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66-2008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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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5046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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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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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66-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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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66-2008《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煤炭工业领域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规范,旨在保证煤炭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控制、能效利用和人员健康。它涵盖了设计原则、系统布局、设备选择、空气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煤炭工业企业的相关设施和设备设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基本要求,通风系统的分类、设计参数、系统布置和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控制,以及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它是煤炭工业设计领域的重要参考文件,对于确保煤炭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和工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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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表中所型器汽压力为相对压力

2.0.5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GB∕T 3855-2005 碳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表2.0.5室内采暖计算温磨

0.6对于大空间建筑,当采用散热器布置有困难时,置采用

暖风机采暖相结合的方式。 2.0.7对于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的厂房,宜在固定工 作地点设置局部采,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0.8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建筑,当作业人员遵留时间短,仅 需保证设备、器材不冻时,应按5℃设值班采暖。 2.0.9蒸汽采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采暖所需压力时,应在引入口 处设减压装置。对于热负荷小于100kW、蒸汽压力低于0.4MPa、 压差为0.1~0.2MPa的小型系统,可采用双截止阅代替减压阀。 2.0.10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用热负荷少的建筑,单建锅炉房不经 济时,宜采用电热等其他方式采暖。 2.0.11对每天使用2h以上排风的建筑,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 算冷空气渗人的耗热量

3.1.1产生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对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 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建筑物的换气次数可按 表3.1.3计算

表313建筑锁换气霸

王: 股连开日式鑫电率上排风成入 电池 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易燃油库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500mm, 3瓦斯轴效机房排风口应高出瓦斯系站屋预3m以上, 3.1.4对于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

机阻燃、防腐蚀产品。对于排除含有易爆物质气体的风机,应选用 防爆产品。 3.1.5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系统,通风量 可按换气次数15次/h计算,输煤地道断面风速应为0.3~4m/s。 3.1.6当输煤地道有安全通道时,输煤地道的自然进风口宜利用 安全通道的安全出口。 3.1.7受煤坑内应设机械通风,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12次/h计 算。 3.1.9 受煤坑及输煤地道的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2.1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 生产环节应采取防尘、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当喷雾降尘措施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喷雾降尘,但喷水 量不应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效果。 3.2.3每路原煤输送系统宜单独设置除尘系统,当两路输送系统 合用一个除尘系统时,其除尘风量应按一路输送系统运行所需风 量附加15%~20%计算,此时风管上应设切换阀门。 3.2.4排除煤尘的管道,水平管道风速不应小于13m/s,垂直管 道风速不应小于15m/s。除尘器后管道的风速不宜小于8m/s。 3.2.5除尘系统风管宜选用圆形钢制风管,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2mm,风管直径不宜小于120mm。 3.2.6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装。在风管易积尘的部位应设置密闭 请扫孔。 3.2.7生产系统除尘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当选用湿式除尘方 式时应设置煤泥水回收及处理设施,在寒冷地区及严寒地区还应 采取防冻措施。 3.2.8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的上方且位于除尘系统的负压 段,除尘器收集的煤尘应返回到生产流程,并应防止二次起尘。

3,2.9 通风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电气联锁,并应比工艺设备提 前启动、滞后停止。 3.2.10地面生产系统的筛分破碎及带式输送机的通风除尘风 量,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4.1.1建筑物及工艺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有要求,且 采用采暖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集中控制室、电教室、网络通信中心及 主副井提升机房司机操作间,应设空调设备。 4.1.3空气调节室外气象参数,宜按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近20 年的气象数据采用。 4.1.4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除应满足人体舒适度及工艺要求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4.2.1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当矿井有瓦斯或有瓦斯、泥煤等发电机组余热可利用时,应选 择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4.2.2空气调节的冷负荷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4.2.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 表4.2.3选用

4.2.1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当矿井有瓦斯或有瓦斯、泥煤等发电机组余热可利用时,应选 择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4.2.2空气调节的冷负荷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4.2.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 表4.2.3选用,

表4.2.3风管内的风速(m/s)

