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 DX_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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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甬 DX_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简介:

,由于我是一个的,我无法直接查看或下载PDF文件。但我可以告诉你,"2020甬 DX_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通常指的是一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的防火标准或规范,它可能由宁波市相关部门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建筑设计、防火设计、安全防护等方面,以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能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具体的规范内容可能包括建筑设计的防火间距、建筑材料选择、设备布局、应急疏散通道设计、防火控制系统等要求。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你查阅该PDF文件或联系相关机构。

2020甬 DX_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

m: 1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域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 出口; 3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4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 立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5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 置水封; 7.3.4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 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7.3.5甲、乙类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 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3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7.3.6含可燃液体的理地生产污水干管不应纵向敷设于车行道下和 工艺管廊下。含可燃液体的理地生产污水管道附属检查井、水封井 均不应设在车行道下,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DBJ50∕T-190-2019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技术标准际管道敷设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示管道敷设有关规定执行。

8.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8.1.1各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 0016确定。 8.1.2不同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的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规定 当厂房、仓库内结构设有柱间支撑、屋面及楼面梁间水平支撑构件 时,柱间支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柱”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规定,屋面及楼面梁间水平支撑不应低于表中“梁”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规定。 8.1.3高层厂房和申、乙类厂房以及生产或使用内类可燃液体的 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4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5当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 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烧材料,且各构件耐火极限须达到《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8.1.6建筑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该防火分区的楼板须采用钢 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并应采取 防止可燃液体流的措施。 8.1.7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可燃液体、可燃 气体及助燃气体球罐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采用钢 结构支腿时应覆盖耐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1.8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 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3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 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

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所在房柱的耐火极限。 8.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8.1.10房、仓库的钢结构防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钢结构防火涂 料》GB14907的有关规定

8.2厂房、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2.1甲、乙类生产房、仓库均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8.2.2各类厂房、仓库的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以及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标准等均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章第3.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甲类厂房内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耐火等级≥4.00h的 防火墙进行分隔。 8.2.4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 件充许时,宜采用升或半敬升式厂房。半敬开式厂房的敬开面宜 朝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8.2.5厂房内局部设置的镂空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 于10人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疏散楼 梯间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8.2.6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丙类 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4.00h,甲、乙类仓库防 火分区的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8.2.7)区内涉及桶装石油储藏的库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军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规定。

8.2.9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 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 室设置在内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 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2.10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

公室、外念室议直 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 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2.1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 要量; 2厂房的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极限应一致,并按照要求较 高者确定; 3甲、乙、内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4.00h的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丁、戊类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8.2.12)房内的内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 应大于5m3。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2.13厂房、仓库建筑内的(1)用、乙类生产部位:(2)使用丙 类液体的部位:(3)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4)甲、乙、丙类厂 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均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窗。当因工艺等要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 帘,但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6.5.3条关于防火 卷帘的相关规定。 8.2.14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 在爆炸性气体粉少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用一乙类厂房专用的

O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GB∕T 30754-2014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稳定土拌和机和冷再生机安全要求,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 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 上开窗时,应采用不可开启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8.3厂房、仓库的防爆

8.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敬开或半 敬升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 施。 8.3.3泄压设施宜来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 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 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屋顶上的泄压 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8.3.4)房的泄压面积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进行计算。 8.3.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房,宜采用轻 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 应通风良好。《 8.3.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 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当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 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 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地坑、排水明沟,当因生产工艺要求 需设置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并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 蒸气和粉尘、纤维等积聚的有效措施;其盖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盖板 排水明沟的深度不应大于0.4m。相防火分区、相邻厂房之间的地 不应连通,当须相连时,应在地沟内设防火分隔设施。

8.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开或半 敬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 施。 8.3.3泄压设施宜来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 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 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屋顶上的泄压 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8.3.4)房的泄压面积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进行计算。 8?5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用米厂良一宜采用轻

8.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开或半 敬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 施。

8.3.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申类厂房DB11∕T 1382-2022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宜采用轻 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 应通风良好。 8.3.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 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当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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