光灯; 7蔬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灯(箱)等宜选用LED光源; 8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7.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3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宜选用开散式灯具; 4开散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0.75,筒灯效率不宜低于0.55,其他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0.65。 7.3.6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7.3.7照明设计不宜采用反射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 7.3.8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或调光控制; 2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制的光源数不 宜多于6盏; 3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大型宴会厅、会议厅 展览厅、报告厅等场所宜采取多种场景控制方式: 4面积大于1000m²的场所应采取分区照明控制,各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50m²; 5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 就地感应控制; 6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7道路照明应采用照度感应和定时或逻辑的自动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室外景观、建筑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庆等多种控制模式
HJ 25.1-2019标准下载7.3.8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9室内采光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当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主动式导光装置或被动式导光装置, 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或反光装置时,应同时采取电气照明措施: 2当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 可采用调光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