4.2.4舒适性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度应为7~12℃,热水供回 水温度应为60~50℃。 4.2.5选择冷水机组时,冷水机组台数宜为2~4台,不宜设备 用。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水泵宜对应设置。 4.2.6对于全年空气调节两管制的水系统,循环水泵宜按冬、夏 季水量不同分别选择。 4.2.7冷水循环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设备用泵,热水循环泵不 应少于2台,宜设备用泵。 4.2.8冷、热水循环泵、补水泵宜变频控制。 4.2.9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应经软化处理,仅夏季供冷的系统 可采用静电除垢的水处理设施。 4.2.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段,补水 泵流量应取补水量的2.5~5倍,扬程应附加30~50kPa,补水泵 应设备用泵。 4.2.11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计算。 4.2.12空气调节冷水系统的定压最低水位,应高于系统最高点 0.5m以上,

5.0.1浴水热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为40℃; 2双管淋浴水应为65℃,单管淋浴水应为40℃。 5.0.2浴水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2h加热,当淋浴水加热后储存在水箱中时,淋 浴水应3h加热; 2当浴水采用容积式热交换器换热且直流式供给时,浴池及 淋浴水均应1h加热。 5.0.3生活热水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当热 媒为蒸汽时,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5.0.4洗衣房的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25%计 算,并应按每人每日洗衣一次计算。洗衣用水量应按每kg干衣 80L、每套工作服干衣重1.5kg计算。 5.0.5洗衣房应设洗衣烘干设备,设备的选择应按每日3班、4h/ 班计算。 5.0.6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加热到50℃,加热时间可按 0.25h计算。当洗衣机为1~2台时,可按1台耗热量计算,超过2 台时可按2台耗热量计算。 5.0.7井下工人开水供应按最大班每人3L计算,当采用换热方 式制备时CJJ 68-2016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耗热量宜按2h加热至100℃计算。 5.0.8食堂炊事耗热及冷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 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6.0.1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一4℃地区的进风立井、等 于或低于一5℃地区的进风斜井和等于或低于一6℃地区的进风平 确,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井筒简防冻设施。 6.0.2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与斜井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的平均值 2平确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的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 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6.0.3对于抽出式通风矿井,当进风采用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 时,宜采用无风机方式,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井口房应密闭,经常打开的大门,应及时自动关闭; 2 空气加热系统的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上方的隔断墙,应设调节风阀。 6.0.4当热风入井采用有风机方式时,其风机的安装位置和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心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轴流风机宜布置 在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 2采用轴流风机时,风机与电机宜直联传动; 3热风侧的离心风机,风机与风管应保温。 6.0.5空气通过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人式热风,可取30~35℃; 2)吸人式热风,可取20~30℃。 2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立并的热风可取60~70℃

2)进人斜井与平碉的热风,可取40~50℃。 6.0.6并筒防冻入井风的耗热量计算,除入并风量应由采矿确定 外,其余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井风量应按2℃时的风量计算; 2 富余系数应取1.1; 3 人井风混合温度应取2℃; 4 空气的容重与比热容,应取2℃时的容重与比热容。 6.0.7 空气通过加热器的质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心风机,宜采用6~10kg/m·S; 2 轴流风机,宜采用4~8kg/m²·s; 3 无风机方式加热时,宜采用2~4kg/m²·s。 6.0.8空气加热系统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其供回水温度应为 130~70℃或110~70℃。当采用蒸汽热媒,其压力不应低于0.3 MPa. 6.0.9选定空气加热器的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与空气加热机组,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绕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15~1.25; 2串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25~1.35; 3 空气加热机组,不得少于2组,可不设备用机组。 6.0,10 蒸汽热媒的空气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空气加热器高度不宜大于1750mm; 2 疏水器及配管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 凝缩水余热应回收利用。 6. 0.11 空气加热器并列布置时,片与片之间的空隙应密闭。 6. 0. 12 空气加热器的冷热风侧、热媒管道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 监测仪表。 6.0.13有风机方式的热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的热风口,宜设置在井口地面下2~3m处,并宜设置 在罐道的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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